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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和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已失效)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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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市府办〔2013〕18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和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特困群众的生活水平,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lt;广东省城乡低保补贴五保供养标准达到全国前十名水平的实施方案 gt;的通知》(粤财社〔2012132号)、《关于印发 lt;梅州市提高城乡低保补贴五保供养标准工作方案 gt;的通知》(梅市财社〔2012115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助〔2013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同意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和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10元,从201371日起执行。

二、提高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

在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全面提高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即我市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248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116元,从201371日起执行。

三、提高五保供养标准

我市五保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从201371日起执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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