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市府办〔2012〕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兴宁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气象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兴宁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认证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突发性强,破坏力极大。为有效提高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公众防御意识,减轻气象灾害对我市造成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气发〔2010〕9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是对各镇(街道)、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农业行业等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应对能力,从而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 认证对象
第三条 兴宁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制度的实施对象为各镇(街道)、企事业单位、行业、个体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鼓励大中型企业、学校、车站、医院、宾馆、酒店、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申报认证,各企事业单位、行业、个体实行自愿申报。
(一)兴宁市行政区域内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学校、医院、车站、商场、宾馆、酒店、码头、林区、库区、农贸市场等重要公共单位和场所;大中型企业、生产危险度较高的企业、矿区等;居民社区、小区、流动人口聚集区等。
(三)农业气象灾害防御单位。农业企业、合作社、协会、农业大户等。
(四)气象灾害一般防御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
第三章 认证条件
第四条 各镇(街道)认证条件。
(一)有满足“五有”标准(有职能、有人员、有场所、有装备、有考核)的镇(街道)气象工作站,在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影响期间有可以担负24小时值班且通信畅通的工作场所。
(二)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镇(街道)有1名或1名以上的气象协理员,每个行政村有1名或1名以上的气象信息员。
(三)有镇(街道)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演练;有安全的避灾场所,在重大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安置转移人员。避灾场所的容纳力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确定,要求地势较高、交通便利、钢混结构、防雷设施检测合格、能抵御12级以上大风等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袭击。医疗救治、电力供应、救灾物资有保障。避灾场所醒目位置应挂置“应急避险安置点”标志。
(四)至少有1个可实时监测当地天气状况的气象自动站或其他气象监测设施,并能向市气象局进行数据传输和收集上报气象灾情。
(五)有渠道或设备能够接收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如气象预警电子显示屏、气象网站、手机短信、声讯电话、广播、电视等,能与市气象局保持通信畅通。
(六)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和设施,如公众显示屏、乡村广播站、网络、手机短信群发平台等。
(七)有面向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八)有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工作组织领导体系;有2个以上的气象灾害防御科普村(有防灾科普工作计划、设施、活动、组织网络);人员密集区有气象防灾科普窗。
第五条 重点防御单位认证条件。
(一)有气象灾害警报点,在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影响期间有24小时值班且通信畅通的工作场所。
(二)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分管领导和至少1名气象信息联络员,负责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工作。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并在一年内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演练;有安全的避灾场所,可在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安置转移人员。
(四)至少有1个可实时监测当地天气状况的气象自动站或其他气象监测设施,并能向市气象局进行数据传输和收集上报气象灾情。有气象灾情的报告人员,并能向市气象局进行情况通报或数据传输。
(五)有渠道(设备)能够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能与市气象局保持通信畅通。
(六)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如在公共场所设置自动接收、播放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装置(包括广播设备、预警电子显示屏、气象警报器、手机短信群发平台等)。
(七)能够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害信息,并及时协助市气象局工作人员进行气象灾害现场调查和处置。
(八)有面向员工的气象科普活动和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第六条 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农业行业认证条件。
(一)有气象预警信息接收渠道或装置,能接收气象预警信息。
(二)有气象灾害防御分管负责人和气象信息员,能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情。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办法或方案。
(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能在本单位、本行业及时传播分发。
(五)灾害影响期间具有24小时通畅的通信设施和联络方式。
(六)有面向职工的气象科普活动和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七)参加市、镇(街道)气象灾害防御或其他气象专题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四章 认证机构
第七条 市气象局负责组建兴宁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专家评估组,负责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申报单位的初审;由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以下简称认证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认证日常工作和管理,市应急办、市气象局共同负责认证审核监督。
第五章 认证程序
第八条 申报方式。
(一)书面申报。申报表可以在兴宁市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窗口获取。电子版的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申请书可从兴宁市气象局网站获得,网址http://www.xnqx.net/。申报单位在表格下载、打印填写后,加盖单位公章,邮寄到兴宁市气象局认证管理办公室(地址:兴宁市兴田二路气象局,邮编514500)。
(二)电子邮件申报。申报单位可以从兴宁市政务信息网或兴宁市气象局网站下载申请表,填写完毕后发送电子邮件到认证管理办公室(xnqixiang@163.com),认证管理办公室收到后将在7个工作日内以电话的形式给予回复。
第九条 申报时需提供的材料。
(一)填报规范和信息完整的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申请表。
(二)本单位基本概况和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情况介绍。
第十条 材料初审。专家评估组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若不符合申报要求,由专家评估组提出整改意见并通知申报单位改进后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调查评估。材料初审通过后,市气象局指派不少于2名成员的专家评估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调查评估。评估人员经现场调查核实后,签署评估意见报认证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十二条 认证审核。认证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单位,根据专家评估组的评估意见和相关文件,派出不少于3名成员的认证考核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考核方式采取听取介绍、检查台帐、实地察看等。并按照附表3-5《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评分标准及考核办法》进行打分,得分95以上(含95分,满分100分)将认定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若不合格,则由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申报单位进行改进和完善,接受下一次的审核验收。凡通过认证达标单位,由市应急办、市气象局联合颁发认证标志和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认证仪式。对认证达标的单位将予以公布,并适时举行颁发仪式。
第十四条 认证期限。对获得认证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每3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合格者将重新颁发证书。复审不合格者将吊销认证,收回认证标志和荣誉证书。
第六章 认证监督
第十五条 获得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应接受全社会的监督,认证管理办公室随时接受组织和个人的反映,如调查确认获得认证的单位不再符合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条件,将收回其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标志和荣誉证书。
第七章 认证复审
第十六条 认证资格自颁发认证标志和荣誉证书之日起生效。在认证失效前六个月内,认证管理办公室将通知已获得认证的单位重新申请认证。认证管理办公室将本着科学有效的原则,按照最新的评估标准,对认证单位进行指导。
第八章 认证吊销
第十七条 若已获得认证的单位在有效期后不再申请重新认证,认证管理办公室将收回其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标志和荣誉证书。
第九章 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通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在财产保险理赔气象灾害证明(评估)、政府救灾经济补助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或优先待遇。财产保险机构在认证达标的企事业单位办理财产保险业务时,保险费率中的个体风险评估系数可按低档套用;市、镇(街道)两级政府在拨付救灾经费时优先考虑补助认证达标单位;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认证达标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章 联络方式
第十九条 有关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问题、评论或建议,请联系兴宁市气象局。
电话:3391638,传真:3386700;E-mail:xnqixiang@163.com
地址:兴宁市兴田二路气象局,邮编:514500。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兴宁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申请/认证表(镇、街道)
2.兴宁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申请/认证表(企事业单位、重要公共场所)
3.兴宁市镇(街道)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评分标准及考核办法。
4.兴宁市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应急准备工作认证评分标准及考核办法。
5.兴宁市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农业行业应急准备工作认证评分标准及考核办法。
附件1
兴宁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申请/认证表(镇、街道)
申请表格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镇(街道)信息 |
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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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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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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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联系 |
主要联系点 |
第二联系点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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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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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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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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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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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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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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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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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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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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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话/手机 |
|
固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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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
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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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准备现状(注:若满足则在□内打√) |
□有气象工作分管领导 |
□有市、镇(街道)、村三级信息互动机制 |
□有镇(街道)气象工作站并能发挥作用 |
□有实时气象信息电子显示屏 |
□有气象协理员,有气象信息员 |
□按规定完成“百村千户”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 |
□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员,每年不少于一次演练 |
□有一个或以上应急避险安置场所 |
□有一个以上农村气象监测站并正常运行 |
□“信息进村入户”工作取得成效 |
镇(街道)申请意见 |
申请意见: |
日期: |
(盖 章) |
负责人签名: |
调查评估及审核意见 |
评估意见: |
审核意见: |
日期: |
(盖 章) |
日期: |
(盖 章) |
签名: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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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兴宁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申请/认证表
(防御单位、企事业单位、重要公共场所)
申请表格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企事业单位、重要公共场所信息 |
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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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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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 |
|
面 积 |
|
通讯联系 |
主要联系点 |
第二联系点 |
姓 名 |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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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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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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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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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 |
|
邮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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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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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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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话/手机 |
|
固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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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
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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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准备现状(注:若满足则在□内打√) |
□有24小时气象警报接收点和接收装置 |
□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分发渠道 |
□有灾害影响期间24小时值班场所 |
□有气象灾害防御分管领导 |
□有气象协理员或气象信息联络员 |
□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
□有应急避险安置场所 |
□有天气实况报告或气象灾害监测设施 |
□有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和培训活动 |
|
申请单位意见 |
申请意见: |
日期: |
(盖 章) |
负责人签名: |
调查评估及审核意见 |
评估意见: |
审核意见: |
日期: |
(盖 章) |
日期: |
(盖 章) |
签名: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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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兴宁市镇(街道)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评分
标准及考核办法
内 容 |
基本分 |
评分方法 |
实得分 |
建有“有职能、有人员、有场所、有装备、有考核。”标准的镇(街道)气象工作站,在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影响期间有可以担负24小时值班且通信畅通的工作场所。 |
10 |
有五有标准的气象站得10分,每少一项扣2分. |
|
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分管领导,有一名以上的镇(街道)气象协理员,每个行政村有一名以上的气象信息员。 |
10 |
有分管领导得3分, 有气象协理员得3分, 有气象信息员得4分. |
|
有镇(街道)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演练;有安全的避灾场所,可在重大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安置转移人员。 |
10 |
有应急预案得5分, 有演练得2分, 有避灾场所得3分. |
|
有可实时监测当地天气状况的气象自动站及其他监测设施,并能向市气象局进行数据传输。 |
10 |
没有则不合格. |
|
有渠道或设备(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固定电话、传真、电脑网络、广播、电视)能够接收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能与气象局保持通信畅通。 |
8 |
有3种渠道或设备得3分,每增加一种加1分,通信畅通得2分 |
|
有及时向辖区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和设施,如公众显示屏、网络、公告信息栏、手机短信群发平台等。 |
6 |
2项以上得6分, 每少一项扣3分. |
|
能够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害信息和其他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或协助气象部门进行气象灾害现场调查和处置。 |
10 |
有灾情不上报不得分. |
|
有面向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
6 |
制定培训计划得2分,开展宣传培训活动4分 |
|
有“市、镇(街道)、村”三级信息互动机制,积极推进气象预警信息“进村入户”。 |
5 |
没有则此项不得分. |
|
有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工作组织领导体系,有2个以上的气象灾害防御科普村,镇(街道)人员密集区有一个气象防灾科普窗。 |
10 |
有组织领导体系2分,有2个以上科普村6分,有气象防灾科普窗2分 |
|
遇气象灾害袭击,防御措施得力,应急准备工作到位,无重大人员伤亡,经济财产损失降低至最低限度。 |
15 |
未因灾造成重大伤亡10分,无重大经济损失5分,获市委、市政府表彰加10分。 |
|
总 分 |
100 |
|
|
附件4
兴宁市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应急准备工作认证
评分标准及考核办法
内 容 |
基本分 |
评分方法 |
实得分 |
建有气象灾害警报点,在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影响期间有可以24小时值班的工作场所,保持通信畅通。 |
10 |
有灾害警报点得5分,有值班工作场所得5分,通信不畅通扣3分. |
|
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分管领导,有至少一名气象信息联络员负责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工作。 |
10 |
有分管领导得5分,有气象信息联络员得5分. |
|
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演练;有安全的避灾场所,可在重大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安置转移人员。 |
15 |
有应急预案得5分,有避灾场所得10分. |
|
有可实时监测当地天气状况的气象自动站及其他监测设施,并能向市气象局进行数据传输。 |
8 |
没有则不合格. |
|
有渠道或设备(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固定电话、传真、电脑网络、广播、电视)能够接收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
10 |
有3种渠道或设备得3分,每增加一种加1分. |
|
有及时向辖区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和设施,如公众显示屏、网络、公告信息栏等。 |
10 |
2项以上得10,少于3项每少一项扣5分. |
|
能够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害信息,并及时协助气象部门人员进行气象灾害现场调查和处置。 |
12 |
有灾情不上报不得分. |
|
有面向员工的气象科普活动和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
10 |
制定培训计划得4分,开展宣传培训活动各得6分. |
|
遇气象灾害袭击,防御措施得力,应急准备工作到位,无重大人员伤亡,经济财产损失降低至最低限度。 |
15 |
未因灾造成人员重大人员伤亡得10分,未因灾出现重大经济损失得5分,防灾救灾获得市委、市政府表彰加10分。 |
|
总 分 |
100 |
|
|
附件5
兴宁市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农业行业气象灾害应急
准备工作认证评分标准及考核方法
内 容 |
基本分 |
评分方法 |
实得分 |
有气象预警信息接收或接收装置(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固定电话、传真、电脑网络),能够接收气象预警信息。 |
15 |
有3项得15分,少于3项每少一项扣5分,3项以上每增加一项加3分 |
|
有气象灾害防御分管负责人和气象信息联络员,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
10 |
有分管负责人、有气象信息联络员各得5分 |
|
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办法或方案。 |
15 |
无则此项不得分 |
|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能在本单位、本行业及时传播分发。 |
10 |
无则此项不得分 |
|
灾害影响期间具有24小时通畅通信的设施和联络方式。 |
10 |
每出现一次通信不畅扣3分 |
|
有面向职工的气象科普活动和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
15 |
制定培训计划得5分,开展宣传培训活动得10分 |
|
能及时上报气象灾情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 |
10 |
有灾情不上报不得分 |
|
遇气象灾害袭击,防御措施得力,应急准备工作到位,无重大人员伤亡,经济财产损失降低至最低限度。 |
15 |
未因灾造成人员重大人员伤亡得10分,未因灾出现重大经济损失得5分,防灾救灾获得市委、市政府表彰加10分。 |
|
总 分 |
100 |
|
|
主题词: |
气象 应急 实施细则△ 通知 |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 |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秘股 |
2012年5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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