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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第九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决定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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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市府〔2013〕41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第九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决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农业、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切实把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新时期提高农业水平,增加农民收入,发展现代农业的中心任务来抓,全市涌现出一批规模较大、带动力较强、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且发展前景较好的农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调整农业结构,培育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加快我市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兴宁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和考核办法的通知》(兴市府办〔200611号)精神,我市专门组织考核小组,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直有关单位申报的第九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进行了考核。根据考核小组的意见,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广东仙马有机农业有限公司、兴宁市绿粮粮食加工厂、广东桂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梅州市绿林湾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梅州市客家天地酒业有限公司、兴宁市梓园种养专业合作社6家企业为“兴宁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10000元。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农业产业化发展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各项政策,继续帮助农业龙头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促使龙头企业做强做大。希望被授予称号的6家企业戒骄戒躁,抢抓机遇,加快发展,增强辐射带动能力,进一步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努力实现生产、加工、销售的有机结合,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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