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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永和镇成鹊等村集体土地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兴市府〔2017〕10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7-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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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兴宁市南环公路兴城新陂先声至宁新成鹊段新建公路工程(首期)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7237号),决定征收永和镇成鹊村,宁新街道洋里、阳光村属下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86.7765亩,作为兴宁市南环公路兴城新先声至宁新成鹊段新建公路工程(首期)项目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以及国家和省征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征收土地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兴宁市南环公路兴城新先声至宁新成鹊段新建公路工程(首期)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四至范围:以湖南省测绘院出具的勘测定界图确定的四至范围为准。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征地时按实际丈量确认的权属、面积、地类实施补偿):(一)永和镇成鹊村属下水田、鱼塘、其他农用地等地类74.4555亩;(二)宁新街道洋里村属下水田、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地类8.6145亩;(三)宁新街道阳光村属下水田、集体建设用地等地类3.706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宁新街道各地类补偿标准为:水田33300/亩、旱地32519/亩、鱼塘36255/亩、园地24400/亩、林地10800/亩、其他农用地31640/亩、集体建设用地18000/亩、未利用地9734/亩;(二)永和镇各地类补偿标准为:水田29000/亩、旱地22790/亩、鱼塘31000/亩、园地17000/亩、林地8100/亩、其他农用地22100/亩、集体建设用地12541/亩、未利用地6800/亩。

五、地上附着物实地确认后,按有关规定补偿。

六、农业人员的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或发展第三产业;(二)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15%的比例安排留用地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折算成货币补偿。具体将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规定办理;(三)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具体将按省、市的征地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办理。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201765日至2017614日),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征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并将土地权利证书原件上交镇政府(街道办),逾期未上交的待征地补偿完成后予以废止,注销土地登记手续。

八、征地公告发布后,在被征收土地抢搭、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抢栽、抢种的农作物青苗,一律不列入补偿范围。

九、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201765日至2017616日),以书面形式向征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提出。

十、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兴宁市南环公路兴城新陂先声至宁新成鹊段新建公路工程(首期)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7237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十一、本方案征求意见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附件: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兴宁市南环公路兴城新先声至宁新成鹊段新建公路工程(首期)项目用地的批复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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