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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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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市府办〔2012〕48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9号)、《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以及梅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梅州市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梅市府办201125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动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促进就业的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引导、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紧密结合我市加快推进三园一区一基地建设的有利时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梅州市各项促进就业的政策,通过培育创业主体、强化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改善创业环境,创新创业促就业机制,拓宽创业渠道,提升创业能力,壮大创业主体,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激发全社会的创业活力,全面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

(二)工作目标。本意见所称的创业,是指扶持对象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本市新创办企业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践活动。按照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目标要求,积极推动各种形式的创业活动,至2015年,力争用三年的时间在全市建立政府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建立一批创业环境好、创业人才多、创业带动就业成效大的创业型镇(街道)、创业型企业。大幅度提高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和带动就业的人数在全市新增就业中的比例,创业带动就业服务满意率达到95%以上,创业环境满意度达到良好。初步形成以大、中、小型创业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二、进一步放宽创业政策扶持范围

(三)扶持范围。具有创业愿望及创业能力的本市户籍人员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凭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和《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可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进一步培育扶持特色创业群体

(四)扶持返乡农民工本土创业。返乡农民工创业从事农林牧渔等特色种养、农副产品加工、乡村旅游和非农业生产的,可按税法规定申请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在技能培训、技术服务、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及农业保险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带动就业30人以上的,可享受当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本人要求入户城镇的,经公安机关核准,可以到创业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办理入户城镇手续。

(五)扶持复退军人自行创业。本市户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可按税法规定申请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政策。本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时间为准)自主创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自登记失业当月起即可申请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

四、进一步拓展创业空间领域

(七)放宽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以及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鼓励各类创业主体进入。鼓励各类资本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等领域,支持劳动者通过创办各类经济实体,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垃圾处理、环卫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与运营;支持和引导劳动者投资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领域。

(八)放宽登记条件。创业人员可以凭本人身份证直接依法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凡加入公司(企业)营运的客运、货运、出租车辆,不再需要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九)放宽经营场所限制。申请人只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租约或产权证明等能够证明其拥有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即予认可。

五、进一步加大创业政策扶持力度

(十)落实初始创业税费减免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不拘形式,不拘规模,自主创业。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9号)精神,对残疾人和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残疾人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税费减免。鼓励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复员退役军人创业,本省户籍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出现役证明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农民就近就地创业,对回乡创业农民工给予适当扶持。上述人员创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同时按规定享受免费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贷款等相关优惠政策。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首次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不变。

(十一)落实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技术优势、竞争优势和良好成长性的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壮大,每年重点扶持一批民营科技企业快速成长。对于重点扶持的民营科技企业的新产品开发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各类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

(十二)落实创业财政补贴政策。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含SYB“创办你的企业”和IYB“改善你的企业”培训),按有关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接受创业培训期间,可申请生活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实际新招用人数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三)鼓励农村居民多渠道创业。鼓励农民通过创办专业合作社等多种形式,就近就地实现创业。对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律免收登记费。农民到集贸市场或政府指定区域摆摊设点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引导土地规范流转。支持创办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和高效农业示范园区,落实好有关资金、信贷、税收、用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村公用事业建设。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十四)支持创办社区服务业。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在家政、保洁、保绿、保安、手工加工、便民小店、托幼托老等服务业领域创业。社区内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和社区老年活动场所等社区服务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兴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十五)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机制。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经创业培训考核合格、完成创业计划书且经专家论证通过的本市城乡劳动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提供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1年;属于微利项目的,给予全额贴息。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成功、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按期还贷的,可再次申请贷款,贷款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不再享受微利项目的贴息优惠政策。

(十六)加强创业孵化服务。要充分发挥我市“三园一区一基地”产业集聚区功能,推动产业化工业园区建设,为创业企业开辟专门的创业孵化园区或基地,积极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个人、企业参与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凡进入孵化基地的创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免费创业培训、税费减免、工商证照登记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对被核准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其提供场地和跟踪服务的,可按场地服务额(或场租)每年给予60%的专项补贴,期限为2年;对被评为国家级孵化基地的给予15万元奖励,评为省级孵化基地的给予1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在中央、省、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进一步完善创业服务体系

(十七)实施创业培训工程。建立覆盖城乡的创业培训体系,加强对城乡劳动力的创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城乡劳动力的就业、创业能力。逐步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面向各类创业主体开展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加强创业教育,在技校、职校中开设创业培训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建设和培育一批创业实训基地,帮助创业者积累创业实践经验。

(十八)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基础上,成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为创业者开展项目评估、创业培训、开业指导、专家咨询等创业服务。聘请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组建创业咨询专家队伍,为创业者提供有针对性的财会、法律、政策、信息、技术和融资等指导服务。建立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创业项目开发、市场评估和推介制度,定期推介发布创业项目。将创业服务延伸到镇(街道)人社服务工作机构、各创业园区、基地和工业园区,广泛开展公共创业服务活动。鼓励社会各类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开展创业教育和培训、创业典型宣传、创业项目推介、创业咨询等多种形式的创业服务活动。

七、进一步加强创业工作组织领导

(十九)健全工作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市领导为组长、有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的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政策落实和协调全市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具体负责统筹全市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导、奖励考核和目标任务的落实。市财政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30万元作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镇(街道)要参照市的做法,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并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创业服务各项工作,确保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二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全面落实好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创业指导服务功能,承担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协调管理和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落实资金。工商、民政、税务等部门积极实施创业扶持优惠政策。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行业协会等组织要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创业带动就业实施工作。金融机构要积极承担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为创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工作计划,负责日常工作,协调部门,落实责任,确保全市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一)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兴宁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1121


附件

兴宁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长:陈 亮(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夏慧群(市委组织部副部长、人社局局长)

吴志雄(市府办副主任)

员:丘怀光(市人社局副局长)、罗镁(市财政局副局长)、蒋泉桢(市工商局副局长)、吴利宏(市国税局副局长)、曾建强(市地税局副局长)、高桂章(人行兴宁支行副行长)、钟胜章(市总工会副主席)、邓超明(团市委副书记)、邱艳春(市工商联副主席)、曾思(市残联副理事长)、罗晋新(市民政局副主任科员、退伍办主任)、刘雨(市妇联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丘怀光兼任,范茂权同志为副主任,谢文凯、伍利华同志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地点设在市人社局,联系人:范茂权,联系电话:3257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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