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
一
土地闲置费
粤府[1998]72号梅市府[1999]1号
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省政府粤府[1998]72号文规定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用地
按该用地出让地价(划拨地按所在地基准地价)的10%以下征收
每年上半年征收一次
(二)建设项目用地
按该用地出让地价(划拨地按所在地基准地价)的6%以下征收
(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按该用地出让地价(划拨地按所在地基准地价)的2%以下征收
二
耕地开垦费
㎡
18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18元/m2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每平方米加收20元。
三
矿产资源补偿费
按文件规定执行
国务院[1994]150号令 、 粤价函[1996]32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
中央、省属国有矿山企业按现行收费标准下调15%,其他矿山企业按现行收费标准下调5%。
四
土地登记费
国土(籍)字[1990]93号,财预[2000]127号 、 粤财办明电[2015]1号
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免征。
(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2000㎡及以下
宗
200
每超过500㎡内加25元,最高不超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1000㎡及以下
宗
100
每超过500㎡内加40元,最高不超4万元。
3、①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
按党政团体标准
②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使用面积5000㎡及以下
宗
300
每超过500㎡内加25元,最高不超1万元。
③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
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100㎡及以下
宗
13
每超过500㎡内加5元,最高不超30元。
5、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
幅
10
注: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测绘费范围按文件规定。
(二)土地登记证书费
粤价[1999]88号 计价格[2001]1734号 粤价[2001]264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
可根据实际需要,自愿选择普通证书或特制证书,并缴纳相应的证书工本费。
1、普通证书
(1)单位、企业
证
6
(2)个人
证
5
2、国家特制证书
(1)单位、企业
证
5
(2)个人
证
20
五
房屋登记费
发改价格[2008]924号 粤价[2008]169号、粤财综[2013]33号、粤财办明电[2015]1号
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免征,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1)住房登记
件
80
(2)非住房房屋登记
件
550
(3)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4)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5)①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②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③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④ 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