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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兴宁市水口镇自来水厂和下堡水厂
供水价格等有关问题的征求意见公告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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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市场调查、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及风险评估工作,依据国家和省的供水价格管理相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局拟定了调整水口镇自来水厂和下堡水厂供水价格及简化用水价格分类、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等方案,现将有关公告如下:

一、水口镇自来水厂和下堡水厂供水价格(详见附件)

居民生活用水基价2.3/立方米,第二级水价2.76/立方米,第三级水价3.45/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的集体用户水价2.34/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2.76/立方米执行、特种用水3.45/立方米。

消防、环卫、绿化用水按成本价2.02/立方米计收。

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定原则和阶梯水量

1、按国家政策相关规定,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阶梯水价设三级,级差按11.21.5

2、居民生活用水的集体用户(含执行民用水价格的优惠对象)一、二、三级平均价格制定。

3、阶梯水价的水量标准(户/月):第一级为9立方米(含9立方米)以下,第二级为912立方米(含12立方米),第三级为12立方米以上。

4、阶梯水价的水量标准按家庭平均用水人口4人核定,超过4人的家庭,可根据实际人口核增水量基数。每增加1人,可在各级水量上限基础上相应增加2.25立方米。属于此类用户,本地居民凭户口簿、非本地居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居(村)委会证明,到自来水厂办理核增手续。

三、简化用水价格分类

根据使用性质将水价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水价分类,用水分类依照粤价[2012]232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对低收入困难群体实行用水优惠

水口镇辖区内,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发证的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优抚对象等困难家庭用水,每户每月给予免收3立方米水费。此类用户凭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和所在地居(村)委会证明,到自来水厂办理相关优惠手续。超过3立方米的用水量按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计费(3立方米免费水量同样计入第一级用水基数)。

五、执行时间

2022年 月 日(抄见水量)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兴宁市水口镇自来水厂和下堡水厂供水价格调整表.xls




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917日            


  (联系人:刘炯平,电话:3332996,邮箱:xnfgj333299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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