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兴宁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操作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兴宁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操作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0〕305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将已实行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入新农保制度
(一)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但尚未领取待遇的,可继续按新农保规定参保缴费,并将参加原制度的参保人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粤府办〔2010〕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发待遇。
(二)从
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7月12日期间,经依法征收土地后,属于被征地农民,但没有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由个人缴费(20元、40元、60元、80元、100元/月)加政府养老补贴(每人每月30元)统一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按粤府办〔2010〕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发待遇。
2010年7月13日以后征地的被征地农民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一次性预存15年(180个月),由征地时单列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支付。
(三)已经领取待遇的,在原领取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基础养老金。
二、完善养老保障政策,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水平
(一)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被征地农民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一次性预存15年(180个月),由征地时单列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支付。选择高于最低缴费标准的按新农保缴费标准缴纳,高出部分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二)增加基础养老金。
从本办法下发之月起增加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达到110元。
(三)养老待遇。
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支付,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由个人延缴或者趸缴至满15年后,按粤府办〔2010〕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领取待遇。
三、征收集体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保障人数的确定办法
征收集体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以被征收集体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面积除以2002年年末被征地单位(行政村)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出土地供养人数,再以供养人数乘以被征地单位16岁以上的人口比例计算出需保障人数。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被征收未利用地面积的一半除以2002年年末被征地单位(行政村)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出土地供养人数,再以供养人数乘以被征地单位16岁以上的人口比例计算出需保障人数。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具体对象的确定办法
(一)按被征地农户实际征地面积的比例来确定保障对象。
(二)被征地项目批准后,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具体对象多于一次性计提的养老保障对象的,按照平均分摊的方法计算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的补贴和发放的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具体分摊方法:1.按实际征地面积的比例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2.分摊限额是以村民小组、家庭户为单位,最高分摊限额不得超过一次性计提的养老保障人数的1倍,但分摊人员要补交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的不足部分。由村(居)委和村民小组负责核实参保对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审核把关。
(三)参保对象及时间界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对象应为在实际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员。
(四)不纳入参保范围及对象:
1.户籍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2.非法取得土地者;
3.非农人员,非本村户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及现役军人;
4.已被录用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五、参保对象确定的程序
(一)申请确认。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经村(居)委会核实,将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人员名单、征地情况在村(居)委会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在《兴宁市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情况登记表》上记录公布情况,并上报镇政府(街道办)。
(二)调查核定。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当地公安派出所、国土所、人社所等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定,公安派出所负责核定被征地农户家庭人员的户籍、出生时间;国土所、人社所核定征地面积和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核实后,公安派出所、国土所、人社所和村(居)委会应各自在《兴宁市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情况登记表》上填写核查结果,调查人、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镇政府(街道办),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审查汇总,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镇长(街道办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定。
六、个人帐户的处理
(一)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被征地农民参保后被录用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军入伍转为军官、出国(境)定居等人员,可停止缴费,其个人帐户余额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七、制度的衔接
个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参加养老保险的种类。
(一)已参加新农保的被征地农民,可终结原参加的新农保养老保险关系,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手续,享受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办法和领取待遇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
1.如果继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必须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放弃被征地农民身份的书面申请,所计提的养老保障费用发给其个人用于补助其继续参保缴费。
2.如果选择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也必须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确认后,终结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退回个人帐户储存金额。
八、本操作办法未尽事宜,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0〕305号)及新农保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操作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本操作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上级机关出台新的有关政策规定,按上级机关新的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