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果,保障和改善民生,依法、公正、及时调解处理林权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林区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建设安康和谐兴宁。根据《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调整充实“兴宁市山林纠纷调处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何志平同志任组长,市林业局局长曾庆雄同志、市法制局副局长王庆华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林业局、法制局、司法局、信访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林业局,负责全市山林纠纷调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各镇(街道)和市直职能部门及时调处山林纠纷,定期听取市山林纠纷调处办公室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处理重大、复杂的山林纠纷案件。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调处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山林纠纷调处机构,落实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及时掌握调处工作动态,要明确一名副职领导主抓调处工作,真正把山林纠纷调处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落实。
二、明确部门责任
根据《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规定,市林业、国土资源、民政、司法、法制、信访、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调处林权争议工作。
(一)林业部门是调处山林纠纷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指导全市山林纠纷的调处工作,负责办理市人民政府调处的林权争议的具体工作。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土地方面的相关法律、政策和资料档案,配合做好山林纠纷的调处工作。
(三)民政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全市行政区域界线林地纠纷的调处工作。
(四)司法部门负责全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法律支持,指导和参与重大、复杂山林纠纷的调处工作。
(五)法制部门负责指导全市重大、复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审核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山林纠纷确权案件,受理不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山林纠纷行政复议案件,协调林业部门做好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山林纠纷裁决引起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六)信访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山林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处理因山林纠纷引发的群众上访事件的处置工作。
(七)公安部门负责对妨碍公务、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三、落实层级职责
根据《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规定,林权纠纷争议按照分级负责,就地调处的办法,坚持“调解为主,裁决为辅”的调处原则,把纠纷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案结事了。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依法调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林权纠纷。
(二)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林权纠纷,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调解处理。重大、复杂纠纷案件,市政府调处机构负责指导调处。
(三)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权纠纷,由所在镇(街道)先行调查、收集双方证据材料,并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要形成调查处理报告,连同证据材料及时报市政府调处机构,市政府调处机构要再行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以市政府名义拟好处理决定书,报市政府同意后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四)跨镇(街道)的林权纠纷,由市政府调处机构依法进行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要形成调查处理报告,并以市政府名义拟好处理决定书,报市政府同意后作出处理决定。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各镇(街道)要将调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年划拨专项经费用于办案,完善办公条件和办案设备,配备专门交通工具。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镇(街道)要将业务素质高、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选配到调处岗位上来,确保有一支过硬的调处队伍去做好调处工作。
(三)提高调处人员素质。聘请法律专家、顾问,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级调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案例分析,提高人员素质,保证纠纷案件调处质量。
五、完善工作机制
各镇(街道)和市直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林权纠纷的受理和调解处理工作。
(一)调处林权纠纷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是要以事实为根据,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情况;二是要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三是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林权纠纷,各级调处机构必须受理。
1. 申请人与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2. 有明确的调处对象、具体的调处请求;
3. 有具体的事实依据。
(三)各级调处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依据材料,及时有效地调解处理林权纠纷。根据生效的林权争议协议书、调解书、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等,组织测定林地权属界址、界线及标设界桩,依法办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并发放林权证书,完善文件、资料和档案管理,努力提高办案质量。
六、工作要求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直各职能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支持配合做好调处工作,调解处理林权纠纷实行领导负责制。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迅速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精干人员,集中时间化解山林纠纷案件,维护农村稳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调解处理林权纠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调处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对调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各镇(街道)调处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林权纠纷申请不予受理或未进行调查协商就将矛盾上交,造成事态扩大或集体上访,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作纪律处分。
兴宁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