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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宁市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2-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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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市府〔2012〕21号


关于印发兴宁市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现将《兴宁市城市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兴宁市城市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满足广大市民生活和工作需要,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规划、建设、管理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

(二)坚持体制创新,权责明确、务实高效、健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管理体制;

(三)坚持教育引导与依法严管相结合,形成人人守法、文明自律的社会氛围。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对与城市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

第五条 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和城市管理专项管理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对城市管理中的职能交叉、管理空白以及执法等方面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协调,提出解决方案,明确管理责任,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报城市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三)协调处置城市管理应急突发事件;

(四)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工作;

(五)组织住建、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工商、公用事业等职能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共同完成本规定的实施;

(六)城市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管理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设施更新保持适度增长。

第七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满足城市长效管理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时,相关部门应当听取城市管理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新闻媒体及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公众的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鼓励公民志愿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职责:

(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城乡规划、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城市公用事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的监察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方面的监督管理。

(二)市公安局负责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客运班车不按批准客运站点停靠的;在公路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城区内国、省道上公路路面(包括公路限界内)的环境卫生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

(四)市环境保护局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监督管理权和行政处罚等职权。

(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并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监督管理权和行政处罚等职权。

(六)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城区内主要街道(指8米及8米以上街道)、公共广场、桥路等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道路、公共灯光照明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负责生活垃圾转运和处理场的管理工作。

(七)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住区、街巷(8米以下)、城中村、未建成区等的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等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并负责辖区内的“门前三包” (即包环境卫生、绿化、秩序)责任制落实。

第十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居民住户等负有“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干净整洁的责任。

第十一条 电力、通信、供水、燃气等企业以及排水、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设施权属单位,负责各类地下专业管线井盖、变电箱、控制柜及架空管线、架空管线杆架等设施的维修、养护和安全。和山河、宁江河、东西沟、城区段水面漂浮及两侧坡面垃圾清除由水利部门负责。

管线的设置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建设、市容环境的要求和管理,采取埋地敷设的方式,对不具备条件埋设入地的,依法经批准可以设置的架空管线,应当采取隐蔽措施。

第十二条 与城市管理有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接管手续。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已完成移交手续的,由养护责任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第三章 城市管理标准

第十三条 市容市貌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周围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经营场所的门、窗、外墙经营。不得在门前、阳台外、窗外、屋顶、外墙等处堆放或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兜售商品和举行展览、文化、体育、节庆等活动。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的和举行展览、文化、体育、节庆等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每天17时至22时)和范围内进行,并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产生的废弃物和临时搭建的设施。

(二)城市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不得损害市容、市貌,不得附着在原有交通标志上,不得影响道路通行视线。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商招、店招、路名牌、招牌、指示牌、标志、标牌及宣传牌等,必须按照审定的位置、规格和时间设置,且应设置牢固、制作精美、用字规范,字迹、图案清晰、完整,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清洁;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定期修饰,保持整洁、美观、安全、视线良好。

(三)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运输砂石、水泥、煤炭、渣土、泥浆、垃圾、粪便等散体物料、液体、废弃物,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或者其他有效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需穿行城区运输沙、石、泥、灰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路线和有关规定行驶。

(四)禁止擅自在城区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以及其他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喷涂宣传品。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利用车辆张贴、绘制、设置广告或者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五)城市的工程施工及装修装饰现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2. 工地周围应当按规定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围蔽设施以外不准堆放物料;施工用水应当经处理后方可排放到城市排水管道,无污水、污泥外溢,无扬尘,无建筑垃圾凌空抛撒,在规定的时段内无噪声扰民;材料、机具在封闭作业范围内堆放整齐;

3. 渣土限时清运,驶离工地的车辆清洗干净,保持整洁;

4. 工程施工场地的厨房、厕所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六)经批准对城市道路进行扩建、改建,以及开挖道路建设杆线、管网的,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夜晚反光警示标志,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理余泥、污物等建筑垃圾,修复路面和拆除临时设施。

(七)施工单位在竣工后验收前,应当平整周围场地和修复因施工损坏的道路、水沟、房屋及其他公共设施,并将垃圾清除干净,将污染的道路清扫整洁。损坏而未平整修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进行竣工验收。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影响城市容貌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候车亭、岗亭、报刊亭、电话交接箱、箱式变电站、有线电视端子箱或者其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保持设置物的完好和整洁。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路牌、电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设施上吊挂、设置有碍市容的物品。

(九)国家和本市对市容市貌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四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城区主次干道、各类桥梁、重点地区路面净、人行道净、绿地净,无乱堆乱放、乱泼乱倒,无垃圾堆存。

(二)生活垃圾必须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时(每17时至22时)倒入指定地点和收集容器内,逐步推行垃圾袋装,做到日产日清,逐步实行垃圾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清运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土方必须密闭运输、无撒漏。

(三)商贸市场分行划市、管理有序,市场内外无垃圾堆存,无乱摆乱卖。

(四)公共厕所设施齐全完备,内外干净、整洁、无异味。

(五)禁止在城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用途需要饲养的,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实行圈养,不得影响环境卫生。重要的公共场所,禁止带狗、猫等宠物进入。

(六)科研单位、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产生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应当先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使用专用容器和专用设施运输,由专业单位作专门的处理,不得将其混入生活垃圾处理。

(七)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建筑垃圾运至建筑垃圾受纳场倾倒。

(八)国家和本市对环境卫生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公园、绿地布局合理,无枯树死树,无裸露土地,无杂草垃圾,病虫害处理及时;绿地应保持整洁、美观,对城市绿地的树木、花草应有效养护,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

(二)道路绿化植物品种多样,树形整齐,行道树树穴符合要求,缺株率在1%以下,新栽行道树存活率达到95%以上,加强管理,提高保存率。

(三)禁止侵占、损坏城市绿地或擅自改变其用途。未经批准禁止修剪、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禁止在绿化带、公共绿地开设出入口。禁止向城市绿地抛撒杂物、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或在绿地内焚烧落叶。禁止攀摘公共树木的枝叶花果。禁止任何车辆在城市绿地内行驶、停放。禁止在城市绿地上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

(四)国家和本市对园林绿化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 夜景灯光及路灯照明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确保照明设施完好,城市主要道路、街巷设置路灯照明装置,街景照明和路灯照明无损坏、断亮,路灯亮化率达到95%以上,实现路通灯亮。

(二)同一条道路的路灯灯杆、灯具、光源、安装要统一、整齐、协调。

(三)各类照明设施应无乱涂画、无乱张贴,确保设施整洁美观。

(四)夜景灯光设施要按照规划设置,与城市景观协调,采用节能、环保、绿色光源。及时修复受损坏的设施,完好率达到95%以上。

(五)国家和本市对路灯照明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客运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未注册登记(上牌)的机动车不准上路行驶;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严禁假牌假证、套牌、拼装和报废车辆上路行驶;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各行其道,严格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安全有序通行,并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按划定位置有序停放。

(三)骑乘两轮麾托车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严禁两轮、三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争道抢行,随意转弯、调头。

(四)城市交通优先发展大载量公共交通客运,实行公交优先。公交车运营线路、运营时间应设计合理,方便社会公众出行。公交车和出租车运营必须坚持安全驾驶,文明服务,无违章行驶、不拒载倒客、不乱停乱靠、不超标收费。公交车应进站(点)停靠上下乘客,严禁招手即停、随意停车、调头,在路口停车候客。

(五)严禁拖拉机和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在城区禁行区域道路上通行。坚决取缔涉牌证(假牌、套牌、组装、报废、凿改)的机动三轮摩托车,逐步淘汰载人的机动三轮摩托车。

(六)城区街道的交通信号设施、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应符合标准,保持完好,外观清洁;合理规划临时停泊车位。

(七)国家和本市对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客运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八条城区在建工地运载余泥渣土的车辆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抓好源头治理。强化建筑工地和泥头车运营人的管理责任,各种工程发包时即确定承运的泥头车和驾驶人。加强对各施工工地进出口的监控,对于超载超高、无牌无证、车体不洁的车辆坚决不予放行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严格限时线通行。严格限制泥头车的行驶路线和时间,有效规范泥头车的行驶秩序。

(三)加强路面查控。由市政府牵头,成立交警、交通、住建等部门的联合执法队伍,充分利用电子取证等方式,对重点路段进行不定时巡查,严厉打击无牌无证、冲撞红灯、超限超载、扬灰撒漏等违法违章行为。

(四)加强监督。建立泥头车作业告示制度,工程建设中使用泥头车的,除向相关部门报告登记外,必须通过媒体或工程简介牌等方式公开作业时间及监督电话,同时施工单位必须与政府监督部门签订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责任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市民应当遵守城市管理法律规定和行为准则,爱护公共设施,保护公共环境,维护公共秩序。法人及其他各类组织应当遵守城市管理法律规定,履行城市管理相关义务,遵守城乡规划和设计要求。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实施管理行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执法程序方面的规定。城市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阻碍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城市 管理 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各单位、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7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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