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我市能源结构调整和优化,持续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号)以及《梅州市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报批稿)》 等有关规定,市环保局牵头起草了《兴宁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和《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兴宁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限为2017年12月31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3261488;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到:gdmzxnhb@163.com;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兴宁市兴南大道环保大厦(邮编:5145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 兴宁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和通告(征求意见稿) 。 特此公告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