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特困群众的生活水平,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lt;广东省城乡低保补贴五保供养标准达到全国前十名水平的实施方案 gt;的通知》(粤财社〔2012〕132号)、《关于印发 lt;梅州市提高城乡低保补贴五保供养标准工作方案 gt;的通知》(梅市财社〔2012〕115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助〔2013〕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同意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和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10元,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提高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
在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全面提高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即我市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248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116元,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提高五保供养标准
我市五保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