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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兴田街道米寨村等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兴市府〔2013〕44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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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兴宁市201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3〕665号)文件,决定征收兴田街道米寨村,宁新街道文星村、洋岭居委,福兴街道神光、黄畿、锦华村,宁中镇丝光村属下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405.1605亩,作为兴宁市2013年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及国家和省征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兴宁市2013年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四至范围:以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队出具的勘测定界图确定的四至范围为准。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征地时按实际丈量确认的权属、面积、地类实施补偿):(一)兴田街道米寨村属下水田、旱地等地类19.6935亩;(二)宁新街道文星村属下水田、鱼塘等地类39.966亩;(三)宁新街道洋岭居委属下未利用地等地类9.423亩;(四)福兴街道神光村属下水田、旱地等地类270.876亩;(五)福兴街道黄畿村属下水田、旱地等地类57.834亩;(六)福兴街道锦华村属下有林地等地类6.3675亩;(七)宁中镇丝光村属下未利用地等地类1.000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兴田街道米寨村各地类补偿标准为:水田49950元/亩、旱地42500元/亩、有林地10800元/亩、未利用地9794元/亩。(二)宁新街道文星村各地类补偿标准为:水田52490元/亩、鱼塘57636元/亩、村庄集体建设用地20584元/亩;洋岭居委补偿标准为:未利用地9740元/亩。(三)福兴街道神光、黄畿、锦华村各地类补偿标准为:水田51390元/亩、旱地45150元/亩、鱼塘56428元/亩、园地24400元/亩、林地10800元/亩、村庄集体建设用地20153元/亩、未利用地10076元/亩。(四)宁中镇丝光村各地类补偿标准为:未利用地9740元/亩。

五、地上附着物实地确认后,按有关规定补偿。

六、农业人员的安置办法:(一)货币安置: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或发展第三产业。(二)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15%的比例安排留用地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折算成货币补偿。具体将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三)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具体将按省、市的征地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办理。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2013年8月21日至2013年8月30日),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八、征地公告发布后,在被征收土地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一律不列入补偿范围。

九、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2013年8月21日至2013年9月3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国土资源所提出。

十、本方案征求意见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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