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2017年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函[2017]61号)等要求,市环保局起草了《兴宁市城区禁止黄标车通行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限为2017年9月21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3261488;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到:gdmzxnhb@163.com;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兴宁市兴南大道环保大厦(邮编:5145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黄标车在兴宁市城区通行的通告意见。 特此公告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