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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口镇布头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兴市府〔2020〕10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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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成果,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水口镇布头村(以市自然资源局测量队出具的勘测定界图确定的四至范围为准,详见附件)。

  二、征收土地现状:

  水口镇布头村第二十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共115.0305亩,其中农用地35.853亩(水田13.074亩,旱地7.533亩,林地8.214亩,养殖水面4.2675亩,其他农用地2.7645亩),未利用地79.1775亩;村民住宅共3座。

  三、征收目的:城镇建设用地。

  四、征收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暂按兴宁市现行标准执行(承诺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差额),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地确认后,按有关规定补偿:

  水口镇各地类补偿标准为:水田44090元/亩、旱地39087元/亩、鱼塘48989元/亩、林地13800元/亩、其他农用地38134元/亩、未利用地11733元/亩。

  五、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15%的比例折算成货币补偿或安排留用地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将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规定办理。

  (三)社会保障安置:给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落实征地社会保障,具体将按省、市的征地社会保障政策规定办理。

  六、本公告期限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共30日)。请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征地所在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如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内向市自然资源局(地址:兴宁市人民大道秀塘围,联系电话:3238662)书面提交。

  特此公告。


  附件(另附):勘测定界图(CZPC190701





  兴宁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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