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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收费标准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市物价局 发布时间:201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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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
1 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省物价局粤价[2001]98号 办理国内结婚、夫妻关系证明书和离婚、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收费分别为每对9元。
  精装本 9    
2 收养登记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省物价局粤价[2001]98号 对外国人的收费按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收取外汇。
  ⑴收养申请手续   20    
  ⑵收养证工本   10    
  ⑶收养登记调查   220
  ⑷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100  
  ⑸公告 据实收取    
3 遗体接送费     梅市价[2011]91号 含收殓、装卸。不得加收误车费、楼层加收拾尸费等名目的费用。
  城区内 150    
  农村、跨市(县) 具 公里 3.5   每具收费不低于12元。以来回程距离计算。
4 遗体火化(含骨灰清理、包装)   215 梅市价[2011]91号  
  国家一级殡仪馆 250    
  国家二级殡仪馆 230    
  国家三级殡仪馆 215  
  未上等级殡仪馆 200    
5 骨灰存放 格位 车 60 梅市价[2011]91号 骨灰寄存在殡仪馆内的骨灰楼(堂)
6 凡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及人均年收入不超过1500元的农村贫困户,按不超过50%的标准收费;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以及城市 三无 人员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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