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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兴宁市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7-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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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兴宁市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按照《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的函》(粤机编办发〔2016〕71号)和《关于做好更新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工作的通知》(梅市机编办〔2016〕286号)要求,市编办在充分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我市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兴宁市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通用目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及时公布行政许可事项

在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各有关单位要在单位门户网站公开本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

各有关单位要对照《通用目录》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实施依据等予以规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严禁随意新增行政许可事项,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同时,要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对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落实到位,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编办要根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法律法规修订等实际情况,加强对行政许可目录的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完善行政许可目录。

三、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的要求,逐项编写制定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形成业务手册、办事指南,推动行政许可事项进驻实体综合服务窗口和网上统一申办受理平台,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同时,要简化优化行政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附件:兴宁市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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