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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2-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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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市府〔2012〕20号


关于印发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现将《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则》、《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和《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涉及征收范围内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及其他用途的管线(含附属设施)、管线共同沟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的单位应按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要求配合开展管线(沟)迁移工作。

发改、财政、住建、国土、工商、交通、文化、教育、民政、城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委托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七条 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按照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年度征收计划。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年度征收计划,并应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征收计划。

第十条 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再行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并且在《今日兴宁》、《兴宁政务信息网》上刊登。

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征收的目的和依据;

()征收的地点和范围;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

()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处理办法;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索取房屋征收相关资料以及咨询地点;

()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得实施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权限,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的下列事项或建设行为:

(一)审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除外;

(三)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四)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五)房屋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六)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向公安、邮政、电信、公用事业、教育等部门或者单位办理户口迁移、邮件传递、电话迁移、停水、停电以及转学、转托等手续,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补偿以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为依据。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由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以及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结合剩余年限给予适当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包括:

(一)货币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

征收市政工程和单位、学校、企业厂房、仓库、祠堂及公共设施等只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工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补偿标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征收方案公布时,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第二十一条第二、三、四项补偿及补助和奖励标准由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另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处地段,负责制定年度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区域基准价方案。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同类区域、同类用途新建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分别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方案每年更新一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制定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的原则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依法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同时兼顾各方利益,保障房屋征收顺利进行。

第二十六条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的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补偿标准不得超过:基准价×(1+公布日房价上浮、下降系数+修正系数)。

“公布日房价上浮、下降系数”指征收方案公布时征收范围内房价上浮、下降幅度。

“修正系数”指因房屋具体朝向、小区位置、不可预见等因素而产生的调整系数,该系数不得超过0.2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确需超过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公式标准要求的,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市人民政府可在本行政区域内自行建设一定储量的安置房或在出让土地时要求房地产开发预留一定比例的套房作为安置房;

(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由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或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安置地点。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三)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被征收人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四)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提供的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征收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九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租住公租房或廉租房,符合申请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优先安排。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已出租的住宅、商业用房,由被征收人负责解除租赁关系。

第三十一条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征收军事设施、华侨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物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应当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将被征收房屋的相关证件交给征收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收回的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件予以注销。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六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当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三十七条 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当将分户签约情况、房屋补偿单价、补偿方式、奖励情况等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一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522兴宁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兴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则

为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适用本规则。

二、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遵循规划先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程序

(一)项目立项。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规划选址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二)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同时,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直接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或核准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出具拟用地的规划意见。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内的,规划部门可同时提供规划条件。

(三)环境影响评价。

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属于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四)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向规划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供规划条件。

(五)项目单位凭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征收国有土地和房屋手续。

(六)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根据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文件确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开展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相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书面通知国土、住建、工商、房地产交易登记等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权属和抵押登记、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

(七)确定评估机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在市国土和住建局政务门户网站上发布信息,将房屋征收范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时限等内容进行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在报名时限内,提出房屋征收评估作业申请。报名时限不得少于3日。报名时限结束后,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核实申请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符合条件的列入备选范围。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从符合条件备选范围中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公证机关监督下,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从符合条件备选范围中,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八)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会同政府维护社会稳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际情况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九)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1.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将拟订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根据意见反馈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异议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2.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将修改完善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方案核定征收补偿费用总额,并报市人民政府。根据项目资金来源,项目单位应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将足额的征收补偿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财政拨款建设的项目,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征收补偿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十)作出征收决定。

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一)实施征收。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补偿安置协议签定、房屋搬迁工作。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则,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项目整体完成后3个月内,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会同项目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结算。

四、监察与审计

(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依法依规认真对待和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和检举。

(二)房屋征收项目应当建立征收档案,将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房屋评估、复议诉讼等各项工作记录在案,供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检查。

(三)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双方应当签署责任书,明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依法文明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五、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收补偿资金是指对被征收人给予的全部补偿以及与房屋征收有关的经费。

第四条 征收补偿资金实行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及时拨付原则。

第五条 按照资金来源渠道,房屋征收项目分为:

(一)财政拨款投资的项目;

(二)非财政拨款投资的项目。

财政拨款投资建设的项目,由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核定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总额。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将足额的征收补偿资金划入财政部门指定项目单位开具的补偿资金专用账户。

第八条 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三)停产停业补偿;

(四)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

(五)与房屋征收有关的经费。

第九条 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由财政部门根据协议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征收补偿费用。

第十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货币补偿方式的,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提供存入足额补偿金额的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所需的工作经费按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费总额的3%计算。

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可以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收取征收管理费,管理费标准按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费的0.2%计收。

第十二条 征收补偿工作实施前,财政部门根据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核定的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的70%拨付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后,将剩余的30工作经费拨付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经费以外的与房屋征收有关的经费如房屋评估费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费用,由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核定后由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四条 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后,经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同意,项目单位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房屋征收项目具体实施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审计,并提出审计报告。对有关单位、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专款不专用征收补偿资金的行为,根据有关财政、审计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骗取、截留、挪用的资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防范社会风险,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未进行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三条 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会同政府维护社会稳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风险评估工作。

第五条 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制定风险评估方案并建立专项档案,通过收集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就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拟征收范围内征求意见,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也可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评估论证。

第六条 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是否符合法定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

(三)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认证,是否考虑地方财政能力和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制约因素,实施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四)是否会对相关利益群体造成不良影响而引发群体性上访或影响社会治安的群体性事件等社会稳定风险;

(五)是否有相应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能否将风险妥善控制在预测范围内;

(六)是否存在其他社会不稳定隐患。

第七条 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出具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征收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立项、规划、国土等部门的批准手续、征收计划和征收方案,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产权人基本情况,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的落实等有关情况,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估价,被征收人要求产权调换情况,被征收房屋的租赁情况;

(二)项目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包括群众的反映、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三)因实施征收项目可能引发的其他矛盾等问题进行的评估预测和分析研究;

(四)征收项目风险防范及维护稳定的相关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员;

(五)征收项目实施中可能引发矛盾问题的化解方案、途径,解决矛盾的具体措施;

(六)评估结论。

第八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根据房屋征收项目实施风险程度和风险化解可行性情况分别做出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的预警评价,并相应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可实施的建议。

对于可实施的征收项目,风险评估报告中也要对风险进行预测,针对存在的不稳定因素提出防范应对措施和紧急处理措施的应急预案。

对于暂缓实施的征收项目,风险评估报告中应提出风险避免和化解措施,经风险化解后重新实施风险评估并且评估结论为可实施前,一律不予实施。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风险评估报告的结论分别作出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依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做好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及社会稳控工作,妥善处理征收范围内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风险评估所需经费。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查。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罚。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对有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而未实施评估的;

(二)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照应急预案或化解方案开展工作而发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兴宁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包括:

(一)货币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

征收市政工程和单位、学校、企业厂房、仓库、祠堂及公共设施等只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工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或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装修和附属设施等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五)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助和奖励。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装修和附属设施按《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项目补偿标准》进行协商补偿。

第八条 在建工程、未形成房屋的土地及已建成房屋剩余用地面积的补偿:

(一)对报建手续齐全,已批准建设,存在未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结合实际在建工程情况进行评估核算,统一实行货币补偿。地面附着物按实补偿。

(二)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成块土地按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补偿;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另有认定的除外),按同类区域集体土地征收标准进行补偿;土地地面附着物、果树等按《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多年生果木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征收土地迁坟补偿标准》等规定进行补偿。

(三)已建成房屋剩余用地面积。

1.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除已建成房屋中符合规划建设净用地外的剩余用地面积,中心城区内按250/m2,中心城区外按230/m2进行补偿;

2.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除已建成房屋中符合规划建设净用地外的剩余用地面积,中心城区内200/m2,中心城区外按180/m2进行补偿;

3.办理任何证件,除已建成房屋中符合规划建设净用地外的剩余用地面积,中心城区内130/m2,中心城区外80/m2进行补偿。

第九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一)搬迁补助费。

1.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搬迁补助费:20/m2

2.被征收人已出租的住宅、商业用房,由被征收人负责解除租赁关系。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 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有三种方案可选: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按用于调换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3/m2/月,每月每户900元封顶);以被征收户为单位,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向被征收户支付临时安置费400/月);以已被征收户中所含人数为单位,统计人数以户籍为准,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80//月)。时间从被征收房屋交出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时间一个月内搬迁完毕,已领取房屋补偿款的或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未通知领取补偿款的,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有三种方案可选:由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给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3/m2/月,每月每户900元封顶);以被征收户为单位,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补给被征收户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400/月);以已被征收户中所含人数为单位,统计人数以户籍为准,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补给被征收户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80//月)。

第十条 企业、商业用房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一)经营中的店铺(店铺定义:属城市规划商住用地,存在实际经营行为的场所),由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按实际经营面50/m2 的标准一次性补偿给经营者。

城市规划道路外的房屋,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可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适当补偿给经营者。

(二)企业因房屋征收搬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期间工人工资根据相关规定另行协商补偿。

(三)企业、工厂设施无法搬迁的或一次性设备拆卸后无法再使用的,另行协商补偿。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产权界定:

(一) 19861231以前建造的房屋、198711以后已办理《房屋产权证》或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视为报建手续齐全,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后的安置房《房地产权证》办理费用由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

(二)自198711日起至市政府出台《兴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之前建造,未办理任何证件的房屋和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证房屋,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根据实际建筑面积,核算办证成本,扣除办证费用,计算补偿金额。

自市政府发布《兴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之后至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止,“新建”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办理任何证件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

选择产权调换的,扣除办证费用后,安置房《房地产权证》办理费用由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

(四)违法建筑物,一律不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构筑物,给予适当补偿;对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建筑面积按楼层系数和被征收人房屋的年限、结构类型进行折算。

(二)每户只能产权调换建筑面300m2内的安置房,剩余面积进行货币补偿。

(三)选择的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按面积相近的原则进行调换,超出产权调换安置面积(20m2范围内)按征收成本价进行结算,超出(20m2范围外)部分按市场价进行结算。

(四)被征收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占地、已建成房屋剩余用地面积不另作补偿;如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建筑占地和已建成房屋剩余用地面积按建筑面积分摊,调换后剩余面积进行货币补偿。

(五)被征收人安置房建筑面积包括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本栋房屋的公共墙位、公共楼梯、公共走道及其他公共部分需分摊的建筑面积。

(六)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优先选择安置房。

(七)如调换的安置房屋为毛坯房,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装修项目按《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项目补偿标准》补偿。如安置房已装修,则按装修等级结清差价。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按约定时间搬迁腾空,将房屋交给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验收后,双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充协议书,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按被征收房屋总值的10%给予奖励。超出规定时间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或超出约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的,一律不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十五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m2、他处无住房又无能力购买安置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特困户、五保户,可任意选择以下两种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补偿:

(一)现居住人口为1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0m2的,按30m2进行货币补偿;现居住人口为2人以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m2的,按50m2进行货币补偿。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算奖励金,补偿后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二)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后,由政府优先提供人均10~15m2的廉租住房,以户为单位,每户不超过50m2

第十六条 对征收军事设施、华侨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物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所需的工作经费等费用按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费总额的3%计算。

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可以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收取征收管理费,管理费标准按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费总额的0.2%计收。

第十八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1015兴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兴宁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市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1.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项目补偿标准

2.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多年生果木补偿标准

3.征收土地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4.征收土地迁坟补偿标准

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26号)


附件1

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项目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金额(元)

备注

1

砼砖框架结构

m2

930980

含基础

2

砼砖混合结构

m2

830880

含基础

3

砖石瓦房

m2

430480

含基础

4

泥墙瓦房

m2

380420

含基础

5

砖石瓦面厕所

m2

250300

含基础

6

泥墙瓦面厕所

m2

200250

含基础

7

砖石三栏瓦面

m2

200230

含基础

8

泥墙三栏瓦面

M2

180200

含基础

9

毛石砌体

M3

180

10

红砖砌体

M3

350

11

砖石水池化粪池

M3

280

12

水泥晒谷场

m2

45

13

三合土晒谷场

m2

35

14

铝合金门窗

m2

200220

15

塑钢门窗

m2

180200

16

不锈钢门

m2

380450

17

镀锌卷闸门

m2

90130

18

彩钢、铝合金卷闸门

m2

130150

19

豪华拉栅门

m2

150180

20

一般铁门

m2

130150

21

豪华铁门

m2

250280

22

不锈钢防盗门

m2

350500

23

豪华铝合金门

m2

300350

24

卫生间铝合金门

180200

25

卫生间塑钢门

150

26

普通门套

300350

27

榉木门套

400450

28

榉木门套(实心)

500550

29

铁防盗网

m2

6080

30

不锈钢防盗网

m2

100120

31

纱门纱窗

60100

32

铝合金窗纱

m2

65

33

榉木窗套

200250

34

石膏吊顶

m2

8090

35

塑料板吊顶

m2

7085

36

纤维、泡沫吊顶

m2

4555

37

榉木吊顶

m2

95110

38

瓷块墙裙

m2

4565

39

木质墙裙

m2

6585

40

多彩喷涂墙面

m2

1825

41

墙面天棚贴墙纸

m2

2535

42

墙面天棚刮仿瓷

m2

6

43

墙面天棚ICI涂料

m2

1218

44

地板砖(一般)

m2

4045

45

地板砖(中档)

m2

5060

46

地板砖(高档)

m2

100110

47

花岗岩地板

m2

100150

48

木地板(国产)

m2

100120

49

木地板(进口)

m2

150200

50

普通水磨地板

m2

5060

51

彩磨地板

m2

6580

52

铁、木楼梯扶手

m

100130

53

不锈钢楼梯扶手

m

130150

54

坐厕(一般)

100150

55

坐厕(中档)

200250

56

坐厕(高档)

300350

57

蹲厕(一般)

60100

58

蹲厕(中、高档)

100130

59

洗手盆(一般)

6080

60

洗手盆(中、高档)

120150

61

浴缸

300500

62

水泥砖制炉灶设施

300500

63

屏风式博古架

m2

3540

65

铁皮瓦隔热层

m2

6575

66

石膏线条

m

1015

67

阳台木窗玻璃

m2

3040

68

外墙水刷石

m2

2535

69

壁柜(普通)

m2

150

70

壁柜(中档)

m2

200300

71

壁柜(高档)

m2

300400

72

防盗对讲门

100120

不含门价

73

马赛克

m2

45

74

实木大门

800

75

罗普斯金大门

m2

420

76

原木门及门套

1200

77

印度红门槛、墙裙

m2

480

78

花岗岩灶台

m

600800

灶台平面尺寸

79

印度红洗手台

580

80

大理石洗手台(白色)

350

81

实木(原木)博石架

m2

250300

82

榉木线条(8cm宽)

m

15

83

窗帘盒(榉木或9厘板)

m

38

84

排气扇

80100

85

彩瓦雨棚

m2

6080

86

瓷竹筒

8

87

红木铁扶手

m

450550

88

铝扣板

m2

8010

89

不锈钢阳光瓦

m2

230

90

简易车库(阳光瓦)

m2

230

91

碎花岗岩地板

m2

90

92

外墙条砖

m2

55


附件2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多年生果竹木

补偿标准(72项)

4

序号

砍伐类别

单位

单价(元)

1

特大龙眼

2500

主杆直径40公分以上

2

1500

主杆直径30公分以上

3

1000

主杆直径20-30公分

500

主杆直径10-20公分,已挂果

5

300

主杆直径5-10公分,已挂果

6

100

主杆直径2-5公分,未挂果

7

40

主杆直径2公分以下,人工种植,未挂果

8

5

人工种植

9

大荔枝、芒果

1000

主杆直径30公分以上

10

中荔枝、芒果

700

主杆直径15~30公分

11

小荔枝、芒果

200

主杆直径15公分以下,已挂果

12

幼荔枝、芒果

30

人工种植,未挂果

13

荔枝、芒果苗

5

人工种植

14

800

主杆直径30公分以上

15

600

主杆直径15~30公分

16

200

主杆直径15公分以下,已挂果

17

30

人工种植,未挂果

18

5

人工种植

19

大黄皮、沙梨、橄榄

600

主杆直径30公分以上

20

中黄皮、沙梨、橄榄

400

主杆直径15~30公分

21

小黄皮、沙梨、橄榄

200

主杆直径15公分以下,已挂果

22

幼黄皮、沙梨、橄榄

30

人工种植,未挂果

23

幼黄皮、沙梨、橄榄

5

人工种植

24

大柿子、板

400

主杆直径30公分以上

25

中柿子、板

250

主杆直径15~30公分

26

小柿子、板

150

主杆直径15公分以下,已挂果

27

幼柿子、板

20

人工种植,未挂果

28

幼柿子、板栗苗

5

人工种植

29

150

树高1.5公尺以上

30

100

树高1公尺~1.5公尺

31

80

树高1公尺以下,已挂果

32

10

人工种植,未挂果

33

5

人工种植

34

400

主杆直径25公分以上

35

250

主杆直径15~25公分

36

100

主杆直径15公分以下,已挂果

37

10

人工种植,未挂果

38

5

人工种植

39

大桃树、李树、枣树、梅子

300

主杆直径20公分以上

40

中桃树、李树、枣树、梅子

200

主杆直径12~20公分

41

小桃树、李树、枣树、梅子

80

主杆直径12公分以下,已挂果

42

幼桃树、李树、枣树、梅子

10

人工种植,未挂果

43

桃树、李树、枣树、梅子

5

人工种植

44

400

主杆直径30公分以上

45

200

主杆直径15~30公分

46

50

主杆直径15公分以下,已挂果

47

10

人工种植,未挂果

48

5

人工种植

49

10

树高1公尺以上

50

15

主杆直径20公分以上

51

15

主杆直径10-20公分

52

5

主杆直径3-10公分

53

3

主杆直径3公分以下

54

15

主杆直径20公分以上

55

15

主杆直径10-20公分

56

5

主杆直径3-10公分

57

3

主杆直径3公分以下

58

10

主杆直径20公分以上

59

5

主杆直径5-20公分

60

3

主杆直径5公分以下

61

竹、苗

2

竹高4公尺以上

62

黄竹、泥竹、杂竹

1.5

竹高4公尺以上,帐竹、断竹不补

63

木瓜

50

主杆直径10公分以上

64

木瓜

10

主杆直径10公分以下

65

大桂花

100

地径4公分以上

66

中桂花

30

地径3~4公分

67

小桂花

20

地径2~3公分

68

幼桂花

5

地径2公分以下

69

大樟树

100

胸径8公分以上

70

中樟树

60

胸径5~8公分

71

小樟树

40

胸径3~5公分

72

幼樟树

10

胸径3公分以下

注:1. 果木的主杆直径,以离地面50CM量算为准。果树苗高度低于50CM的,按幼苗价格补偿。

2. 原果、竹、木由户主砍伐或移栽,归物主所有。

3. 连片种植的果木,按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标准株数计算。

4. 杉、松、杂树为房前屋后人工种植。

5. 本标准未列的补偿项目,另行制定补偿标准。

6. 6572项为移植费用,苗木不另作补偿。

7. 突击抢种和插种的不予补偿。

附件3

征收土地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

补偿标准

1

猪(羊、牛)棚、家禽舍

全部砖墙

50~80/平方米

部分砖墙

30~50/平方米

其他

10~30/平方米

2

三合土墙

25/平方米

3

鱼塘、果园周边范围的简易杂房(工具房)

砖混

190~220/平方米

砖瓦

120~190/平方米

其他(全部砖墙)墙)

50~120/平方米

4

竹篷(或其他简易设施)

20~40/平方米

5

砖墙

12CM

45/平方米

18CM

60/平方米

24CM

75/平方米

6

石墙

140/立方米

7

乡、村水泥道路(10-18CM厚)

60~80/平方米

8

水泥沙浆抹灰

15/平方米

9

简易普通水泥地板(路)

35~45/平方米

10

沥青路面

35/平方米

11

石子灌浆路面

30/平方米

12

沙土路

10/平方米

13

石灰池

砖、石砌筑

20/平方米

有石灰膏

30/平方米

14

沙场生产场地

7/平方米(含运输费)

15

下水涵管

直径0.23

25/平方米

直径0.3

35/平方米

直径0.6

45/平方米

直径0.7

55/平方米

直径0.8

75/平方米

直径1.0

100/平方米

直径1.8

150/平方米

16

水泥桥

150/平方米(按桥面面积计算)

17

砖桥

100/平方米(按桥面面积计算)

18

简易水泥板桥

80/平方米(按桥面面积计算)

19

人行道板

60/平方米

20

水泥渠

100/立方米

21

片石护坡

100/立方米

22

混凝土蓄水池,

100/平方米

23

标准垃圾池

100/

24

农田小型灌溉涵闸

120/平方米

25

水泥下水道

50/

26

铸铁自来水管

8

140/

6

110/

4

80/

3

60/

2

50/

1.5

45/

27

镀锌自来水管

1

35/

0.6

30/

0.4

25/

28

配电柜

按现行行业标准补偿

29

方杆

100/

30

电线杆

10

600/

8

400/

6

200/

31

动力线

50/

32

照明线

2/

33

路灯

50/

34

灯箱

50/

类别

名称

单位

规格

补偿值

化粪池

三级

500~800

粪湖

面积15m2以上

/

250

面积6~15m2以内

/

180

面积6m2以下

/

120

其中地上有建筑物的根据其结构按标准给予补偿

沼气池(套)

容积15m3以上

/

3000

容积10m3~15m3

/

2000

容积10m3以下

/

1500

水井

饮用水井(村内集体使用)

(村内集体使用)

/

2000~4000

正在使用私人水井

/

800~1300

正在使用私人水井(手摇井)

/

150~300

灌溉或饮用机井

/

据实补偿

不使用及废弃的各类井

/

无偿清除

/

250~500

注:以上清点、丈量、登记的地面附着物、构筑物应按实际现状实施补偿。

附件4

征收土地迁坟补偿标准

序号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1

有石碑墓堂大于9尺灰坟

3500

2

有石碑墓堂7~9尺灰坟

2500

3

有石碑墓堂小于7尺灰坟

2000

4

纪念碑

1500

5

无石碑大灰坟

1000

6

无石碑中灰坟

800

7

无石碑小灰坟

600

8

土坟

500

9

骨坛(金坛)

300

10

鬼屋

450

11

庙宇

M2

200

附件5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

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26

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05,自20057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1 总则

2 术语

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1 总则

1.0.1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1.0.3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层高 stor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自然层 floor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架空层empty space

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2.0.4走廊 corridor gallery

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0.5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问。

2.0.6檐廊 eaves gallery

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何。

2.0.7回廊 cloister

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8门斗 foyer

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9建筑物通道 passage

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问。

2.0.10 架空走廊 bridge way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何,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2.0.11勒脚 plinth

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按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2.0.12围护结构 envelop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0.13围护性幕墙 enclosing curtain wall

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2.0.14装饰性幕墙 decorative faced curtain wall

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2.0.15 落地橱窗 French window

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6阳台 balcony

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硒衣物的建筑空间。

2.0.17眺望间 view room

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2.0.18雨篷canopy

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2.0.19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0.20半地下室 semi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2.0.21变形缝 deforrnation joint

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

2.0.22永久性顶盖 permanent cap

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2.0.23飘窗 bay window

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2.0.24骑楼 overhang

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2.0.25 过街楼 arcade

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l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l .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0.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而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3 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l/2面积。

3.0.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探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l/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3.0.7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rn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8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l/2 计算。

3.0.9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l/2面积。

3.0.10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1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 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12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l/2计算。

3.0.13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4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5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3.0.16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箕。

3.0.17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8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9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20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1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2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3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3.0.24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 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 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 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 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机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 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 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条文说明

总则

1.0.1我国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在20世纪70年代依据前苏联的做法结合我国的情况制订的。1982年国家经委基本建设办公室(82)经基设字58号印发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对20世纪70年代制订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修订。1995年建设部发布《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土建工程GJI)cz-101-95),其中含“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以下简称“原面积计算规则”)是对1982年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修订。

一直以来,《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建筑房屋计算工程量的主要指标,是计算单位工程每平方米预算造价的主要依据。是统计部门汇总发布房屋建筑面积完成情况的基础。目前,建设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房产测量规范》的房产面积计算,以及《住宅设计规范》中有关面积的计算,均依据的是《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随着我国建筑市场发展,建筑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的施工方法层出不穷,为了解决建筑技术的发展产生的面积计算问题,使建筑面积的计算更加科学合理,完善和统一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建筑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对原《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予以修订。考虑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重要作用,此次将修订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改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1.0.2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的计算,包括工业厂房、仓库,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农业生产使用的房屋、粮种仓库、地铁车站等的建筑面积的计算。

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本规范规定建筑面积的计算是以勒脚以上外墙结构外边线计算。勒脚是墙根部很矮的一部分墙体加厚,不能代表整个外墙结构,因此要扣除勒脚墙体加厚的部分。

3.0.2单层建筑物应按不同的高度确定其面积的计算。其高度指室内地面标高至屋面板板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遇有以屋面板找坡的平屋顶单层建筑物。其高度指室内地面标高至屋面板最低处板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关于坡屋顶内空间如何计算建筑面积,我们参照了《住宅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将坡屋顶的建筑按不同净高确定其面积的计算。净高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或吊顶底面之间垂直距离。

3.0.3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应按不同的层高分别计算。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建筑物最底层的层高,有基础底板的按基础底板上表面结构至上层楼面的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没有基础底板指地面标高至上层楼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最上一层的层高是其楼面结构标高至屋面板板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遇有以屋面板找坡的屋面,层高指楼面结构标高至屋面板最低处板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3.0.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的空间应视为坡屋顶内的空间,设计加以利用时,应按其净高确定其面积的计算。设计不利用的空间,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以其外墙上口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原计算规则规定按地下室、半地下室上口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文字上不甚严密,“上口外墙”容易理解为地下室、半地下室的上一层建筑的外墙。由于上一层建筑外墙与地下室墙的中心线不一定完全重叠,多数情况是凸出或凹进地下室外墙中心线。

3.0.6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

3.0.9本条对原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增加了立体车库的面积计算。立体车库、立体仓库、立体书库不规定是否有围护结构,均按是否有结构层.应区分不同的层高确定建筑面积计算的范围.改变按书架层和货架层计算面积的规定。

3.0.12本条所称“场馆”实质上是指“场”(如:足球场、网球场等)看台上有永久性顶盖部分。“馆”应是有永久性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单层或多层建筑相关规定计算面积。

3.0.13如遇建筑物屋顶的楼梯间是坡屋顶.应按坡屋顶的相关条文计算面积。

3.0.14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是指向建筑物外倾斜的墙体.若遇有向建筑物内倾斜的墙体,应视为坡屋顶。应按坡屋顶有关条文计算面积。

3.0.15室内楼梯间的面积计算,应按楼梯依附的建筑物的自然层数计算并在建筑物面积内。遇跃层建筑,其共用的室内楼梯应按自然层计算面积:上下两错层户室共用的室内楼梯,应选上一层的自然层计算面积。

3.0.16雨篷均以其宽度超过2.10m或不超过2.10m衡量,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的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l2计算。有柱雨篷和无柱雨篷计算应一致。

3.0.17室外楼梯,最上层楼梯无永久性顶盖.或不能完全遮盖楼梯的雨篷。上层楼梯不计算面积.上层楼梯可视为下层楼梯的永久性顶盖,下层楼梯应计算面积。

3.0.18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0.19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的面积计算。由于建筑技术的发展,出现许多新型结构,如柱不再是单纯的直立的柱,而出现正V型柱、

^型柱等不同类型的柱,给面积计算带来许多争议,为此,我们不以柱来确定面积的计算,而依据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在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内设有有围护结构的管理室、休息室等。另按相关条款计算面积。

3.0.23本规范所指建筑物内的变形缝是与建筑物相连通的变形缝,即暴露在建筑物内,在建筑物内可以看得见的变形缝。

3.0.24其他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6款突出墙外的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飘窗、构件、配件、宽度2.10m以内的雨蓬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等均不属于建筑结构,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8款自动扶梯(斜步道滚梯),除两端固定在楼层板或梁之外,扶梯本身属于设备。为此扶梯不宜计算建筑面积。水平步道(滚梯)属于安装在楼板上的设备,不应单独计算建筑面积。

主题词:

城乡建设 房屋 征收与补偿△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7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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