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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第三批)的决定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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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第三批)的决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行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15〕31号)、《关于全面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若干要求》(梅市机编办〔2015〕468号)和《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面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工作的通知》(兴市府办函〔2015〕45号)精神,市政府组织开展了全面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工作,并分别于2015年12月公布了《兴宁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第一批)》16个单位各类权责事项2981项、2016年1月公布了《兴宁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第二批)》9个单位各类权责事项2212项。目前,《兴宁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第三批)》已编制完成,现予公布(详见附件)。

《兴宁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第三批)》共包括3个单位各类权责事项1491项和部门职权交叉事项31项,其中: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局)权责事项202项,市科工商务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权责事项126项,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权责事项1163项和部门职权交叉事项31项。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和梅州市的要求,主动认真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工作,同时通过门户网站等载体公布本单位的权责清单,并主动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严格按清单履职尽责。对已公布权责清单的单位,要切实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环节,明确办理时限,公开权责运行流程图,同时要加强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及时进行调整。

附件:兴宁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第三批)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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