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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4-12月食品药品信息公开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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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1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结果
(兴)食药监食罚[2019]3号销售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等假洋酒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兴宁市公安局民警于2018年12月10对位于兴宁市和山河东路31-33号的店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内货架和收银台后面的仓库发现有标示“经销商:保乐力加(中国)酒业有限公司”的“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净含量:700ml)等洋酒一批。经扫描“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净含量:700ml)瓶身二维码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该批洋酒的生产日期与瓶身标示的日期不符,怀疑存在质量问题,该店现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购进单据及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材料。经初步调查,该店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涉嫌销售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等假洋酒。我局对其中查获的洋酒1、轩尼诗VSOP干邑白兰地(净含量:700ml,酒精度:40%vol,标示总经销商:上海酩悦轩尼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01/26);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净含量:700ml,经销商:保乐力加(中国)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04/25)进行执法检验,上述2批次洋酒经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检验,样品所测项目中香气、口味、风格、非酒精挥发物总量(挥发酸+酯类+醛类+糖醛+高级醇)、图谱相似度项目不符合DB44/T 1114-2013《干邑白兰地品质鉴定技术规范》要求。经查,兴宁市瑞莉酒庄通过罗建森从惠州购进轩尼诗VSOP干邑白兰地、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等洋酒,从2018年4月12日至2018年12月10日止,共从惠州“绰号:广西”(男,具体姓名不详,微信号:HAOSHAN12588FBI)手中购进4次洋酒,货值金额合计三万多元,经我局发函至惠州市惠城区公安局协查,其无法确认我局查获的涉案物品的真伪;因此,我局仅对此次执法抽检结果不符合DB44/T 1114-2013《干邑白兰地品质鉴定技术规范》要求的洋酒进行查处。经查,兴宁市瑞莉酒庄共购进轩尼诗VSOP干邑白兰地(净含量:700ml,酒精度:40%vol,标示总经销商:上海酩悦轩尼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01/26)12瓶,已销售2瓶,余下10瓶未销售,销售价格430元/瓶,已收到货款860元,货值金额5160元,购进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净含量:700ml,经销商:保乐力加(中国)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04/25)10瓶,已销售6瓶,余下4瓶未销售,销售价格480元/瓶,已收到货款2880元,货值金额4800元,上述两种洋酒的货值金额合计9960元,收到货款合计374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二)项兴宁市瑞莉酒庄(兴宁市美诺颂酒庄)张志龙1、没收假洋酒轩尼诗VSOP干邑白兰地(净含量:700ml,酒精度:40%vol,标示总经销商:上海酩悦轩尼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01/26)10瓶、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净含量:700ml,经销商:保乐力加(中国)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04/25)4瓶;2、没收违法所得3740元;3、并处罚款5126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5000元。
(兴)食药监食罚[2019]5号销售假冒旺旺雪饼等食品案罚款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29对位于兴宁市水口镇水宋路1号的店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查,该店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481MA4W29850E,负责人:陈海青。在该店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及三楼仓库发现有产品外包装“娃娃图”颜色、生产批号大码方式与经销商销售产品不一致的“旺旺雪饼(含油型膨化食品)”639袋(其中:规格:520g/袋,数量4袋;规格:258g/袋,数量:15袋;规格:84g/袋,数量:620袋),该店现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购进单据及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材料。经查,该店销售的“旺旺雪饼(含油型膨化食品)”经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确认为不是旺旺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该店涉嫌销售假冒食品“旺旺雪饼(含油型膨化食品)”,其中规格:520g/袋的“旺旺雪饼”销售价格为17元/袋,规格:258g/袋的“旺旺雪饼”销售价格为11元/袋,规格:84g/袋的“旺旺雪饼”销售价格为4元/袋,且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因上述查获物品尚未销售,没有收到货款,货值合计2633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兴宁市水口镇华泰食品批发部陈海青:1、没收现场查获的旺旺雪饼(含油型膨化食品)639袋(其中:规格:520g/袋,数量4袋;规格:258g/袋,数量:15袋;规格:84g/袋,数量:620袋);2、并处罚款503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0300元。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148号生产经营抽检不合格益乡民(籼米)、好乡食米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当事单位以牟利为目的,于2019年1月10日从农户温海波(身份证号码:4414251973*******3)购买稻谷1300千克,于2019年1月16日生产上述好乡食米15包、益乡民(籼米)20包,上述两种大米经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初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复检,结果均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镉)。其生产经营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好乡食米、益乡民(籼米),已构成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上述大米销售价格均为115元/包(计4.6元/千克),货值金额合计4025元,当事单位收到不合格报告后采取召回措施,一共召回好乡食米4包、益乡民(籼米)3包,共获利600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兴宁市叶塘镇益民粮食加工厂邓雨红1、对召回的不合格好乡食米4包、益乡民(籼米)3包给予没收;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560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150号销售抽检不合格的“一卜牌高堂菜脯”

当事人胡雨兴销售给兴宁市福万佳购物商场的“一卜牌高堂菜脯”(标示生产企业:饶平县高堂一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08.01,规格:1000克/包),经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JQT19FC01717)。经查,当事人胡雨兴共购进该批不合格“一卜牌高堂菜脯”10箱(100包),该批“一卜牌高堂菜脯”货值为640元,当事人在销售该批“一卜牌高堂菜脯”过程中收到货款共计640元,获利12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胡雨兴
免予处罚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155号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警告
当事人袁胜华于2018年12月开始在拼多多平台开设店名为“兴宁市真好食肉圆店”的网店,并于2018年12月开始利用拼多多平台往全国各地销售自己制作的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盐焗鸡翅”。经查,当事人袁胜华在拼多多平台共销售“盐焗鸡翅”123包,销售单价为25.9元,货值为3185.7元、收到货款3185.7元、获利369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袁胜华
一、责令停止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二、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159号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2019年5月21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兴宁市兴城教育路沐彬中学校门对面的兴宁市民生医药有限公司教育路医药商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单位销售的“灯盏生脉胶囊”里面只有纸片而无药片、药丸,现场查验当事单位货架上的“灯盏生脉胶囊”、“阿卡波糖片”、“复方丹参滴丸”、“盐酸二甲双胍片”的进货票据,当事单位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当事单位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该批药品货值为3510元、当事单位在销售上述药品过程中收到货款1169元、获利128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兴宁市民生医药有限公司教育路医药商场王翠芳一、责令停止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二、对当事单位违法购进的“灯盏生脉胶囊”(生产企业: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6粒/板×3板、批号:20171204/20180508)3盒、“灯盏生脉胶囊”(生产企业: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6粒/板×5板、批号:20180553)15盒、“阿卡波糖片”(生产企业: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中国北京、规格:30片装、批号:BJ42313)14盒、“复方丹参滴丸”(生产企业: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规格:每丸重27mg、180丸,批号:180818)25盒、“盐酸二甲双胍片”(生产企业: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规格:0.5克/片×20片、批号:ABC2025)21盒予以没收;三、没收违法所得12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755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7678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154号销售抽检不合格的“一卜牌高堂菜脯”

当事人林汉强销售的“一卜牌高堂菜脯”(标示生产企业:饶平县高堂一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08.01,规格:1000克/包),经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苯甲酸及其钠盐标准要求≤1.0,检测结果:1.2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JQT19FC01717)。2019年4月12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产品《检验报告》1份。该批“一卜牌高堂菜脯”货值为75元,当事人在销售该批“一卜牌高堂菜脯”过程中收到货款共计75元,获利11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林汉强
免予处罚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166号销售抽检不合格的“叉烧瘦肉红豆粽”

当事人陈丽梅生产销售的“叉烧瘦肉红豆粽”(生产日期:2019.5.8),经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SB/T 10377-2004《粽子》、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QT19FC04804)。2019年5月27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产品《检验报告》1份,货值175元,当事人在销售该批“叉烧瘦肉红豆粽”过程中收到货款共计175元,获利40元。《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陈丽梅
责令其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叉烧瘦肉红豆粽”。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167号销售抽检不合格的“五香咸肉粽”

当事人练坚设立在宁江路7号二楼、四楼的兴宁市鸿南酒楼生产经营的“五香咸肉粽”(生产日期:2019年5月8日),经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230,标准要求为≤110。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SB/T10377-2004《粽子》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JQT19FC04806)
2019年5月27日上午,执法人员向鸿达酒店送达了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QT19FC04806)1份,经查,当事人练坚的兴宁市鸿南酒楼在2019年5月8日生产的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五香咸肉粽”共300个,货值金额共计1500元。除了被抽检16个按5元/个销售给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分有限公司,收到货款80元外,其它的由于距离端午节时间还较长,全部发给酒楼员工试吃了,没有再收到其它货款。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练坚
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香咸肉粽”。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163号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徐福记”香葱味芊层酥罚款
2019年5月22日,根据消费者举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单位梅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单位摆放在货架上销售的“徐福记”香葱味芊层酥1盒(规格:144g/盒,下同),标明:生产日期:2018年08月15日,保质期9个月,已超过保质期7天。当事单位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经营货值合计9.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梅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吕德伟一、对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徐福记”香葱味芊层酥1盒(规格:144g/盒),予以没收;二、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164号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馨湘源”千里香挤压糕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2019年5月22日,根据消费者举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单位兴宁市乐卖多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单位销售货架上摆放的 “馨湘源”千里香挤压糕点(辣么厉害)4包(规格:170克/包,下同),标明生产日期:2018/11/11,保质期180天,已超过保质期12天。违法经营货值合计19.5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兴宁市乐卖多商贸有限公司范小强一、对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馨湘源”千里香挤压糕点(辣么厉害)4包(规格:170克/包),予以没收;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9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003.9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172号生产销售抽检不合格的大米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2019年5月21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工作人员对位于兴宁市坭陂镇坜陂红卫村的兴宁市坜陂红卫粮食加工厂生产经营的“四季旺软香米”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19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单位送达了上述“四季旺软香米”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C20190196)1份,当事单位通过销售上述“四季旺软香米”获利300元,案件总货值合计4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兴宁市坜陂红卫粮食加工厂王文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人民币5030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181号生产销售抽检不合格的大米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2019年5月8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河源市源城区东埔中学的食堂抽检了标称为兴宁市聚丰粮食加工厂生产的“念乡米”(规格为25KG/袋、生产日期为2019年4月19日),经检验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ZF02019055272);2019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单位兴宁市聚丰粮食加工厂生产经营的“念乡米”(25kg/袋、生产日期:2019年5月20日)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C20190199)。至当事单位收到《检验报告》时止,上述三个批次的“念乡米”均已销售完毕,收到销货款8100元。糠以1.4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得销货款2184元,合计收到销货款10284元,除去人工、成本,当事单位销售上述三批次涉案“念乡米”共获利900元,案件总货值合计81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兴宁市聚丰粮食加工厂李紫亮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人民币5090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184号销售劣药大黄碳酸氢钠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19年6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兴宁市兴城怡苑路中段自编3-5号的梅州市桐兴泰大药房有限公司城南店销售的大黄碳酸氢钠片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结果为不符合规定。本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1日向当事单位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C20190256)1份。至2019年8月1日,上述大黄碳酸氢钠片除去抽样送检的4瓶外,已销售2瓶,剩余4瓶尚未销售出去就被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查扣,合计得销货款10元,案件货值5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梅州市桐兴泰大药房有限公司城南店吴健红一、对扣押的劣药大黄碳酸氢钠片(生产单位:广西十万山制药有限公司;批号:181003;规格:100片/瓶)4瓶,予以没收;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1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202号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非药品广告罚款
当事人何利娟在销售非药品“齐昌堂湿立宁”时涉嫌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何利娟
 一、责令停止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并消除影响;  二、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193A号销售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预包装大米“农家香米”罚款
当事人袁锦尧销售在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标称“农家香米”大米16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一)、(三)项袁锦尧
一、对查获的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标称“农家香米”大米16袋,给予没收;二、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200号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罚款
2019年8月20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兴宁市惠福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未在期限内按本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15日发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完成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兴宁市惠福酒店有限公司蓝惠普一、责令改正; 二、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207号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南国靓米”生产经营活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2019年9月5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坭陂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到位于兴宁市坭陂镇红卫村公社曾屋18号的兴宁市坭陂镇森林粮食加工厂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厂经营场所内有2袋预包装的“南国靓米”(标示净含量24.75Kg,生产厂家:兴宁市坭陂镇森林米厂(原新兴米厂)),其包装上未标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当事人罗科林(公民身份号码:4414812000*******7)陈述了上述“南国靓米”是由他自己在兴宁市坭陂镇森林粮食加工厂内生产加工的。当事人罗科林现场出示了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481MA5293GT4U,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罗科林),未能出示有效的《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南国靓米”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兴宁市坭陂镇森林粮食加工厂罗科林一、责令改正;二、没收违法所得200元;三、处罚款人民币6000 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620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210号销售经抽检不合格的上海青

根据范洪波案中核查反馈的不合格食品“上海青”来源的信息,2019年8月8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夏威设立在兴宁市粤东农贸综合批发市场的安兴蔬菜店(营业执照证件名称为:兴宁市夏威蔬菜店)进行现场核查,未发现有检验报告中所称的“购进日期:2019年7月4日”的不合格“上海青”,并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上海青”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NY2019071289)1份。至2019年8月8日止,该批次的“上海青”已全部销售完毕,合计经营货值2847元,扣除各项经营成本后,盈利312元。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方的身份证和供货方开具的“保鲜蔬菜运输合同”复印件,证明其不知道所购销的“上海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夏威
1、责令停止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2、免予处罚。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215号经营不合格的食品黄金豆

2019年9月9日,我局收到五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告知函》(华市监告字[2019]19号),告知本局辖区内的兴宁市浩平食品商行经营者李志平销售给五华县长布镇和兴购物中心的“优加优品”黄金豆(规格:150克/包,生产日期:2018.09.30,下同),经抽检为不合格产品。2019年9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兴宁市新陂镇兴叶路余屋10号的当事人李志平经营的兴宁市新陂镇泰雁食品商行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上述同批次的“优加优品”黄金豆,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优加优品”黄金豆,当事人确认五华县长布镇和兴购物中心经营的不合格的“优加优品”黄金豆是从其商行购进的。查,2018年1月2日,当事人从广东省茂林食品有限公司以2.6元/包的价格购进该公司生产的上述同批次“优加优品”黄金豆200包,合计进货款520元。尔后,以4.0元/包的价格进行批发销售,至2019年1月底已全部销售完毕,得销货款800元,获利280元。当事人提供了广东茂林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广东茂林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单》、《广东茂林食品有限公司炒货食品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李志平
一、责令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的“优加优品”黄金豆的行为;二、免予处罚。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219号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鲫鱼”

2019年8月7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对何达奇设立在兴宁市兴城人民大道惠丰园小区E2栋第15卡的兴宁市七叶水产丽都经营部经营的“鲫鱼”依法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检验: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35号要求(指标:≤100,检验结果:2007.39µ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ZNY2019080438)。经查,当事人何达奇于2019年8月6日从佛山市南海盐步环球水产交易市场鱼塘交易部购进上述“鲫鱼”32.8公斤,购进价格为19元/公斤,购进款为623.2元,尔后将上述“鲫鱼”置于其经营的兴宁市七叶水产丽都经营部进行销售。2019年8月7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位于兴宁市兴城人民大道惠丰园小区E2栋第15卡的兴宁市七叶水产丽都经营部经营的该批“鲫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验,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35号要求(指标:≤100,检验结果:2007.39µ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ZNY2019080438)。经查,该批“鲫鱼”售价为21元/公斤,截至2019年9月10止,上述“鲫鱼”已全部销售完,得销货款688.8元,获利65.6元,合计货值688.8元。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单据及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不清楚其所经营的“鲫鱼”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何达奇(兴宁市七叶水产丽都经营部)
1.责令立即停止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2.免予处罚。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217号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香芹”

2019年8月5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林永锟设立在兴宁市城南市场南市路口转弯处的兴宁市鲜田农产品销售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其经营的“香芹”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指标:≤0.05mg/kg,检验结果:0.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ZNY2019082367)。经查,2019年8月3日当事人以5元/kg的单价从林延青经营的梅州市梅江区延青蔬菜档购进上述“香芹”2.5kg,尔后将上述香芹摆放在其经营的兴宁市鲜田农产品销售店进行销售。2019年8月5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林永锟设立在兴宁市城南市场南市路口转弯处的兴宁市鲜田农产品销售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其经营的“香芹”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指标:≤0.05mg/kg,检验结果:0.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ZNY2019082367)。经查,上述“香芹”的销售价格为7元/kg,截至2019年9月10日止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17.5元,获利5元,合计货值17.5元。当事人林永锟能够提供进货单据及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不清楚其所经营的“香芹”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林永锟(兴宁市鲜田农产品销售店)
责令停止销售,免予处罚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218号经营抽检不合格的“花甲”

2019年7月1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对胡碧云设立在兴宁市东风路东门外胡屋的兴宁市东门冻品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其经营的“花甲”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35号要求(指标:不得检出,检出限:0.1µg/kg,检验结果:4.2µ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ZNY2019076462)。经查,2019年7月1日,当事人胡碧云以22元/kg的单价从五华县水寨镇交通路60号的五华县天成海鲜店购进“花甲”10kg,尔后置于其经营的兴宁市东门冻品店进行销售。2019年7月1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当事人设立在兴宁市东风路东门外胡屋的兴宁市东门冻品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其经营的“花甲”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35号要求(指标:不得检出,检出限:0.1µg/kg,检验结果:4.2µ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ZNY2019076462)。经查,该批“花甲”销售单价为36元/kg,截至2019年8月28日止,上述“花甲”已全部销售完,得销货款360元,获利140元,合计货值360元。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单据及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不清楚其所经营的“花甲”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胡碧云(兴宁市东门冻品店)
1.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2.免予处罚。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214号销售假冒专利的“蚂蚁照明”投光灯

2019年9月24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罗导设立在兴宁市新兴大道23号的兴宁市凯旋五金交电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摆放在货架上销售的“蚂蚁照明”投光灯(功率:30W,色温:正白,下同)3个,外包装盒上均标明:专利标识图形,国家发明专利产品,专利号:201310522612.5。执法人员现场登陆专利查询网站查询,结果为:没有查询到“201310522612.5”相关专利。查,2017年12月28日,当事人从兴宁市鸿鑫灯饰店以15元/个的价格购进标称广东蚂蚁照明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蚂蚁照明”投光灯5个,计进货款75元,购进后摆放在其商行以22元/个的价格进行销售,至2019年9月24日止,已销售2个,得销货款44元,余下的3个“蚂蚁照明”投光灯尚未销出,在销售现场被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封,查封货值66元,合计经营货值110元。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蚂蚁照明”投光灯用长方形纸盒包装,外包装盒上标明:“ 国家发明专利产品,专利号:201310522612.5,广东蚂蚁照明有限公司,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工业区,输入电压:AC220V/50-60Hz,总功率:30W,色温:正白,重量:0.45KG,尺寸:15.5×10.5×9CM”等内容。通过专利查询网站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蚂蚁照明”投光灯外包装上标明的专利号进行查询,结果没有“201310522612.5”相关专利,结果表明“蚂蚁照明”投光灯没有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号为“201310522612.5”的相关专利,属于假冒专利的产品。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销售单,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罗导
责令停止销售假冒专利的“蚂蚁照明”投光灯。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220号经营抽检不合格的“沙甲”

2019年8月7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肖振华设立在兴宁市西门街28号的兴宁市振华水产品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其经营的“沙甲”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35号要求(指标:不得检出、检出限:0.1μg/kg、检出结果:0.5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ZNY20190100427)。经查,2019年8月7日当事人肖振华以14元/kg的单价从钟海玲经营的水产品店购进上述“沙甲”12.5kg,购进款为175元,尔后将上述“沙甲”置于其经营的兴宁市振华水产品店进行销售。2019年8月7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广州市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沙甲”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抽样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35号要求(指标:不得检出、检出限:0.1μg/kg、检出结果:0.5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ZNY20190100427)。经查,上述“沙甲”的销售价格为22元/kg,截至2019年9月3日止,上述“沙甲”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275元,获利100元,合计货值275元。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单据及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不清楚其所经营的“沙甲”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肖振华(兴宁市振华水产品店)
1.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2.免予处罚。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224号销售不合格豆芽

根据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NY2019094050),2019年10月14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吴育辉设立在兴宁市丽园路24号的兴宁市红旺副食商店(现已更名为:兴宁市吴仔蔬菜店)进行现场核查,并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现场未发现有检验报告中所称“购进日期:2019年9月19日”的不合格豆芽。经查,当事人吴育辉于2019年9月19日从李海华处以2.4元/公斤的价格购进“豆芽”2.5公斤,计进货款6元。尔后,摆放在其店内以4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牟利。该批次的“豆芽”已于购进当天全部销售完毕,经营货值10元,收到货款10元,盈利4元。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单据及供货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其不知道所购销的“豆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六条吴育辉
1、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豆芽的行为;2、免予处罚。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261号经营不合格泡鸭爪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经查,2019年7月14日,当事人刘科燕从兴宁市振惠副食商店商业城店以18元/瓶的价格购进标称龙岩市永定区聚香轩食品厂生产的聚香轩泡鸭爪7瓶(规格:800克/瓶,生产日期:2019.05.17,下同),合计进货款126元;尔后,以21元/瓶的价格摆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牟利。2019年9月24日,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聚香轩泡鸭爪库存量6瓶中进行依法随机抽样送检。经检验,结果为:聚香轩泡鸭爪所检项目标签不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19年11月4日止,上述聚香轩泡鸭爪已售出6瓶,得销货款126元,获利18元;余下1瓶尚未售出,在经营现场被我局依法查扣,扣押货值21元。合计经营货值147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此检验结果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聚香轩泡鸭爪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兴宁市振惠凉果商行出货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刘科燕(兴宁市天来食品生活超市)
一、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聚香轩泡鸭爪的行为;二、对查获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聚香轩泡鸭爪1瓶(规格:800克/瓶,生产日期:2019.05.17),予以没收。
兴市市监行处[2019]第263号经营不合格泡蒜香菜脯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经查,2019年8月6日,当事人杨峰从广东汤南小菜食品有限公司以5元/瓶的价格购进该公司生产的上述“汤南小菜”蒜香菜脯12瓶,合计进货款60元;尔后,以7元/瓶的价格摆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牟利。2019年9月20日,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汤南小菜”蒜香菜脯库存量6瓶中进行依法随机抽样送检。经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验,结果为:“汤南小菜”蒜香菜脯所检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标签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至2019年11月4日止,上述“汤南小菜”蒜香菜脯已售出10瓶,得销货款70元,获利20元;余下2瓶尚未售出,即于2019年11月4日被我局依法查扣,扣押货值14元。合计经营货值84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此检验结果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经营不合格的“汤南小菜”蒜香菜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能够提供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检测报告》(复印件)以及进货单据,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杨峰(兴宁市兴城振城食品曙光路店)
一、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二、对查获的不合格“汤南小菜”蒜香菜脯2瓶(规格:280克/瓶,生产日期:2019-06-17),予以没收。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265号超范围经营药品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当事人经营的“天视”盐酸洛美沙星滴眼液、“福东海”生化丸、云南白药等三种药品的包装盒及其瓶身上均未标示有“OTC”标志,药品说明书上均标示有“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的警示语,属于处方药。现查实,上述三种处方药是当事人于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27日期间,以兴宁市兴安药店怡宁店的名义购进的。尔后,当事人将其中的“天视”盐酸洛美沙星滴眼液10盒、“福东海”生化丸5盒、云南白药10瓶,自行分配到其经营的兴宁市兴安药店,分别以5元/盒、9元/盒和14.6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牟利。至案发时止,已销售上述“天视”盐酸洛美沙星滴眼液6盒、“福东海”生化丸2盒、云南白药6瓶,合计得销货款135.6元。余下的“天视”盐酸洛美沙星滴眼液4盒、“福东海”生化丸3盒、云南白药4瓶尚未销售出去,即于2019年11月7日在经营现场被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查扣,扣押货值105.4元,合计经营货值241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刘雄华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对查获的处方药“天视”盐酸洛美沙星滴眼液4盒(规格:0.3%,8ml:24mg×1瓶/盒)、“福东海”生化丸3盒(规格:每丸重9g,每盒装10丸)、云南白药4瓶(规格:每瓶装4g,保险子1粒),予以没收;三、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5.6元,并处罚款人民币9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35.6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271号经营不合格“甘塘“娘酒、“地都洪兴”冬菜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3月27日从兴宁市甘塘酒业有限公司以每瓶45元的价格购进该公司生产的“甘塘”娘酒(甜黄酒)4瓶,于2019年9月17日从兴宁市味都副食经营部以每件19元(6瓶/件)的价格购进标称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瑞洪兴腌制厂生产的“地都洪兴”冬菜6瓶,经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至2019年11月5日止,上述“地都洪兴”冬菜已全部销售完毕;上述“甘塘”娘酒(甜黄酒)已售出3瓶,余下“甘塘”娘酒(甜黄酒)1瓶尚未售出,即于2019年11月5日在经营现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扣。上述两种食品共计得销货款180元,获利26元,合计经营货值233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三十六条曾国龙(兴宁市黄陂镇善成街人人乐百货综合商店)
一、责令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甘塘”娘酒(甜黄酒)、“地都洪兴”冬菜;二、对查获的标称兴宁市甘塘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甘塘”娘酒(甜黄酒)1瓶(规格:2600ml/瓶、16%vol,生产日期:2019年1月13日),予以没收。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251号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经营行为警告
2019年11月4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陈育彬设立在兴宁市学前路66-68号的兴宁市中佳食品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其采购“潘田米粉”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陈育彬
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292号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品警告
2019年11月8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设立在兴宁市兴城东城路135号的兴宁市鸿福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涉嫌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品,当事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兴宁市鸿福大药房有限公司
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293号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罚款
2019年11月7日下午,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中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张利萍于兴宁市宁和二站的兴宁市兴生药店进行检查时,查获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着正在销售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的药品,总货值98.5元《药品管理法》(2015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张利萍
一、责令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二、对查获的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的药品:三盒规格60片的“珍菊降压片”和七盒25mg“酒石酸美托洛尔片”予以没收,并没收违法所得21元;第三、处罚款人民币200元,罚没款合计共221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298号销售涉嫌销售标签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正宗化州橘红”扣押、罚款
2019年11月5日上午,宁中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位于兴宁市宁中镇佛岭村社角里的深圳市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佛岭分店进行检查,查获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着正在销售的标签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正宗化州橘红”,总货值25元《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深圳市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佛岭分店
一、对扣押的标签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食品“正宗化州橘红”予以没收。
二、对当事单位销售标签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正宗化州橘红”的行为罚款五千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三、对当事单位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299号未凭医师处方单销售处方药警告
2019年11月18日上午,宁中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一行四人对位于兴宁市宁中商业城9号商业楼53号的兴宁市祥和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随机抽查购销记录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售出“阿莫西林胶囊”,当事单位无法提供销售上述药品时的医师处方证明。《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兴宁市祥和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一、责令限期改正。二、做出行政警告处罚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300号未凭医师处方单销售处方药警告
2019年11月13日上午,宁中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一行四人来到当事人何文权位于兴宁市佛岭机场路86-88号的兴宁市康信大药房,依法进行检查,在随机抽查的进货单据中,发现“诺氟沙星胶囊”、“酒石酸美托洛尔片”二种处方药,现场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处方药销售时的医师处方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何文权
一、责令限期改正。二、做出行政警告处罚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249号销售过期劣药案罚款
2019年11月4日下午,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新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到设立在兴宁市鸿源路111号的兴宁市巫南燕诊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巫南燕销售的标明:广东省罗浮山白鹤制药厂生产的“喉舒宁片”14盒,成都地奥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地奥心血康胶囊”2盒,石药集团生产的“石药贝贝板蓝根颗粒”5盒,上海现代哈森(商丘)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去痛片”6瓶,山西同达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布洛芬片”4瓶,湖北华光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龟甲胶”1盒均超过产品外包装袋上标明的有效期,涉嫌销售过期劣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巫南燕
一、对查获的超过有效期的“喉舒宁片”14盒、“地奥心血康胶囊”2盒、“石药贝贝板蓝根颗粒”5盒、“去痛片”6瓶、“布洛芬片”4瓶、“龟甲胶”1盒,予以没收;二、处罚款人民币95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253号利用食品标签宣传治疗功能罚款
2019年11月5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新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兴宁市兴城南民路56、58号的广东深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志林大药房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单位经营的“原生态鳄鱼汤煲”4包、“滋肾养肝壮筋汤”3包、“石斛滋阴汤包”4包、“虎乳川贝润肺汤”3包等汤料包的商品标签上标明有:“润肺止咳、补血壮骨、增强腰肾活力、清热止咳、治疗哮喘及喘咳、提高体质”等宣传治疗功能的内容,涉嫌在经营汤料包过程中利用食品标签宣传治疗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李林燕
一、对查获的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原生态鳄鱼汤煲”4包、“滋肾养肝壮筋汤”3包、“石斛滋阴汤包”4包、“虎乳川贝润肺汤”3包,予以没收; 二、对销售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汤料包的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元,并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以上两项合计罚没款人民币7003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206号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罚款
2019年11月12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新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到设立在兴宁市鸿源大道34栋28、29卡的兴宁市益众药店鸿源分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吴雨辉销售的标明:广州市花城制药厂生产的“头孢拉定胶囊”(产品批号:2080606、生产日期:2018年6月14日,有效期至2020年6月,规格:每袋装10粒)11板无合法购进单据,涉嫌销售无合法购进单据的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吴雨辉
一、对查获的无合法购进单据的“头孢拉定胶囊”药品19板,予以没收; 二、对销售无合法购进单据的药品的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7.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63元。以上两项合计罚没款人民币310.5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247号温汉华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和从非法途径购进药品案 罚款
:2019年11月5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叶塘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兴宁市叶塘镇叶南老街51号的兴宁市叶塘同安药店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药店悬挂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兴DB7533186,企业名称:兴宁市叶塘同安药店;注册地址:兴宁市叶塘镇叶南老街51号;经营范围:处方药(不含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中成药、抗生素制剂、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企业负责人:温汉华;质量负责人:杨春香。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左边货柜上摆放8盒“阿莫西林胶囊”,标示生产企业:通药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规格:0.25g,批号:190601;6瓶“硫酸庆大霉素片”,标示生产企业: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规格:40mg,批号:11190410;4盒“头孢拉定胶囊”,标示生产企业:上海普康药业有限公司,规格:0.25g,批号:19010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温汉华一、没收违法购进和超范围经营的药品;二、没收违法所得446元;三、并处罚款人民币1554元;四、以上二项合计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254号罗雨松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罚款
2019年11月7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叶塘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兴宁市叶塘镇叶南温泉街83号的兴宁市叶南健安药店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药店悬挂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兴DB7533192,企业名称:兴宁市叶南健安药店;注册地址:兴宁市叶塘镇叶南温泉街83号;经营范围:处方药(不含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中成药、抗生素制剂、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左边货柜上摆放有2盒“葡萄糖注射液”,标示生产企业: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规格:20ml:10g,批号:C1903070,现场该药店负责人提供的单据未标明供货商名称,未加盖供货商公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罗雨松:一、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二、没收违法所得共计77元;三、并处罚款人民币223元;四:以上二项合计人民币30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290号黄耀发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食品召回和销毁记录一案责令改正
2019年11月4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叶塘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黄耀发设立在兴宁市叶塘镇留桥村原农科所的兴宁市叶塘镇胜青酒厂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酒厂未能提供进货、销售台账,食品召回和销毁记录。《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王耀发一、责令7日内改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进货、销售台账和召回、销毁记录;二、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246号丘隹文不按生产规范要求,使用来源不明确的大米生产黄酒案警告
2019年11月4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兴宁市大坪镇兰塘村花厅背小组3号楼的“兴宁市大坪镇利佳源酒坊”(当事人:丘隹文)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丘隹文未能提供部分生产原料的供货商证件,进货单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活动不符合生产规范要求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丘隹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245号兴宁市大坪远辉粮食加工厂涉嫌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的行为案警告
2019年11月4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兴宁市大坪镇粮所街(湘盛饭店侧)的“兴宁市大坪远辉粮食加工厂”(当事人龚远辉)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单位粮食加工生产操作人员未能现场提供上岗健康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龚远辉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255号兴宁市大坪镇布骆村卫生站(主要负责人:杨水强)经营劣药案罚款
2019年11月8日上午,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兴宁市大坪镇布骆村“兴宁市大坪镇布骆村卫生站”检查时,发现该站内药柜中的标示“河南九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马来酸氯苯那敏片”1 瓶(4毫克/1000片/瓶),标明生产日期:2017年10月9日、有效期至2019年9月;标示“天津飞鹰玉川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叶酸片” 2盒(0.4毫克/31片/6瓶/盒),标明生产日期:2016年11月11日、有效期至2019年10月;标示“山西大原药业有限公司(原大原制药厂)”生产的“布洛芬片”1瓶(0.1克/100片/瓶),标明生产日期:2019年9月14日、有效期至2019年9月15日;标示“白云山汤阴东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双氯芬酸钠肠溶片”1瓶(25mg/100片/瓶), 标明生产日期:2016年7月28日、有效期至2019年7月27日等药品均已超出保质有效期,涉嫌经营劣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杨水强对过期药品“马来酸氯苯那敏片”1 瓶(4毫克/1000片/瓶), “叶酸片” 2盒(0.4毫克/31片/6瓶/盒), “布洛芬片”1瓶(0.1克/100片/瓶), “双氯芬酸钠肠溶片”1瓶(25mg/100片/瓶)予于没收;二、处罚款人民币216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248号销售劣药罚款
2019年11月4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田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位于兴宁市龙田镇蓼塘村的兴宁市龙田镇蓼塘村卫生站进行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发现该卫生站货架上有两盒阿莫西林颗粒(生产厂家: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批号:4170005,有效期至2019.07)和一盒蛇胆陈皮散(生产厂家: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批号:17002,有效期至2019.10),以上药品均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三)项。兴宁市龙田镇蓼塘村卫生站
一、没收违法销售的阿莫西林颗粒(12袋/盒)2盒、蛇胆陈皮散(10袋/盒)1盒;二、处罚款人民币111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276号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警告
2019年11月11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田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位于兴宁市龙田镇龙平路33号的兴宁市龙田乾誉客家小吃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公示栏的从业人员健康信息栏内张贴有两张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证件信息分别是:姓名:袁志忠,体检日期:2018年4月24日(有效期壹年);姓名:赖春梅,体检日期:2018年4月24日(有效期壹年),上述证件至检查当日均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要求负责人提供工作人员的有效健康证,该店负责人现场无法提供,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兴宁市龙田乾誉客家小吃店
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277号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警告
2019年11月11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田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位于兴宁市龙田镇龙平路151号的兴宁市龙田镇东兴大饭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公示栏的从业人员健康信息栏内张贴有三张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证件信息分别是:姓名:曾志雄,体检日期:2017年9月29日(有效期壹年);姓名:曾庆良,体检日期:2017年9月29日(有效期壹年);姓名:刘连芳,体检日期:2017年9月29日(有效期壹年),上述证件至检查当日均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要求负责人提供工作人员的有效健康证,该店负责人现场无法提供,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兴宁市龙田镇东兴大饭店
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252号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警告
2019年11月5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兴宁市黄槐镇十字路口信用社对面的兴宁市黄槐镇槐城副食商店进行检查,现场抽查该店经营场所内的一瓶怡宝饮用水(净含量1.555升,生产日期:20190327),该店仅能提供上述商品的购进单据,未能提供供货商的许可证和怡宝饮用水的合格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曾城曾城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250号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警告
2019年11月5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兴宁市黄槐镇黄槐街水厂路口的兴宁市黄槐镇永兴副食综合商店进行检查,现场抽查该店经营场所内的一瓶怡宝饮用水(净含量555ml,生产日期:20190606),该店仅能提供上述商品的购进单据,未能提供供货商的许可证和怡宝饮用水的合格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曾永飞曾永飞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238号销售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罚款
2019年11月8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兴宁市黄槐镇黄槐街水厂路口的兴宁市黄槐镇槐东村卫生站(三)进行检查,现场查看该站经营场所时发现两盒银翘解毒丸(国药准字Z13020379,产品批号:221601001,规格:每丸重9克,生产企业:石家庄万和制药有限公司),该药品包装显示生产日期为20160101,有效期至20181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黄平黄平一:没收过期药品;二:处以三倍罚款36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6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256号未持有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警告
2019年11月4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兴宁市陶古村高架桥往北约50米处的兴宁市黄陂镇雨强食品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该加工厂经营者石秀丹有事不在现场,委托她老公石雨强在现场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在现场,执法人员要求石雨强出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有效健康证明,石雨强无法提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有效健康证明,该加工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并符合下列要求……(七)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石秀丹石秀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257号未持有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警告
2019年11月4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兴宁市黄陂镇陶古村进公围25号的梅州市客佳香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斌富有事不在现场,委托公司员工何美珍在现场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在现场,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出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当事单位无法提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当事单位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王斌富王斌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264号超出许可经营范围经营药品和非法购进药品的行为罚款
2019年10月23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兴宁市黄陂镇粒坑村粒坑小学斜对的兴宁市黄陂镇达煌药店进行药品执法检查。检查时,经营者罗新文外出不在店里,委托其员工黎明星在现场配合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药店货架上有“三精 阿莫西林胶囊”等一批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明:“处方药(不含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该药店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其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在现场查验该药店销售的“999生脉注射液”等一批药品的进货单据,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单据,当事人违反了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四)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罗新文罗新文一:没收超出许可经营范围经营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4元、处罚款人民币840元;二:没收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6.9元、处罚款人民币5151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6137.3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259号安排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警告
2019年11月4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径南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位于兴宁市径南镇浊水村李屋43号的兴宁市径南镇绍光茶叶加工厂(经营者:李绍光)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能提供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当事人李绍光涉嫌安排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兴宁市径南镇绍光茶叶加工厂李绍光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258号安排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警告
2019年11月4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径南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位于兴宁市径南镇宝山村杜屋坳的兴宁市径南镇坤元茶叶加工厂(经营者:杜坤元)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能提供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当事人杜坤元涉嫌安排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兴宁市径南镇坤元茶叶加工厂杜坤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288号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罚款
2019年11月13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径南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位于兴宁市径南镇太阳村的兴宁市径南镇太阳村卫生站(主要负责人:丘握)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单位的药柜中有“注射用辅酶A”5盒,该注射液外包装盒上主要标示:生产企业:衡阳恒生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3020632,规格:100单位,包装:低硼硅玻璃管制注射剂瓶、10瓶/盒,产品批号:20081105,有效期至2011年10月,已超过有效期。当事单位涉嫌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兴宁市径南镇太阳村卫生站丘握一、对查获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注射用辅酶A”5盒予以没收;
二、处罚款人民币10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289号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警告
2019年11月11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坭陂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到位于兴宁市坭陂镇咸鱼街第五卡的兴宁市坭陂镇健明堂大药房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药房于2019年11月5日销售了1盒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标示生产厂家:通药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190603,生产日期:20190605,有效期至:2021.05,产品序列号:130273),零售价5元/盒,该药房负责人张婉兰当场无法提供2019年11月5日销售上述药品的处方凭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兴宁市坭陂镇健明堂大药房 张婉兰一、警告;二、责令改正。


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4-12月食品药品信息公开.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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