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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城区管道燃气临时价格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市物价局 发布时间:201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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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宁市城区管道燃气临时价格的复函

兴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实施兴宁市两部制气价临时方案的请示》收悉。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2〕266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梅州城区管道燃气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梅市府〔2009〕41号)规定,为有利于我市管道燃气的推广使用和经营企业建设初期正常业务发展,通过调查了解,经研究,决定在正式制定我市城区管道燃气价格标准之前,试行临时价格政策,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兴宁市城区管道燃气实行容量气价和计量气价相结合的两部制价格方案。

二、容量气价标准。

(一)居民用户一次性交纳容量气价的标准为:

1、一厨或一卫用户2600元/户;

2、一厨一卫用户2800元/户;

3、一厨二卫用户3000元/户,用气点增加每个200元;

4、单独庭院(别墅)用户4000元/户(一厨一卫),用气点增加每个200元。

(二)居民用户一年内按月交纳容量气价的标准为:

1、一厨或一卫用户220元/户 月;

2、一厨一卫用户240元/户 月;

3、一厨二卫用户260元/户 月;

4、单独庭院(别墅)用户340元/户 月(一厨一卫)。

(三)工商业用户容量气价按设计日用气量600元/立方米收取。

三、计量基价暂定标准。

1、居民用气户:5.20元/立方米;

2、工商业用气户:6.00元/立方米。

四、新建建筑物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计入建设开发成本,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五、对已建成但未安装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原有住宅和其它民用建筑,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由用户承担。

六、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用户的要求提供燃气设施改管、移表、封表、启表(不含初次开通)、加装或换装燃气器具、补发和更换IC卡、办理过户手续等相关服务,可向用户收取服务费,具体服务费标准由燃气经营企业另行提出方案,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七、上述临时价格政策从2014年7月1日起试行。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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