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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安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已失效)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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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市府办〔2012〕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安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随着我市建筑安装及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对建安房地产税收征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梅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0626)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和完善建安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的补充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政策,规范建筑安装行业税收管理。凡在我市范围内进行建筑安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必须如实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依法缴纳各项税费。

二、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建筑、安装营业收入应按税法的规定到市地税局完税、开具发票,建设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承建方索取地税部门开具的发票,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非法票据(含白条)结算或预付工程价款。对未提供发票的,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该工程不进行竣工验收、不予受理房屋产权登记。

三、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力度。市地税局要加强受票单位的发票核查管理,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支付建筑工程款项时(含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应当凭地税部门提供或开具的发票入账,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不得作为合法付款凭证入账。市地税局要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建筑安装业税收政策宣传和辅导,并根据需要开展税务稽查。在日常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未凭地税部门提供或开具的发票支付项目工程款的(含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否则不得作为计税资产价值入账,也不得作为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进行税前扣除。对未按规定开具或取得发票,以及造成税收流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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