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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兴宁市教育局 兴宁市 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 保教费标准的通知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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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GS-2019-002

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兴宁市教育局 兴宁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

保教费标准的通知

兴发改〔2019〕115号

市各公办幼儿园:

根据《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批复》(兴市府函〔2019〕55号)精神,现将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适当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具体标准调整如下:

(一)省一级幼儿园由300元/月/生调整为350元/月/生;

(二)梅州市一级城区幼儿园由260元/月/生调整为310元/月/生;

(三)梅州市一级农村幼儿园由180元/月/生调整为230元/月/生;

(四)兴宁市(县)一级城区幼儿园由220元/月/生调整为270元/月/生;

(五)兴宁市(县)一级农村幼儿园由170元/月/生调整为220元/月/生;

(六)未评级城区幼儿园由180元/月/生调整为210元/月/生;

(七)未评级农村幼儿园由150元/月/生调整为180元/月/生。

二、以上调整标准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执行。请做好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的宣传、解释和收费公示工作。

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兴宁市教育局 兴宁市财政局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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