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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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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规范科技创新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包括项目的指南编制与咨询、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管理与实施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评估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科研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强化监督、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项目科研诚信管理责任主体包括梅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部门等项目主管单位及承担项目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工作,会同相关单位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完善教育宣传、诚信案件调查处理、信息采集、分类评价等管理制度。建立科研诚信建设情况督查和通报制度,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组织开展对科研诚信重大案件联合调查。制定信用评价标准,记录评价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情况,对失信行为采取相应限制措施,处理相关责任主体提出的申诉。

第七条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部门等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本辖区、本领域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科研诚信管理,对各类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与市科技局联合开展失信行为核实调查。

第八条 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对本单位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责任追究等制度,对失信行为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 科研诚信管理机制

第九条 科研诚信要求贯穿项目管理全过程,落实到项目指南、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和评估评价等项目管理环节。

第十条 建立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在项目申报书、任务书、验收申请书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签署诚信承诺。参与项目评审评估的专家及相关人员应在工作实施前签署诚信承诺书,知悉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条款。

第十一条 建立科研诚信审核制度。根据科技计划管理责任,按照“谁管理、谁审核”的原则,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人员进行审核;按照“谁委托、谁审核”的原则,对评审评估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市科技局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参与人员诚信情况,对科研诚信建设效果显著的单位、恪守科研诚信表现突出的人员,在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参与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等方面同等条件优先支持。

第十三条 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覆盖科研活动全过程的科研失信防控体系,对科研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并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建立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共用机制。依托梅州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建立全市科研诚信数据库,加强科研诚信信息的归集、汇交、共享和应用,推动平台与全省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与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效衔接,为实现信息共享共用提供支撑。

第四章守信记录与激励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及参与项目科研人员遵守诚信承诺、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履行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职责,规范项目管理,如期完成科技计划任务书约定内容的,列入守信记录。验收结果评定为优秀的,项目负责人列入守信“红名单”;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的,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经评定后列入守信“红名单”。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受托机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严格履行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的,规范项目管理与服务的,列入守信记录,管理服务职业水准高、服务对象评价好的列入守信“红名单”。

第十七条咨询评审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的,列入守信记录,业务能力强、履职水平高的列入守信“红名单”。

第十八条上述科技计划组织管理和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如发生失信行为的,自动移出守信记录。

第十九条对列入守信“红名单”的责任主体,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申报科技计划、参与评审咨询活动、承担科技服务事项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二)减少申报推荐审批程序,免除中期评估、监督检查。

(三)授权更多项目过程管理权限,下放更多重大事项调整和经费调剂权限。

第五章 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

第二十条 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违反相关项目管理规定或任务书约定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科研不端、违规、违纪或违法犯罪,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录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自然人一般失信行为

1.违反市级项目管理规定,未按规定签订项目合同书,及未按合同书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实施过程中重大问题或变更事项等。

2.承担的项目因自身原因被解除项目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项目合同约定任务的。

3.无正当理由未能通过项目验收或者逾期超过6个月未提交验收申请材料等。

4.违反回避制度,泄露相关信息,影响项目公开公正评审的行为。

5.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法人和机构一般失信行为

1.未及时履行项目合同书相关责任造成项目逾期未实施、验收;发生重大问题或变更事项未及时报告等。

2.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退回应退项目结余经费。

3.不主动回避与项目承担单位存在利益关系。

4.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管理混乱、影响科技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5.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责任主体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录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资格。

2.项目申报、实施或验收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等,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3.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执行;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造假。

4.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5.无正当理由,项目逾期超过 1 年,经催促仍拒不申请验收结题的;或者在验收结题过程中消极推诿、弄虚作假的。

6.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7.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协议书等)约定和科研不端行为等情况。

(二)法人和机构严重失信行为: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理、承担科技计划任务资格。

2.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务职责;包庇、纵容项目承担人员严重失信行为。

3.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

4.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不按制度执行或违反制度规定;管理严重失职,所管理的科技计划任务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

5.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6.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协议书等)约定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且受到以下处理的,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纳入科研失信“黑名单”管理。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

(二)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

(三)在科技计划任务管理或监督检查中受到相关部门和单位查处并以正式文件发布。

(四)因伪造、篡改、抄袭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国内外政府奖励评审主办方取消评审和获奖资格并正式通报。

(五)经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对纪检监察、监督检查等部门已掌握确凿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和证据,因客观原因尚未形成正式处理决定的,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于一般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二)停拨或核拨财政专项经费,或终止项目并追回结余经费。

(三)1年内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资格等处理;

(四)1年内不得承担市级科技管理中介服务事项等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于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相关责任主体,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通报批评,约谈,责令限期改正。

(二)取消有关项目立项资格、撤销项目,停拨未拨付经费或终止项目并追回结余经费。

(三)按程序认定纳入严重失信记录与惩戒名单管理,取消5年其承担或推荐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资格等处理。

(四)对发生2次及以上严重失信行为,或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的失信责任主体,按程序认定并纳入“黑名单”管理,取消其承担或推荐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资格等处理,通报其主管部门,并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五)对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相关法人单位,或一年内有 2 个及以上项目承担人员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的法人单位作为监督的重要对象,加强监督和管理。

(六)对涉嫌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失信责任主体,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实行记录名单动态调整机制,对处理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时移出失信记录与惩戒名单。

第二十七条 失信责任主体惩戒期满自动移出失信记录,并通知失信责任主体及其法人单位。黑名单失信责任主体惩戒期满允许申请修复。

第二十八条 失信责任主体在惩戒期内,如作出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等突出表现的,可随时申请信用修复,减轻或免除失信行为惩戒。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工作设立的其他计划(专项)项目,以及受托管理的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诚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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