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兴宁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后备人才输送单位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体育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0日 兴宁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后备人才 输送单位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鼓励教练员向国家、省、梅州市培养和输送更多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激励运动员在各项比赛中努力拼搏,争取优异成绩,提高我市竞技体育水平,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一)参加国家级和国际级比赛获得前三名的兴宁籍运动员,及该运动员在我市训练学习期间的教练员(组)。 (二)代表我市或由我市组队代表参加地(市)级、省级比赛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队),及该运动员(队)的教练员(组)。 (三)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学生)输送单位。 第三条 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应根据比赛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法纪观念等方面的情况全面评定。 第四条 运动员奖励 (一)凡参加省级以上运动会取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国际级5万元、3万元、1万元,亚洲级3万元、2万元、1万元,国家级2万元、1万元、5千元,省级1万元、5千元、3千元奖励。 (二)凡参加地(市)级以上单项锦标赛取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国际级2万元、1万元、5千元,亚洲级1万元、5千元、3千元,国家级5千元、2千元、1千元,省级2千元、1千元、5百元,地(市)级1千元、5百元、3百元的奖励。 (三)凡参加地(市)级以上的其他比赛(如调赛、联赛、杯赛等)取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国际级1万元、8千元、5千元,亚洲级5千元、3千元、2千元,国家级3千元、2千元、1千元,省级1千元、5百元、3百元,地(市)级5百元、3百元、2百元奖励。 (四)凡参加集体项目比赛,获得前三名的运动队依照前三款规定的奖励金乘以参赛运动员人数给予全体运动员的奖励。 第五条 教练员(组)奖励 凡带队参加地(市)级以上比赛取得前三名的教练员(组)和获得国家级以上比赛前三名的运动员在我市训练学习期间的教练员(组),分别依照运动员的奖励标准总金额的30%给予奖励。 第六条 分别参加了个人项目和集体项目获奖的运动员和教练员可分别计算奖励,但获团体总分奖的不另计算奖金。 第七条 输送奖励 (一)每输送1名学生到本市业余体校训练,训练半年以上并成为正式运动员,奖励输送学校教练员500元。 (二)每输送1人到梅州市体校,训练半年以上并成为正式运动员,奖励教练员1000元;由学校直接输送的,直接奖励运动员输送学校教练员1000元。 (三)由我市直接输送到省体工队、省体校等省级训练单位,连续训练半年以上并成为正式运动员,每输送1人奖励教练员5000元;由学校直接输送的,直接奖励运动员输送学校教练员5000元。 第八条 奖励审批及经费 奖励申报审批工作由市体育局、教育局、人社局等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第九条 其 他 (一)凡在国家法定休息时间加班训练的带队教练员及学校体育教师,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训练补助。实行运动员 三集中 的带队体校教练员按 三集中 运动员的伙食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二)市业余体校教练员纳入教师节表彰范围,对工作成绩突出或在梅州市以上(含梅州市)赛事中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 (三)参加梅州市运动会的比赛奖励,另行制定。 (四)本办法获奖运动员不含代表企业、俱乐部或其它商业性比赛参赛运动员。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教育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过去有关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后备人才输送单位奖励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