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我市 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兴发改〔2019〕20号 根据《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兴市府函〔2019〕7号)精神,现将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框架结构房屋租金调整为4元/平方米/月,混合结构房屋租金调整为3.5元/平方米/月,砖木结构房屋租金调整为2.2元/平方米/月,土木结构房屋租金调整为1.8元/平方米/月。 二、以上调整标准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 三、请市住建局、房产服务中心做好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兴宁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调整表 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月30日 附件: 兴宁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平方米/月 类别 框架结构房屋 混合结构房屋 砖木结构房屋 土木结构房屋 备注 租金标准 现行 3 2.5 1.5 1.3 2014年1月1日起 调整后 4 3.5 2.2 1.8 2019年3月1日起 说明:租金标准调整实施时间从2019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