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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梅市府办函〔2015〕48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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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 商改 办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5日

梅州市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强化对市场主体 宽进 后的市场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市场监管机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主体许可经营项目监管清单〉和〈广东省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许可监管清单〉的通知》(粤府函〔2014〕2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梅州市商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快向 宽进严管 转变,将 谁负责审批,谁负责监管 与行业监管有机结合,进一步梳理明确各相关部门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转变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的市场监管机制,大力推进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实现行业监管、审批与监管相统一,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着力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助推梅州营造市场化、法治化、与国际接轨的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行业监管。

  建立健全与商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后续市场监管体系,全面涵盖对前置审批项目、后置审批项目及一般经营项目的监管,按照 谁负责审批,谁负责监管 以及行业监管的原则,行业监管部门履行本行业规范规定职责,对于许可审批经营项目由许可审批部门作为监管部门;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一般经营项目,按法律法规确定监管部门。

  (二)协同监管。

  行业监管部门积极牵头制定适应新形势的监管办法,立足现有政策、执法资源等条件,推进行业规范管理;工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共同抓好市场监管工作。

  (三)属地监管。

  简政放权,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探索整合部门资源,集中执法力量;积极试行市场主体监管权下放基层、转移社会组织监管等属地监管模式,促进综合执法与专业执法的有机融合,充分发挥市场、基层以及社会组织等作用,提高监管效能。

  (四)综合监管。

  积极推行行业协会自律、信用监管、社会监督等综合监管模式,充分发挥市场、行业协会等的作用,构建多层次市场监管体系,尊重市场监管客观规律,优化监管事项、调整监管方式,构建现代、科学监管体系。

  三、职责分工

  (一)关于一般经营项目的监管。工商部门履行一般经营项目(指不需经许可的经营项目)监管职责,通过抽查监管、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强化对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 无照经营 (指不需经许可的经营项目)等违法行为,并会同有关执法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市场主体违法经营行为。

  (二)关于许可经营项目的监管。项目许可部门按照《广东省市场主体许可经营项目监管清单》对许可经营项目(指须经许可方可经营的经营项目)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大对 无证经营 以及其他违反许可经营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相关住所或经营场所许可部门按照《广东省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许可监管清单》落实监管责任。涉及两个以上许可部门的,各许可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三)关于取消许可审批后的行业监管。对于取消行政许可的原许可经营项目,若不涉及行业特殊监管要求,由工商部门按一般经营项目统一监管;若涉及行业特殊监管要求且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由原许可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并及时研究制订取消行政许可后的行业监管规范。

  (四)关于经营场地的许可审批监管。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等部门依法监管,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市场主体使用的经营场所须经许可审批后,方可作为经营场所使用的,由许可审批部门根据《广东省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许可监管清单》及《梅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对许可审批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五)关于监管协作机制。工商部门、许可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通报或移交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处;发现违反本部门管理权限违法经营行为,还同时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理权限的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先行处理后,再及时移交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处,并依法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关于信息共享机制。工商部门、许可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应当统一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公示市场主体登记、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实现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信息的互联共享。

  (七)关于监督检查方式。工商部门对其登记的市场主体按一定比例进行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公示信息抽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工商部门、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当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优化执法工作流程,提高监管实效。

  四、实施步骤

  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分以下五个阶段进行:

  (一)启动阶段(2015年3月至2015年4月)。出台全市实施工作方案,明确划分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各许可审批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本职能部门加强市场监管的工作方案和相关文件。

  (二)推广实施阶段(2015年5月至2015年12月)。各部门根据确定的职责分工和制定的监管措施,开展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工商部门协同做好改革过渡期的监管工作,各许可审批部门按照 两建 工作的统一部署,加快推进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设。

  (三)评估提高阶段(2016年1月至2016年5月)。确保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进入平稳运行期,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调整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调整相关审批事项,定期更新明确各职能部门监管职责的相关文件,促使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常态化。

  (四)巩固提升阶段(2016年6月开始)。全面总结前期工作经验,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领导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保障,统筹安排行政资源,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建设统一规范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作为实施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支撑。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全市市场监管信息共享库、交换系统、信息发布门口网站,实现市场监管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为改革配套的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资金保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综合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工具,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的宣传,全面、准确宣传各部门在市场监管中的职责和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引导社会广泛参与诚信体系建设,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四)加强督查通报。将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定期组织对各监管部门以及各业务部门进行督查通报。积极落实问责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政府直接追究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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