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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操作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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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市府办〔2013〕15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操作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兴宁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操作办法〉补充规定》已经201357日市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520

兴宁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操作办法》

补充规定

为认真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解决在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操作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根据国家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关于印发兴宁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操作办法的通知》(兴市府办〔201231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份额的计算方法

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份额的计算以被征地行政村为单位,以同一批次报批土地为计算单元,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为基础依据,结合以征收补偿标准计算出的被征收行政村所有土地总价值和实际征收土地的补偿金额,以及征收土地时上年度全村在册人口总数,折算出实际征收土地时所需缴交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以此为基础,按各家庭户实际征收土地计算出每户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具体份额。

家庭户参保具体份额出现不足时,经自行拼凑足额或自愿补足差额的予以参保,达到60周岁时可足额领取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不拼凑或不补足差额的,采取保留份额。

二、将征地范围内仍然以土地为生活来源的“农转非”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一)2010713日广东省实施《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后,在我市征地拆迁范围内,仍以土地为生活来源的“农转非”人员,可按兴市府办〔201231号文件和本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并计发待遇。

(二)被征地的“农转非”人员,经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录用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和录用后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纳入参保范围。

三、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来源

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所需资金从社会保障部门单列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中支付。出现下列情况导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增加支出的,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文件规定,由用地单位列入征地成本:

(一)因实际征收面积而增加的;

(二)因本补充规定计算方法而增加的;

(三)以土地为生活来源的“农转非”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而增加的。

四、本补充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上级机关出台新的有关政策规定,按上级机关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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