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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兴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更名为兴宁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通知

兴市府办函〔2021〕3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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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为了更好推进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广东省城乡规划委员会更名为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通知》(粤办函〔2020〕252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梅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更名为梅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20〕195号)的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将兴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更名为兴宁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承接原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所有职责,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推动建立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审议“三条控制线”划定及优化调整中的重大问题,审议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的重大问题;市国土空间规划专家委员会承接原市城乡规划专家委员会的所有职责,对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专业技术审查。

  二、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长兼任;副主任委员两名,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市领导兼任。政府委员、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等组成不变。

  三、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置在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市领导兼任。其余设置保持不变。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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