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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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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市府〔2013〕18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现将《兴宁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3514

兴宁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环境保护行政责任,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绿色的经济崛起,建设富庶美丽幸福新兴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梅州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单位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制度。“一岗”是指领导干部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对所在岗位既要履行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单位是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主体;市环境保护局是对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市直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直接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第二章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直有关单位

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本辖区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确保实现环境保护目标;

(二)大力推进污染减排,严格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污染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污染减排统计和考核体系建设,着力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对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对重要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五)加强对农村和农业环境的保护,统筹安排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倡综合利用农业废弃物,推广应用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土壤污染,防止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六)负责组织协调市直有关单位对辖区禁养区畜禽养殖场(点)的关闭取缔工作,督促农村散养户的污染防治工作;

(七)负责组织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成立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八)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加大环保经费投入,不断提升基层环保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一)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各相关责任部门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监督实施本辖区环境保护的规定和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本辖区环境功能区划分,拟订本辖区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三)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制定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组织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四)督促各行业企业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责任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会同监察等相关部门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

(五)督促指导责任单位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消除环境破坏。受政府委托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管理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示范区建设;

(七)协助省、梅州市环保部门对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助省、梅州市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参与民用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协调各责任主体做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本辖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处置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九)依法征收排污费,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排污费的使用和环境保护资金的管理;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重大环境信息。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发展规划;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本辖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文化、教育等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行动计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第八条 监察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实施监察;

(二)配合环保部门对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

(三)配合环保部门对上级和市政府部署的重大环保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

(四)依法依规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组织编制有关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时,要求编制部门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二)对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不予办理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督促项目业主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对属于上一级部门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在审核阶段,应要求业主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牵头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市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工作,适时提出阶段淘汰计划和工作建议;

(五)负责编制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指标任务。

第十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职责:

(一)组织编制工业专项规划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二)对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不予办理审批或核准;属于技改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告知项目业主凭备案证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对属于上级部门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在审核阶段,应要求业主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清洁生产的有关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负责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

(五)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请政府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及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污染企业;牵头制定并监督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措施;

(六)指导电信运营企业积极采取节能减排措施;组织电信运营企业为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第十一条 教育部门职责:

(一)推进各类学校开展环境教育,将环境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在相关课程中渗透环境教育的内容,鼓励中小学开办各种形式的环境教育课堂;

(二)督促指导各类学校积极开展环境宣传活动,开展“环境友好型”学校试点,加强环境保护教学活动和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职责: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使用喇叭、警报器的行为依法实施管理;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四)依照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会同环保部门对在城市建成区道路行驶的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对未达到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机动车依法强制报废和注销;负责机动车污染减排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为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编制市政府年度环境保护投入预算,统筹安排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所需的费用;

(二)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

(三)组织研究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财政有关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职业技能上岗培训和职业教育;

(二)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学习计划,并指导实施;将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的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征求环保部门意见,并将环保部门出具的意见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二)对新设置的采矿权,在审核阶段应严格把关,要求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

(三)负责组织划定禁止采矿区;负责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调处在查处环境问题过程中涉及的矿业权纠纷、土地权属、农田损毁矛盾纠纷;

(四)依法查处环境违法企业非法采矿和利用土地行为。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城乡规划决策,编制城乡规划应明确各功能区定位,避免工业区、居民区、文教区等交织引发环境问题;

(二)对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未取得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负责建筑工地的施工运载建筑余泥渣土污染路面监管工作,督促建筑单位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四)指导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监管;

(五)负责城区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管理工作;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管工作;负责城区道路或在垃圾容器内焚烧废物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依法查处占道经营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七)负责城区建成区及控制区畜禽养殖整治;

(八)做好市政排水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一)组织编制交通专项规划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二)依法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协助做好机动车减排相关工作;

(三)协调指导高速公路两侧声障屏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

(四)负责与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的监督落实;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水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监督管理水资源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水资源调查评价,指导水利工程项目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二)组织编制水利资源开发专项规划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三)依法加强对江河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设置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协同环保部门拆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排污口和违规建设项目;负责河道漂浮物清理工作;负责划定禁采砂区、查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

(四)负责督促城镇自来水厂提升水处理工艺,加强水厂出水水质监控;负责督促供水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水、停水、断水等措施;

(五)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的发展规划;负责城镇污水处理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程,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六)合理调度水资源,确保水源水量要求和下游生态用水需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相关水电站落实最小下泄流量要求;

(七)依法实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农业部门职责:

(一)组织开展农业环境监测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负责农业生产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预防和治理,负责农业源减排工作;

(二)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防治进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及监督管理;推广使用合理农业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安全使用农药,推广生态农业技术,防止植被破坏和土壤污染;

(三)负责监督落实规定区域施肥类网箱养殖的取缔,依法查处违规水产养殖行为;负责对渔业污染事故或渔业船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负责对主管的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负责江河生物多样性和江河生态环境保护;负责江河水生生物、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和水产养殖区的环境整治。

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定辖区内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负责对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的规划和管理,负责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开展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负责落实规模以上养殖场(小区)配套污染减排设施,负责畜禽养殖业减排工作,协助做好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工作;

(二)负责监督做好染疫动物、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职责:

(一)依法加强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文件的项目,不得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对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予以取缔;

(二)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监管文化娱乐场所营业时间,对超时营业行为进行查处;

(三)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重大宣传活动。

第二十三条 卫生部门职责:

(一)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及医疗废水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二)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防护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第二十四条 统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负责做好环境保护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能源、国民经济统计指标;

(三)负责协调公众对环境满意度的调查统计。

第二十五条 物价部门职责:

负责拟定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具体收费标准,并执行差别电价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

第二十六条 林业部门职责:

(一)依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二)加强对饮用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和管理,做好饮用水源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依法查处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依法对湿地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五)负责监督落实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负责沿岸防护林维护和建设;实行采伐限额制度,采伐后应及时更新造林;

(六)负责依法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或污染型企业非法使用林地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旅游部门职责:

(一)协同做好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旅游景区落实环境整治措施;

(二)负责旅游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在登记前依法须经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应当凭环保审批文件或许可证件办理营业执照;

(二)对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根据环保部门的抄告,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依法对流通领域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依法查处在集贸市场销售野生保护动物的违法行为;

(五)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引起环境污染的行为。

第三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一)负责锅炉等特种设备证照发放时把好环保关,禁止新上高污染燃料锅炉;

(二)负责对生产领域的环保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三)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业管理部门职责:

(一)监督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二)负责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存在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新增授信支持。

第三十二条 科学技术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指导环境保护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三)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推动环境保护科技进步。

第三十三条 电力监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

(二)负责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三)负责监督供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四条 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园区管委会职责:

(一)协同做好入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协同相关部门落实园区生态建设和环境管理工作,落实园区污染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总量控制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园区内环境污染事件的查处。

第三十五条 其他部门职责:

负责抓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部门的贯彻落实;组织落实上级和有关部门下达的环境保护专项目标任务。

第三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建立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检查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解决全市环保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全局性环保问题。联席会议由政府相关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单位下达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确保实现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单位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重大环境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送本级政府环保部门,县级环保部门要报市级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对重大环境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建立环境污染隐患和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方式,并对收到的举报进行登记。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发现存在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或者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章 奖励与惩处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单位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单位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没有完成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实行行政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市直有关单位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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