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 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
1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梅市府办[2010]76号、梅市价[2010]71号、粤人防[2010]23号、粤财综[2013]33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
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缓征。企业缴交标准按现行收取标准的92%收取。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
1000
梅市府办[2010]76号、梅市价[2010]71号、粤人防[2010]23号
地面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
2、新建除第1条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原地面首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
1000
3、新建除第1、2条规定以外,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
平方米
1000
4、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1、2条规定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
平方米
1000
5、新建除第1、2条规定以外,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不含2000平方米)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20
6、已取得产权证的升层民用建筑,按照升层建筑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20
注: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