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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兴田街道管岭等村集体土地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兴市府〔2016〕15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6-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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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兴宁市2015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6〕211号),决定征收兴田街道管岭村,福兴街道高田、神光、锦华、黄畿、向阳村,宁新街道城南居委、寨仔村,合水镇溪唇、富和村,叶塘镇岳桥、大众、北塘、甘塘村,新陂镇华新、新金村属下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936.582亩,作为兴宁市2015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以及国家和省征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征收土地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兴宁市2015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四至范围:以兴宁市国土资源局测量队出具的勘测定界图确定的四至范围为准。

三、被征地村(居委)及面积(征地时按实际丈量确认的权属、面积、地类实施补偿):(一)兴田街道管岭村属下水田、旱地、园地等地类18.732亩;(二)福兴街道高田村属下水田、旱地、园地等地类289.5135亩;(三)福兴街道神光村属下水田、旱地、园地等地类211.764亩;(四)福兴街道锦华村属下水田、旱地、林地等地类29.0685亩;(五)福兴街道黄畿村属下水田、旱地、园地等地类32.079亩;(六)福兴街道向阳村属下水田、旱地、鱼塘等地类62.3565亩;(七)宁新街道城南居委属下水田、旱地、其他农用地等地类2.175亩;(八)宁新街道寨仔村属下林地、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地类4.6185亩;(九)合水镇溪唇村属下水田、旱地、未利用地等地类22.515亩;(十)合水镇富和村属下水田、园地、未利用地等地类24.0975亩;(十一)叶塘镇岳桥村属下水田、旱地、林地等地类77.355亩;(十二)叶塘镇大众村属下水田、旱地、园地等地类10.02亩;(十三)叶塘镇北塘村属下水田、旱地、鱼塘等地类0.051亩;(十四)叶塘镇甘塘村属下林地、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地类57.9945亩;(十五)新陂镇华新村属下水田、林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地类78.567亩;(十六)新陂镇新金村属下水田、旱地、园地等地类15.67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宁新街道各地类补偿标准为:水田52490元/亩、旱地47576元/亩、鱼塘57636元/亩、园地24400元/亩、林地10800元/亩、其他农用地46564元/亩、集体建设用地20584元/亩、未利用地10292元/亩;(二)福兴、兴田街道各地类补偿标准为:水田51390元/亩、旱地45150元/亩、鱼塘56428元/亩、园地24400元/亩、林地10800元/亩、其他农用地44189元/亩、集体建设用地20153元/亩、未利用地10076元/亩;(三)合水、叶塘、新陂镇各地类补偿标准为:水田29000元/亩、旱地22790元/亩、鱼塘31000元/亩、园地17000元/亩、林地8100元/亩、其他农用地2210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15676元/亩、未利用地6800元/亩。

五、地上附着物实地确认后,按有关规定补偿。

六、农业人员的安置办法:(一)货币安置: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或发展第三产业;(二)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15%的比例安排留用地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折算成货币补偿。具体将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规定办理;(三)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具体将按省、市的征地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办理。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2016年6月14日至2016年6月23日),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征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并将土地权利证书原件上交镇政府(街道办),逾期未上交的待征地补偿完成后予以废止,注销土地登记手续。

八、征地公告发布后,在被征收土地抢搭、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抢栽、抢种的农作物青苗,一律不列入补偿范围。

九、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2016年6月14日至2016年6月27日),以书面形式向征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提出。

十、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兴宁市2015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6〕211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十一、本方案征求意见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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