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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梅州市政协七届四次会议第20200056号提案答复的函

兴市府办函〔2020〕64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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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民革:

  你们提出的《关于积极稳妥地做好我市“空心村”治理工作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你们对我市农村工作的关心和关注。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在我市农村中确实存在,提案提出的建议具有针对性,对我市新农村建设有参考价值。

  土地资源是一种“综合”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是国家农业发展、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空心村”存在的大量闲置宅基地和空白地带不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浪费了土地资源,而且“空心村”新建房宅基地占用耕地、农用地,也浪费了农业资源。这些滥占乱弃行为浪费新农村建设资金,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

  近年来,我市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发展环境,建设美丽乡村为目标,以治理脏、乱、差为重点内容,结合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排水体系工程建设,统筹规划,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注重长效,突出重点,瞄准弱点,破解难点,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着力改善农村面貌、提升农民生活质量,努力打造生产转型、天蓝水净、绿荫环绕的生态环境,加快建设“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生活便利,安居乐业、文明和谐”的美丽乡村。根据《关于全面加快乡村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粤建村〔2018〕190号)和《梅州市村庄规划和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梅市规联字〔2018〕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和你们提出的良好建议,今年我市将继续做好如下几点工作:

  一、探索推行实行宅基地统一管理制度。即新宅基地由村集体统一规划、统一安排;旧宅基地由村集体统一收回、统一规划、统一改造、统一安排供地。对于旧宅基地改造的投入由村集体承担,改造后的土地收益金,全部归村集体所有;对所收回的旧宅基地,重新进行村建规划,对征地报批所需的费用给予优惠,甚至给予减免。农民建新房后,按建新拆旧的协议,无偿收回其旧的宅基地,对其合法取得的地面上的旧房子经评估后,应适当给予补偿,并在其拆迁后给予兑现。如果拆迁户愿意自行拆迁,其拆迁的建材等物归拆迁人所有;不愿自行拆迁的,由村委会组织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拆迁物归村集体所有。

  二、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切实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农村宅基地发放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严格按照法定的申请、面积标准和审批程序审批宅基地。要认真落实县、乡(镇)、村三级新宅基地审批制度,对宅基地的审批坚持“符合条件,确实需要”的原则,应按照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委会研究决定并报土地部门审批的程序,从严掌握审批,并应由有关部门颁发《土地使用证》。要根据村内各户现有人口及宅基地情况,严格按照土地部门的规定清退多占的宅基地,特别是闲置不用的旧宅基地,将其作为村集体的宅基地储备;对于申请新宅基地的,要根据人口情况同时收回多余的旧宅基地,切实执行一户一宅制度。

  三、出台政策鼓励“空心村”整治。出台鼓励开展村庄整治实施的意见,明确村庄整治指导思想、方法、步骤,明确各部门责任和分工,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引导各地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村庄综合整治工作。修订完善的农村宅基地管理规章制度,在政策法规方面为解决多占、超占、强占宅基地问题提供可操作的政策法规依据。减少农民对宅基地需要的压力,以“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拆迁、统一建设”为主要手段,通过行政、法律、经济途径管理农村建房,开展宅基地整理。

  四、健全农村规划体系。新一轮村庄规划要按时完成编制。将村庄规划修编工作列入新村建设的议事日程,以各级政府为主体,统筹安排,在充尊重民意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学者研究各地农村发展方向和定位,使村庄规划成为引导村庄建设的龙头。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村庄整治模式,立足当地资源优势,合理配置资源,选准切入点和突破口。充分考虑不同区域现状,结合当地地形地貌和风土人情,体现“以人为本,统筹发展”的理念,坚持集约用地要求,强化农民居住质量,鼓励开发兴建农户多层住宅小区。同时,在新一轮空间规划修编中,细化建新拆旧规模、用地布局,划定耕地保护“红线”,约束和控制村庄外延,道路、通讯、电网改造和环境保护等分项规划要与村庄规划修编同时展开、同期实施,规划要注意区分类别和有一定的超前性。

  五、推进农村集居化建设。大力支持推进农村集居化建设,积极引导居住在城镇周边的自然村或零星居住的村民离开布局分散的旧村庄,集中到规划区建房。或将小村合并成大村,有步骤地整体搬迁,向中心村或城镇集中,连片发展,形成规模。从根本上解决“空心村”问题。推进农村集居化建设,合理解决“空心村”问题,将村庄的搬迁归并与集居化建设和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复垦相结合,将迁村并点调整出来的土地调整为可机械化操作的连片高产稳产田,既缓解了建设用地压力,又实现了多赢的效果。在进行农村集居化建设时应体现“尊重农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保留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放开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向农民集体颁发土地所有权证,以法律形式保障其土地权利;大力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让整理成片后的土地向种植大户转移,逐渐形成“乡村企业”,而其周边的农民逐步演变成为“乡村企业”打工的“农民工”。

  六、加大宣传,提高农民保护土地资源的思想认识。加大宅基地宣传力度,不断更新农民观念,建造和谐的生活环境。县、镇、村三级组织力量,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通过多种媒体、多种渠道加大对《土地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观念和节约土地资源的思想意识,正确引导农民在原有宅基地上建设多层新住宅,做到农村宅基地的布局科学、合理。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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