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推进中心城区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等重点项目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发展,解决好征地留用地遗留问题,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兴宁市征收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兴市府〔2013〕5号)等有关规定,针对我市征地留用地在返拔、处置及历史征地留用地审批方面存在的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规范程序、依法依规,公平合理的原则,兴宁市自然资源局拟订了《兴宁市征地留用地返拔、处置及历史征地留用地审批问题的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9年4月19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到:740516921@qq.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兴宁市人民大道西段秀塘围兴宁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利用股(邮编:5145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
特此公告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9日
附件:1、《兴宁市征地留用地返拔、处置及历史征地留用地审批问题的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兴宁市中心城区留用地折款标准等级地价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