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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市物价局 发布时间:201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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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
土地闲置费     粤府[1998]72号梅市府[1999]1号 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省政府粤府[1998]72号文规定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用地   按该用地出让地价(划拨地按所在地基准地价)的10%以下征收 每年上半年征收一次
  (二)建设项目用地   按该用地出让地价(划拨地按所在地基准地价)的6%以下征收  
  (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按该用地出让地价(划拨地按所在地基准地价)的2%以下征收  
耕地开垦费 18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18元/m2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每平方米加收20元。
矿产资源补偿费 按文件规定执行 国务院[1994]150号令 、 粤价函[1996]32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 中央、省属国有矿山企业按现行收费标准下调15%,其他矿山企业按现行收费标准下调5%。
土地登记费     国土(籍)字[1990]93号,财预[2000]127号 、 粤财办明电[2015]1号 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免征。
  (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2000㎡及以下 200   每超过500㎡内加25元,最高不超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1000㎡及以下 100   每超过500㎡内加40元,最高不超4万元。
  3、①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 按党政团体标准    
  ②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使用面积5000㎡及以下 300   每超过500㎡内加25元,最高不超1万元。
  ③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 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100㎡及以下 13   每超过500㎡内加5元,最高不超30元。
  5、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 10    
  注: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测绘费范围按文件规定。        
  (二)土地登记证书费     粤价[1999]88号 计价格[2001]1734号 粤价[2001]264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 可根据实际需要,自愿选择普通证书或特制证书,并缴纳相应的证书工本费。
  1、普通证书        
  (1)单位、企业 6    
  (2)个人 5    
  2、国家特制证书        
  (1)单位、企业 5    
  (2)个人 20    
房屋登记费     发改价格[2008]924 粤价[2008]169号、粤财综[2013]33号、粤财办明电[2015]1 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免征,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
  1)住房登记 80    
  2)非住房房屋登记 550    
  (3)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4)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5)①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②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③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④ 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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