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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第一批)的决定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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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第一批)的决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按照国家、省和梅州市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68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粤府〔2016〕55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第一批)的决定》(梅市府〔2016〕1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13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第一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兴宁市人民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一批)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日

附件

兴宁市人民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一批)

序号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

部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备注

1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市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具有相应能力的防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2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设施检测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市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设施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设施检测。

 

3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备案

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附件二第三条。

具有设计资格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序号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

部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备注

4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

县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

市国土资源局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5

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第一条。

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6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

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7号)第二条。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号)第二条。

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核查。

 

序号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

部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备注

7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县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市国土资源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8

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

县管权限采矿权转让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第三条。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第七条、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第二条。

县级矿业权交易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

 

序号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

部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备注

9

项目申请报告书编制

县管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县管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市发改局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

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10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市水务局

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五条。

符合资质的评价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1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市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符合资质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1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市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

符合资质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13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市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2003年水利部令第17号)。

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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