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镇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有关单位:
《兴宁市合水上游六镇生猪养殖污染整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8日
兴宁市合水上游六镇生猪养殖污染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污染,促进我市畜牧业绿色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梅州市有关文件精神及2016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的有关要求,开展合水上游六镇生猪养殖污染整治,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依据
(一)政策依据。
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健康发展的意见》(粤环发〔2010〕78号)要求:各地要加快制定畜禽养殖业整治方案,开展统一、集中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清理整顿行动,依法关闭、拆除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区)。
2.根据《关于印发兴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兴市府办〔2010〕58号)规定:禁养区内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点)必须限期搬迁或关闭;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确保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我市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何志平任组长的市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系统工委副书记陈韩光、市畜牧局局长曾立洪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镇、畜牧局、环保局、水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兴宁供电局、工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畜牧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畜牧局副局长钟韬良担任。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关镇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辖区内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实施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合水上游六镇生猪养殖污染整治的日常工作。
(二)相关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调查、统计、宣传活动及整治行动,制订详细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整治工作,确保任务如期完成,并做好整治后的巡查和防范工作。
(三)市畜牧局:负责组织开展对生猪养殖业的摸底、调查、统计及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市环保局:负责禽畜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没有环评审批手续和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的生猪养殖场(点)以及偷排、直排造成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协助畜牧、水务、相关镇等有关单位,确认搬迁、关闭对象。
(五)市水务局:负责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及外延500米范围内的界至划分并提供图纸;负责清除主河道内、库区内在整治中所产生的所有漂浮物、障碍物;负责清理主河道及水库周边的所有排污口。
(六)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资金保障。
(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用地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依法依规处理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行为,并督促镇政府及时要求经营者纠正整改。
(八)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推广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技术,加快推广农村沼气工程,强化监督,提高畜禽粪便利用率。
(九)市林业局:加强对林地兴办畜禽养殖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取缔非法占用林地的养殖场。
(十)兴宁供电局:依据政府有关部门送达的书面协助执行文件和行政决定书,协助政府部门按停电程序对证照不齐和逾期未搬迁关闭的养殖场(点)实施断电。
(十一)市工商局:负责对列入关闭的养殖场(点)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十二)市公安、法制、信访、宣传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协同做好生猪污染整治的宣传、维稳等工作。
三、整治范围
本次生猪养殖污染整治范围涉及合水、大坪、黄陂、黄槐、罗岗、罗浮等六个镇。
(一)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合水镇棚板桥水库、大坪镇钳口陂水库、黄陂镇石崆里山塘及翁公水库、黄槐镇班基坪水库、罗岗镇热水水库、罗浮镇高坑水库);
2.建制镇建成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学校周边500米范围内;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外延5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四、整治内容和办法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清理整治的内容和办法如下:
(一)分类实施。一是关闭位于上述禁养区内的所有生猪养殖场(点);二是全面清理整治上述限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点),控制现有饲养规模,严禁新、改、扩建,加强巡查监管,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三是所有生猪养殖场(点)污染防治工作,参照《兴宁市养猪污染防治技术指南》执行。
(二)属地管理、联合整治。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一是相关镇负责辖区内生猪养殖场(点)的清理整治工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具体抓落实,切实把清理整治任务落实到村(居)委,层层抓落实,确保按时完成任务。二是部门联动。市畜牧、环保、水务、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供电、工商、公安、法制、信访、宣传、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全力配合、支持清理整治工作。
(三)实行综合经济补助。为有效推进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对按期完成存栏生猪出售或自行搬迁、关闭的养殖户,承诺在规定范围内不再从事生猪养殖,按审核数据为准的存栏种类和数量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综合经济补助标准:肉猪每头补助300元(含乳猪),能繁母猪、种公猪每头补助500元;核实的种类、数量及补助金额要进行公示。
(四)严惩复养。已搬迁、关闭的生猪养殖场(点)出现复养行为,将依法强制清除,拆除栏舍及附属设施,追缴综合补助款,并以骗取国家财政资金论处。
五、整治完成时间
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上述范围的生猪养殖场(点)的整治工作。
六、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
1.相关镇按照《兴宁市生猪养殖场(点)存栏确认表》(附件4)的要求,对辖区内的养殖场(点)逐一进行调查摸底、核实,登记造册,做到 一场一册 ,并拍照,建立完善的档案(2016年8月9日前完成)。
2.召开动员会。召开相关镇、部门动员会,布置整治工作,发布通告(2016年8月11日前完成)。
(二)实施阶段。
1.送达《告知书》(附件1),填写《文书送达回证》(附件3)。由辖区镇政府对禁养区、限养区生猪养殖场(点)送达《告知书》,并告知有关事项和要求。
2.确认搬迁、关闭对象。相关镇政府对禁养区、限养区拟搬迁、关闭的生猪养殖场(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并与生猪养殖户签订《协议书》(附件2)。
3.自行搬迁关闭,实行经济补助。生猪养殖户根据签订的《协议书》规定,尽快自行搬迁、关闭,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综合补助款。搬迁生猪养殖场(点)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时不得在其它禁养区、限养区从事畜禽养殖。
4.强制关闭。按照《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合水上游六镇生猪养殖污染整治的通告》(兴市府〔2016〕24号)要求,对逾期未自行搬迁、关闭的禁养区生猪养殖场(点)和限养区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生猪养殖场(点)依法进行强制关闭。依法强制关闭的生猪养殖场(点)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助。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应发挥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的作用,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相关镇要层层落实领导责任,成立整治机构,制订工作方案,为全面落实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广泛宣传。加大对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制作专题片、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等,全面、深入、及时宣传养殖污染整治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进度,营造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舆论氛围。相关镇要深入细致做好养殖户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思想认识,争取养殖户的理解和支持,积极引导转产;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
(三)定期汇报。从2016年8月份开始,相关镇每月28日前向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治工作情况,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编写工作简报,及时通报整治工作情况。
(四)强化督查。市政府督办室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组成督查组,对相关镇生猪养殖污染整治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污染整治工作将纳入镇党政领导班子环保年度责任考核。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及失职追究,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八、建立长效机制
生猪养殖污染整治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关系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工作,必须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
相关镇要加强巡查监控,每月至少巡查一次,发现复养现象及时查处;每月28日将巡查监管情况向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报。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对监管情况进行通报。
九、本方案由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告知书
2.协议书
3.文书送传回证
4.兴宁市生猪养殖场(点)存栏确认表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
附件1
告 知 书
( 镇 号)
:
根据《兴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兴市府〔2010〕58号)的规定,你场(点)属于 范围内,按照《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合水上游六镇生猪养殖污染整治的通告》(兴市府〔2016〕24号)要求,必须自觉参与配合做好生猪养殖场(点)的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对禁养区和限养区内养殖场(点)自愿签订协议自行关闭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综合补助标准参照《兴宁市合水上游六镇生猪养殖污染整治方案》。
二、对禁养区内未签订协议的养殖场(点),将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并提请市政府依法强制关闭。
三、限养区内的养殖场(点)必须在通告发布之日起六十天内按环保要求达标排放,逾期未达标排放、未自行关闭的,将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并依法强制关闭。
四、依法强制关闭的生猪养殖场(点)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助。已搬迁、关闭的,如有复养行为,将依法强制清除,拆除栏舍及附属设施,追缴综合补助款,并以骗取国家财政资金论处。
特此告知
镇人民政府(盖章)
2016年 月 日
附件2
协 议 书
甲方: 镇人民政府
乙方:
根据《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合水上游六镇生猪养殖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兴市府办函〔2016〕44号)的要求,乙方属于搬迁、关闭对象。现经双方商定,订立如下协议:
一、乙方确认在 (地点)饲养生猪,其中能繁母猪、种公猪 头,肉猪 头。
二、乙方同意按《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合水上游六镇生猪养殖污染整治的通告》(兴市府〔2016〕24号)要求,并于2016年 月 日前自行搬迁、关闭。
三、甲方应按《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合水上游六镇生猪养殖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兴市府办函〔2016〕44号)的综合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共计 元( yen; 元)。
四、在2016年 月 日前未搬迁、关闭的,甲方不给予补助。
五、乙方如逾期未搬迁,甲方将协助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并由相关部门提请市政府依法强制关闭。
六、乙方在养殖场(点)搬迁、关闭后,不得在原址从事畜禽养殖业。如有复养行为,将依法强制清除,拆除栏舍及附属设施,追缴综合补助款,并以骗取国家财政资金论处。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兴宁市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文书送达回证
(送达机关盖章):
案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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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文号及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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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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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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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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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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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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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执法人员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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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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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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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人签名(盖章)及代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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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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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拒收事由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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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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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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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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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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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如受送达人不在,可将文书交由与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收件人)代收;如系代收,由代收人签名(盖章),并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2.如受送达人或代收人拒绝签收时,送达人可邀请其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书留在其住处,在送达回证上记录拒绝的事由和送达的时间,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盖章),即视为送达;3.如系邮寄送达,受送达人在收到文书后,应认真填写《文书送达回证》,并在签名或盖章后将《文书送达回证》送回送达机关,《文书送达回证》注明时间与邮寄回执收件时间不一致的,以邮寄回执注明的收件时间为准。
附件4
兴宁市生猪养殖场(点)存栏确认表
户主: 场址(所在镇村):
种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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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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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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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 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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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繁母猪、种公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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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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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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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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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管片
干部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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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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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书记或
主任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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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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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驻村
组长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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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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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长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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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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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一式三份,畜牧局、镇政府和户主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