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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兴市府办函〔2016〕35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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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兴宁市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8日

兴宁市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广东省烈士评定审核工作制度(试行)》,规范我市烈士申报评定工作,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烈士评定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6〕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申报评定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第九条规定,由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作为申报人向烈士评定申请的受理机关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经按规定审核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上报报梅州市人民政府,经梅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查。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烈士评定申报材料和申报对象死难情节的真实性、准确性负首要责任,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具体落实。市人民政府向上一级政府申报评定烈士的,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讨论,符合烈士评定申报规定的,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上报梅州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在向上级申报评定烈士前,除涉及国家秘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五条 市民政局负责承办烈士评定申报材料初审、报批工作,对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把关,对申报材料和申报对象死难情节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充分调查核实,对申报对象死难情节是否符合烈士评定规定情形进行全面、具体、科学分析。

第六条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对象的死难情节进行现场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第七条 市成立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联审小组),负责对市民政局提出的烈士评定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市联审小组由市政府办公室协助协调民政工作的副主任任组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局分管领导为固定成员。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并经市联审小组组长同意,可相应增加其他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市联审小组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承担。各成员单位指定一个联络股(室)、一名联络工作人员,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八条 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初审。市民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对申报单位(人)提供的烈士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包括审查申请人(或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牺牲人员牺牲情节的描述和有关证明材料、其他当事人或目击者证明材料、牺牲人员生前主要事迹材料、牺牲人员家庭成员情况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对情节复杂的,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召集市联审小组成员单位相关股室负责人共同开展现场调查复核,并经集体研究,提出初审意见。

(二)复核。市民政局召开局务会议对初审意见进行集中讨论,详细听取初审情况汇报,认为初审工作程序规范、事实清楚、合法合规的,可将初审意见提交市联审小组。否则,应组织对初审工作进行进一步完善后再次召开局务会议讨论。

(三)联合审核。召开市联审小组会议对市民政局提交的初审意见进行联合审核,提出意见。

第九条 市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每个成员单位一票,组长、副组长不参与投票),由各成员单位通过填写《兴宁市烈士申报联合审核票决表》进行票决。同意票数超过应参与投票数三分之二的,市联审小组出具同意意见。否则,退回市民政局重新核报。市民政局将重核意见报市联审小组进行再次票决,如同意票数超过应参与投票数三分之二的,市联审小组出具同意意见;仍未超过应参与投票数三分之二的,市联审小组出具不同意意见。市民政局根据市联审小组最终审核不同意意见,告知申报人(或单位)并向其解释有关政策。

市民政局根据市联审小组最终审核同意意见形成评定烈士的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联审小组审核意见及票决情况;

(二)市民政局初审工作情况和评定烈士请示件;

(三)申报人提供的全部申报材料。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民政局上报的评定烈士请示件按程序呈批。

第十条 市联审小组工作会议视申报情况召开。

第十一条 《烈士褒扬条例》颁布实施前牺牲的人员,其烈士评定程序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烈士评定工作实行问责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伪造证明材料、出具虚假死难情节证明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烈士评定工作实行全过程核查机制。市民政局建立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信息数据库,将烈士申报材料及审核报批工作办理情况等信息统一建档入库,并注明数据来源相关负责人,做到烈士申报材料、审核办理环节信息可查、可溯,确保评定工作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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