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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兴市府〔2018〕13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8-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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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GS—2018—001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现将《兴宁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工商务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8228        

兴宁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

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作出的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重要批示精神和中央关于着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梅市府〔201722号)精神,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落实省、梅州市有关规定,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将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落实省、梅州市有关规定,降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012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自201711日至2019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11日至201912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7101日起至20181230日止,契税纳税期限调整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自20181231日起,契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各镇(街)要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加快完成工业园区征地拆迁和土地收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要充分保障工业用地供给;对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发布的产业发展规划、产业促进政策中明确的重点产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前述规划、政策明确的本地区重点产业,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按政策实施土地供应。对由科工商务、发改及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且满足集约用地要求(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项目,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政策,鼓励以租赁方式使用工业用地,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工业用地,降低企业取得用地成本租赁土地价格按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统,进行修正确定;租赁环节采取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的,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积极争取省、梅州市每年对制造业发展较好县(市)的用地奖励,市将争取到的土地指标奖励制造业发展较好的镇(街)。

三、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

按照全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要求,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从15%降为14%;执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标准。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继续执行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符合医保降费率条件时,适度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降至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0.5%。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实施下浮。

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认真落实省扩大售电侧改革政策,2018年工、商业用户市场准入门槛降为年度用电量1500万千瓦时;在省级产业转移园区(含产业集聚地)用电的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工业用户可申请进入市场交易;省大型骨干企业的分公司、各级全资子公司中1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工业企业可作为一般用户准入;符合条件的有色金属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气电力用户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落实省有关规定,全面实施输配电价改革,确保平均降低我市销售电价约6/千瓦时。

五、降低企业运输成本

我市境内省属国有交通企业的高速公路按省交通运输厅要求,试行合法装载货运车辆通行费使用非现金支付卡(国标粤通卡)支付,可享受八五折优惠。落实省有关规定,取消普通公路收费项目。

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对拟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并取得中国证监委审理回执的企业;对拟在香港和境外上市并取得审理回执,且企业主体、业务、资产、企业上市募集资金后续投资、税收均在兴宁境内的企业;以及在新三板挂牌并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审理回执的企业,按《兴宁市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兴市府〔201631号)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深化政银企合作,完善信贷资金向实体经济融通机制,降低信贷中间环节费用;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对企业贷款融资的引导推动作用,推广应用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逐步加大对企业贷款的贴息力度;充分利用梅州市和兴宁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企业贷款融资的增信支持作用。鼓励企业利用股权出质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做实市促进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加大对创业者和初创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大力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引导民营担保机构协同发展,形成结构合理、竞争有序、优势互补、功能完善的担保机构体系;放宽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业绩考核容忍度,支持担保机构加强管理,创新业务,提高担保能力,加大对民营企业融资担保的支持力度。

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进一步清理、减免市及市以下现有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清理、减免后保留的各级各部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编制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市权限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实行先证后核审批模式。对已办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的产业园区,其符合条件的入园建设项目可简化相关手续。在省、梅州推广网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的基础上,全面清理市本级制定的中介市场保护政策,取消我市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需开展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或者与主管部门脱钩的改革工作。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建设工业大数据平台,实现各部门涉企工业数据的归集和共享,并向企业开放相关数据。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先进制造业等现代产业发展特点和要求不相适应的产业准入标准、规范。

八、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

由政府对企业已停产或产值低的用地以评估价实施收购,再按城市规划性质重新实施供地;政府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对现有工业、仓储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支持和鼓励建设高标准厂房,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落实省、梅州有关规定,制订我市具体实施方案,解决重点制造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加快完善相关用地手续,所需用地指标在试点城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

九、支持培育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

20172020年市财政对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以高端智能装备、高端电路板、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为方向的等先进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培育予以重点支持。20172020年,市财政在整合现有产业扶持资金的基础上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总额2.5亿元,用于扶持实体经济发展,围绕投资拉动、产业引导、科技研发、创新创业、上市融资、品牌建设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加大对高端装备制造、高端电路板、新材料等制造业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化、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建设等的支持。

十、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的方式,并与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对地方贡献部分挂钩。奖励标准条件按《兴宁市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兴市府〔201631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支持企业上层次发展

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兴宁市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兴市府〔201631号)执行。

十二、降低企业创业创新成本

统筹安排各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积极培育各类创业创新载体,对被认定为省级、梅州市级的小企业创业基地、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微型企业孵化园等创业创新载体,按《兴宁市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兴市府〔201631号)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

附件:工作分工和政策条文解释

附件:

工作分工和政策条文解释

序号

政策内容

责任单位

政策条文解释

落实情况

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1.落实省有关规定,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将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

市地税局、财政局,各街道办、镇政府(第一个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017年至2019年,镇土地使用税分3年调整到位,2017年非工业用地211元,工业用地15.5元;2018年非工业用地19元,工业用地0.64.5元;2019年非工业用地18元,工业用地0.6元至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按照全省统一部署,从2018年起按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规定征收车船税。

2. 落实省有关规定,降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

市地税局,各街道办、镇政府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核定征收印花税,具体办法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3.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012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各街道办、镇政府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严格落实国家税收有关政策。

4. 落实省有关规定,调整契税纳税期限。

市地税局, 各街道办、镇政府

(一)自2017101日起至20181230日止,契税纳税期限调整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80日内。

(二)自20181231日起,契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5.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加快完成工业园区征地拆迁和土地收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要充分保障工业用地供给;对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发布的产业发展规划、产业促进政策中明确的重点产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前述规划、政策明确的本地区重点产业,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按政策实施土地供应。

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局,各街道办、镇政府

根据规划和产业发展计划,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在该控制范围内禁止工业用地改变用途。加快完成工业园区征地拆迁和土地收储,在制订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要充分考虑工业项目用地需求,保障工业用地供给。对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发布的产业发展规划、产业促进政策中明确的重点产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前述规划、政策明确的本地区重点产业,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按政策实施土地供应。

6. 对由科工商务、发改及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且满足集约用地要求(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项目,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市国土资源局、科工商务局、发改局,各街道办、镇政府

满足集约用地要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工业用地,原则上按101/平方米确定出让底价。当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7. 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政策,鼓励以租赁方式使用工业用地,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工业用地,降低企业取得用地成本:租赁土地价格按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统,进行修正确定;租赁环节采取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的,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

市国土资源局,各街道办、镇政府

鼓励灵活采用弹性年期出让工业用地,但最高不得超过50年。租赁土地价格按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统,进行修正确定。租赁环节采取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的,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

8.积极争取省、梅州每年对制造业发展较好县(市)的用地奖励,市将争取到的土地指标奖励制造业发展较好的镇(街道)。

市科工商务局、国土资源局

积极对接省、梅州经信,争取省、梅州每年对制造业发展较好县(市)的用地奖励;参照省、梅州的标准,由市科工商局牵头对各镇(街道)制造业质量效益等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供市政府参考;市政府根据年度用地计划安排和使用情况,对制造业发展较好的镇(街道)奖励一定的用地指标。

三、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

9.按照全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要求,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从15%降为14%;执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标准。

市人社局,各街道办、镇政府

执行梅州20177月出台《转发关于进一步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梅市人社〔201750号),从20177月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从2016社保年度的2906元调整为2489元;缴费比例从23%调整为2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从15%调整为14%

10.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继续执行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

市人社局,各街道办、镇政府

(一)梅州市人社局正牵头制定《梅州市失业保险实施浮动费率制度》,出台后我市将直接执行。

(二)执行梅州201512月出台《关于转发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梅市人社〔2015136号)、从20163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从2%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降至从1.5%降至0.8%,个人费率从0.5%降至0.2%

(三)继续执行2015年出台《梅州市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办法》(梅市人社〔201559号)、《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人社函〔2015183号)。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二是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对依法全员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二是上一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城镇登记失业率,〔裁员率指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与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三是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年630日前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稳岗补贴申请。审批通过后,按该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补贴政策执行至2020年底。

11.适时适度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市人社局,各街道办、镇政府

目前梅州职工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和累计结余情况暂不符合降费率条件,为保证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职工医疗保险单位费率暂不降低;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过高的时候,适度降低单位缴费费率。

12.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降至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0.5%

市人社局,各街道办、镇政府

执行梅州《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梅市人社〔2015106),从2015101日起,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8降至0.5%

13. 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实施下浮。

市人社局,各街道办、镇政府

(一)梅州市人社局正牵头制订梅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出台后我市将直接执行。

(二)执行梅州201511月出台《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梅市人社〔2015122号),从2015121日起,费率从0.7%下调至0.5%

(三)执行梅州20166月出台《关于调整梅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梅市人社〔201664号),从201671日起,实施八类行业差别费率政策,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为0.2%0.4%0.7%0.9%1.1%1.2%1.3%1.4%,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要求,一类、二类行业工伤保险费率下调为0.2%0.4%,三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费率阶段性下调至0.5%

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14. 认真落实省扩大售电侧改革政策,2018年工、商业用户市场准入门槛降为年度用电量 1500万千瓦时;在省级产业转移园区(含产业集聚地)用电的1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工业用户可申请进入市场交易;省大型骨干企业的分公司、各级全资子公司中1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工业企业可作为一般用户准入;符合条件的有色金属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气电力用户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市科工商务局、兴宁供电局,各街道办、镇政府

按照《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电力用户参与直接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粤经信电力函〔2017208 号)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2018 年电力市场交易安排的通知》(粤经信电力函〔2017226 号)执行。

15.落实省有关规定,全面实施输配电价改革,确保平均降低我市销售电价约6/千瓦时。

市发改局、兴宁供电局

201711日起,在我市全面实施输配电价改革,并将改革空间用于降低销售电价,大工业电度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统一降低2.33/千瓦时。

201771日起,将我市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其中,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0.18/千瓦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0.21/千瓦时。从20174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电网企业向用户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在现有标准基础上降低30%

201761日起,取消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电价,铁路运输企业通过相应下浮铁路电气化附加费标准的方式等额降低铁路货物运价。

降低我市天然气发电的上网电价3/千瓦时。

落实省蓄冷电价政策,蓄冷电价的峰期、平段、谷期的电价比价为1.65:1:0.25

五、降低企业运输成本

16.我市境内省属国有交通企业的高速公路按省交通运输厅要求,试行合法装载货运车辆通行费使用非现金支付卡(国标粤通卡)支付,可享受八五折优惠。

市交通运输局、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

为更好地落实货车使用粤通卡高速公路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降低企业运输成本,计划采取如下工作措施:

(一)免费办理

粤通卡由省联合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发行,在我市是由粤通卡客户服务中心梅州营业部负责具体实施。已持有国标粤通卡的货车用户过收费站可以直接刷卡打折,对于未办理国标粤通卡的货车用户可以免费办理。

(二)简化业务程序

进一步简化业务程序,用户只需提交二种材料:一是待办车辆行驶证;二是车主身份证或粤通卡持卡人身份证。单位客户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授权委托书。

(三)梅州增设临时服务网点

梅州粤通卡客服中心位于梅江区三角地圆盘侧,负责办理新开卡、充值等业务。针对发行点少的问题,争取在本市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受理粤通卡办卡业务,现场设点办理粤通卡,主动为车主办卡服务,提升优惠政策的受众面。人员和设备由粤通卡公司负责,场地由综合性能检测站安排。

对于前来检测的货运车辆,按一车一卡原则免费办理粤通卡,卡片的配送和发行由粤通卡公司负责,每个站约2-5个工作日。

(四)组织宣传会

以政策宣传会、印发宣传小册子等多种方式对高速通行费八五拆优惠进行宣传,特别是对货车车主、货运公司、大型企业等物流成本大的用户,粤通卡公司提供主动上门服务或集中现场办理,真正让这些成本大户享受高速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的实惠,减轻企业成本。

17.落实省有关规定,取消普通公路收费项目。

市交通运输局、发改局

落实省有关规定,取消普通公路收费项目。

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8. 对拟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并取得中国证监委审理回执的企业;对拟在香港和境外上市并取得审理回执,且企业主体、业务、资产、企业上市募集资金后续投资、税收均在兴宁境内的企业;以及在新三板挂牌并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审理回执的企业给予奖励。

市金融办、人行兴宁分行、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

按《兴宁市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兴市府〔201631号)执行。

19.深化政银企合作,完善信贷资金向实体经济融通机制,降低信贷中间环节费用;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对企业贷款融资的引导推动作用,推广应用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逐步加大对企业贷款的贴息力度;充分利用梅州市和兴宁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企业贷款融资的增信支持作用。

市中小企业局、金融办、财政局,人行兴宁支行,各街道办、镇政府

梅州市于2015年设立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目前基金合作银行有邮政、广发等8家银行,基金规模9000万元,累计为企业发放增信贷款4.4亿元。基金操作办法是企业先申请进入重点企业池,由合作银行对池内企业贷款,通过基金担保企业获得贷款额度增大。兴宁市于2015年设立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目前基金合作银行有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珠江村镇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广发银行五家银行,基金规模2473万元,累计为26家企业发放增信贷款9395万元。基金实施办法是企业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各银行根据操作规程对企业进行调查、评估,确定授信额度,市中小企业局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发放贷款。

20.鼓励企业利用股权出质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市工商和质监局,各街道办、镇政府

企业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工商部门依法为企业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

支持企业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债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投资其他产业、行业的企业。

21.做实市促进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加大对创业者和初创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大力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引导民营担保机构协同发展,形成结构合理、竞争有序、优势互补、功能完善的担保机构体系;放宽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业绩考核容忍度,支持担保机构加强管理,创新业务,提高担保能力,加大对民营企业融资担保的支持力度。

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金融办

梅州已于2008年底设立了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梅州市企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目前注册资本1.55亿元,累计担保额19.41亿元。2016年设立了市促进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现有规模1000万元,累计担保额2150万元。我市将积极协助对创业者和初创企业获得梅州的融资增信支持

22.设立我市先进装备制造业融资租赁专项资金,对我市工业企业设备更新融资租赁,按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补助,鼓励工业企业开展设备融资租赁。

市科工商务局、金融办、财政局,人行兴宁支行,各街道办、镇政府

由市科工商务局牵头设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资金,通过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推动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降低企业在升级改造、设备购置中的融资成本。同时积极协助本市企业获得梅州的先进装备制造业融资租赁专项资金。

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23.进一步清理、减免市本级现有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清理、减免后保留的各级各部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编制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市发改局

严格落实国家、省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措施和《梅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2016—2018年)》,全面实现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

24.落实省有关规定,对省权限范围内的12类工业产品实行先证后核审批模式、4类工业产品实行承诺许可审批模式。

市工商和质监局

对饲料粉碎机械、建筑卷扬机、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砂轮、钢丝绳、救生设备、建筑防水卷材、电线电缆、人造板、汽车制动液、化肥(复肥产品部分)等12类产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实施先证后核审批模式,企业提交申请单、承诺书、营业执照、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申请材料,经形式审查合格,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企业获证后3个月内完成证后监督性现场审查。

对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化肥(磷肥产品部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餐具洗涤剂、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等4类产品的生产许可核发(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其他),实施承诺许可审批模式。企业提交申请单、承诺书、营业执照等申请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

25.对已办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的产业园区,其符合条件的入园建设项目可简化相关手续。

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各街道办、镇政府

(一)在城乡规划审批事项过程中,实行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预审制度和用地规划许可同步批前公示等方式加快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二)在施工报建阶段,将施工许可证核发审批时限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压缩到现在的5个工作日完成;在竣工验收阶段,将竣工验收备案时限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压缩到现在的3个工作日完成。

(三)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鼓励培育发展更多的第三方审图机构,尽快研究出台政策措施,推动投资项目加速落地。

26.在省推广网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的基础上,全面清理市本级制定的中介市场保护政策,取消我市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

市编办、市科工商务局,各街道办、镇政府

按照省、梅州统一部署,搭建行政审批部门、中介服务机构与项目业主三方互动交流平台。除法律、法规、规章确有规定外,审批部门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事项。市政府及以下部门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自行设定的要求申请人必须通过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取消。保留作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定依据、服务时限等内容;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必要条件实施。

27.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需开展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或者与主管部门脱钩的改革工作。

市编办,各街道办、镇政府

开展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提出改革方案,市编办对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提出意见。

28.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建设工业大数据平台,实现各部门涉企工业数据的归集和共享,并向企业开放相关数据。

市科工商务局

利用我市现有的政府政务信息平台,根据省、梅州工业大数据平台工作要求,实现工业领域涉企的大数据管理,为运行监测、政策制定、市场研判等提供依据,并通过有效整合相关数据,为企业经营生产提供决策依据。

29.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先进制造业等现代产业发展特点和要求不相适应的产业准入标准、规范。

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产业发展特点,适时对不相适应的产业准入标准、规范等进行修订;结合产业发展需求,主动修改或者完善相关规定,推动产业发展。

八、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

30.由政府对企业已停产或产值低的用地以评估价实施收购,再按城市规划性质重新实施供地;政府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科工商务局,各街道办、镇政府

由政府对企业已停产或产值低的用地以评估价实施收购,再按城市规划性质重新实施供地。政府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31.对现有工业、仓储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各街道办、镇政府

对现有工业、仓储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32.支持和鼓励建设标准厂房,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

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各街道办、镇政府

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标准厂房,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

33.落实省、梅州有关规定,制订我市具体实施方案,解决重点制造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加快完善相关用地手续,所需用地指标在试点城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

市国土资源,各街道办、镇政府

将制订我市具体实施方案,解决重点制造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

九、支持培育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

34.2017—2020年市财政对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以高端智能装备、高端电路板、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为方向的等先进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培育予以重点支持。

市科工商务局、发改局、财政局

   通过产业发展基金、股权投资、贷款贴息、一事一议等支持方式,推动我市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加快发展。对符合新兴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落地、重大兼并重组等按照一项目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35.2017—2020年,市财政充分统筹整合2.5亿元,进一步加大对高端装备制造、高端电路板、新材料等制造业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化、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建设等的支持。

市财政局、市科工商务局、发改局、财政局,各街道办、镇政府

   通过统筹现有财政资金加大对制造业的支持。

十、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36.2017—2020年,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对提质增效、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绿色发展、倍增计划等技术改造专题给予精准扶持。

市科工商务局、财政局

   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企业设备更新和升级换代的,按其新设备购置的20%以内给予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通过购买单体机器人或智能装备进行技术改造的,按购置机器人或智能装备实际投资额的30%以内给予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7.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将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政策享受范围,放宽到全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且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

市科工商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各街道办、镇政府

   将我市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政策门槛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放宽到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

   根据梅州方案,实施新的一轮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大技术改造扶持力度,推动工业企业扩大有效投资,促进质量与效益双倍增

十一、支持企业上层次发展

38.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奖励

市科工商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各街道办、镇政府

按《兴宁市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兴市府〔201631号)执行。

十二、降低企业创业创新成本

39.统筹安排各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设立创业创新基地建设专项资金,对被认定为省级、梅州市级的小企业创业基地、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微型企业孵化园等创业创新载体。

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人社局、科工商务,各街道办、镇政府

按《兴宁市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兴市府〔201631号)有关规定执行。

40.2017—2020年,梅州市每年安排800万元专项资金,通过发行创业、创新等方式,对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服务。

市中小企业局、科工商务局、财政局、人社局,各街道办、镇政府

按照《梅州市市级创业券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梅市中小企业字〔201629号)文直接执行。

相关政策解读:http://www.xingning.gov.cn/xxgk/fggw/zcjd/content/post_8309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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