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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兴市府办〔2007〕7号文件的通知

兴市府办〔2018〕4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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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有关单位

鉴于《关于将市直水资源费和契税委托地税部门征收的通知》(梅市府函〔200534号)已经《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梅市府〔201729号)予以废止,为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市人民政府同意废止《关于加强我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兴市府办〔20077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加强我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兴市府办〔20077号)予以废止后,我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由市水局牵头落实,按相关规定执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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