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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3月食品药品信息公开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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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1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结果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230号生产不合格“姜酒”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当事单位梅州市客家天地酒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8日生产“姜酒”(生产日期:2018年9月23日,规格:2500g/桶,酒精度:13%vol)12桶,其中2桶用于出厂自检,于2018年12月25日将剩余10桶销售给客天下农电商产业园。2019年8月13日,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对客天下农电商产业园经营的该批次“姜酒”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标准指标:12%-14%vol、实测值:16%vol),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19J1510278)。当事单位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采取了召回措施,截至2019年9月23日止,共召回该批次“姜酒”5桶,其中2桶已开封,当事单位对召回的5桶“姜酒”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经查,该批“姜酒”的销售单价为60元/桶,截至2019年9月16日已全部售完,得销货600元,合计货值600元,扣除人工及成本获利60元(扣除召回5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梅州市客家天地酒业有限公司黄淑辉一、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姜酒”;二、没收违法所得6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26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2019]第327号销售不合格生鸡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经查,2019年9月21日,当事人陈新云从兴宁市权兴活鸡门市以14.8元/斤的价格购进上述同批次活鸡15斤,计进货款222元;尔后,在其经营门店内以21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牟利。2019年9月24日,在销售过程中,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活鸡宰杀后的鸡肉(生)进行依法随机抽样送检。经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验,结果为:所检项目氧氟沙星(指标:禁止使用,检出限:1.0 ug/kg,检验结果:5.18ug/kg,结果判定:不合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NY2019094725)。至2019年11月4日止,上述同批次活鸡已全部销售完毕,得销货款315元,获利93元。合计经营货值315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此检验结果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不合格的鸡肉(生)农产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陈新云(陈新云鲜肉店)
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鸡肉(生)的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3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93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345号销售劣药小柴胡颗粒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当事单位于2019年5月23日从广东深华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小柴胡颗粒150盒,其中120盒的进货价格为6.9元/盒,另外30盒的进货价格为0.01元/盒,共计进货款828.3元。购进后摆放在其药房货架上均以10元/盒的价格进行销售。2019年8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单位销售的上述小柴胡颗粒随机抽取5盒送检。经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检验,结果为不符合规定。本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23日向当事单位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YC20190470)1份,在法定期限内,上述小柴胡颗粒生产厂家江西德上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并向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提出复检申请。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复检结果为不符合标准规定。本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12日向当事单位直接送达了由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复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9A13665)1份。至2019年9月23日,上述小柴胡颗粒已售出147盒,剩余3盒尚未售出被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查扣,得销货款1470元,扣押货值30元,合计经营货值1500元。在案审理期间,当事单位对其销售劣药小柴胡颗粒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广东通天济医药有限公司通天济大药房罗小珊一、对扣押的劣药小柴胡颗粒(生产日期:2019-03-25,产品批号:19030210;包装:复合膜包装,每盒装10袋;规格:每袋装10克)3盒,予以没收;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7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人民币547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335号销售不合格“沙甲”和“包公鱼”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经查,当事人钟海玲于2019年8月7日购进沙甲45公斤,于2019年8月9日购进沙甲35公斤,于2019年8月9日购进包公鱼5.1公斤。尔后,摆放在其水产店以沙甲14元/公斤、包公鱼6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牟利。至2019年9月3日,上述两个批次“沙甲”和“包公鱼”已全部销售完毕,合计经营货值1426元,盈利302.8元。其中,钟海玲于2019年8月7日将上述沙甲12.5公斤销售给了位于兴宁市西门街28号的兴宁市振华水产品店(经营者:肖振华)。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受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于2019年8月7日对上述兴宁市振华水产品店销售的上述“沙甲”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于2019年8月9日对钟海玲经营的水产店销售的上述“沙甲”和“包公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验,上述两个批次的“沙甲”和“包公鱼”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报告编号:ZNY2019080427、ZNY2019080577和ZNY2019080580)。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此检验结果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不合格“沙甲”和“包公鱼”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2019年10月10日,根据钟海玲销售的上述“沙甲”和“包公鱼”进货来源的信息,我局向揭阳市榕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关于水产品抽检不合格的告知函》(兴市市监函〔2019〕50号),请求协助核查。根据2019年10月28日揭阳市榕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核查结果,钟海玲销售的上述“包公鱼”确系其所称的供货商供应的,但钟海玲销售的上述两个批次的“沙甲”的进货凭证均不是其所称的供货商提供的,即无法证明其进货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钟海玲
 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农产品“沙甲”、“包公鱼”;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2.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302.8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339号生产销售不合格“客家香米”、“好運来香粘(大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2019年10月16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市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客乡家米”、“好運来香粘(大米)”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上述豆芽是当事人以2.6元/kg的单价从李海华处购进的,共购进2.5kg,购进款为6.5元。上述“客乡家米”、“好運来香粘(大米)”的生产加工价格为4元/kg,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2119.5元,获利19.5元,合计货值2119.5元。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单据及供货方身份证复印件,并不清楚其所经营的“客乡家米”、“好運来香粘(大米)”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谢定宏(兴宁市黄槐镇鑫民粮食加工厂)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加工国家规定禁止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客乡家米”、“好運来香粘(大米)”;2.没收违法所得19.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0019.5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340号采购不合格“998米”罚款
2019年10月10日当事单位从兴宁市茂兴粮食加工厂购进“998米”(生产企业:兴宁市茂兴粮食加工厂、规格:25kg/袋、生产日期:2019/9/23、下同)35袋,购进价格为96元/袋,计进货款3360元,尔后将上述“998米”置于幼儿园食堂使用。2019年10月17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当事单位采购的该批次“998米”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指标≤0.2mg/kg、检验结果:0.34mg/kg、结果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ZF02019101641)。截至2019年11月18日上述“998米”已全部食用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合计货值336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四)项兴城中心幼儿园刘志斌一、责令立即停止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998米”;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354号生产销售不合格“998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2019年9月15日,当事人以2元/kg的单价从江西宜黄的粮贩欧阳高才处购进稻谷1500kg,计进货款3000元。2019年9月23日当事人将上述稻谷加工产出“998米”36袋、谷壳330kg、米皮150kg、米碎75kg。2019年10月10日,当事人以96元/袋的单价将上述“998米”中的35袋销售给兴城中心幼儿园。2019年10月18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市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兴城中心幼儿园采购的上述“998米”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经查,上述谷壳的售价为0.54元/kg、米皮的售价为1.6元/kg、米碎的售价为1.8元/kg、“998米”的售价为96元/袋,截至2019年11月28日,上述食品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4009.2元,获利1009.2元,合计经营货值4009.2元。《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赖伟良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加工国家规定禁止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998米”;2.没收违法所得1009.2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1009.2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352号销售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醇客味”盐焗鸡腿罚款
销售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醇客味”盐焗鸡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王锦汉
一、对查获的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醇客味”盐焗鸡腿11包,给予没收;二、没收违法所得27元,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合计6027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290号黄耀发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食品召回和销毁记录一案责令改正
2019年11月4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叶塘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黄耀发设立在兴宁市叶塘镇留桥村原农科所的兴宁市叶塘镇胜青酒厂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酒厂未能提供进货、销售台账,食品召回和销毁记录。《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王耀发王耀发一、责令7日内改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进货、销售台账和召回、销毁记录;二、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332号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罚款
2019年11月27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田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对设立在兴宁市龙田镇鸳塘村的兴宁市龙田镇鸳塘村卫生站(二)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货架上发现两瓶石淋通片(生产厂家:广西禅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100片/瓶,产品批号:A180033)、九瓶三磷酸腺苷二钠片(生产厂家:广东香山堂制药有限公司,规格:100片/瓶,产品批号:A180033)、两瓶碳酸氢钠片(生产厂家:太康海恩药业有限公司,规格:100片/瓶,产品批号:161012)、两瓶复方桔梗止咳片(生产厂家:三门峡广宇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规格:100片/瓶,产品批号:1707046)、一瓶黄连上清片(生产厂家:广西世彪药业有限公司,规格:100片/瓶,产品批号:170701)。执法人员要求该卫生站负责人提供以上药品的进货票据,该卫生站负责人现场无法提供。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兴宁市龙田镇鸳塘村卫生站(二)
一、责令停止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二、没收违法经营的石淋通片(100片/瓶)2瓶、三磷酸腺苷二钠片(100片/瓶)9瓶、两瓶碳酸氢钠片(100片/瓶)2瓶、复方桔梗止咳片(100片/瓶)2瓶、黄连上清片(100片/瓶)1瓶;三、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元,并处罚款人民币705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013号经营过期食品原料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2019年12月26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新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王静娜位于兴宁市兴城曙光北路15号的兴宁市娜娜美食曙光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使用的食品原料“高雄风祥”黑砂糖风味果酱1瓶(净含量:1.3kg、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18/10/23)、“黑森林”哈密瓜风味饮料1瓶(净含量:2.2kg、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18年07月26日)、红西柚果浆1瓶(净含量:840ml、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18年08月29日)均超过产品外包装瓶标示的保质期,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王静娜
一、对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高雄风祥”黑砂糖风味果酱1瓶、“黑森林”哈密瓜风味饮料1瓶、红西柚果浆1瓶,予以没收;二、并处罚款人民币1050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004号经营无标签的奶粉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2019年12月16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新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何梅兰设立在兴宁市曙光路台兴街89号的兴宁市港百副食商行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A2 platinum milk(规格:900克/罐)、Bellamys organic milk(规格:900克/罐)、Aptamil profutura milk(规格:900克/罐)”等奶粉均无任何中文标识和中文说明书,也未加贴任何中文标签,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上述三种奶粉的相关合法手续,当事人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何梅兰
一、对查获的无中文标签的奶粉“A2 platinum milk”(规格:900克/罐)2罐、“Bellamys organic milk”(规格:900克/罐)2罐、“Aptamil profutura milk”(规格:900克/罐)”2罐,予以没收; 二、对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4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罚没款人民币5540元,上缴国库 。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280号林峰经营不合格豆芽、“大百仕”单晶冰糖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2019年9月16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林峰设立在兴宁市石马镇肉食市场的梅州市林峰购物广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其经营的豆芽、“大百仕”单晶冰糖进行抽样送检:豆芽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大百仕”单晶冰糖经抽样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2019年8月17日当事人以4.5元/包的单价从兴宁市佳鑫凉果批发部购进上述“大百仕”单晶冰糖10包;2019年9月15日当事人以2元/kg的单价购进上述豆芽5kg。上述豆芽的销售价格为2.4元/kg,得销货款12元,获利2元,经营货值12元;“大百仕”单晶冰糖的销售价格为4.8元/包,得销货款48元,获利3元,经营货值48元。当事人能够提供“大百仕”单晶冰糖的进货单据及供货方证照复印件,并不清楚其所经营“大百仕”单晶冰糖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林峰
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大百仕”单晶冰糖的行为作如下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大百仕”单晶冰糖,2.免予处罚;二、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豆芽的行为作如下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豆芽;2.没收违法所得2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002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070号刘聪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刘聪云刘聪云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脉动维生素”饮料4瓶,没收违法所得8元;罚款2000元。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005号销售不合格绿豆芽罚款
当事人陈胜思于2019年11月1日以3.4元/公斤的价格购进绿豆芽3公斤,计进货款10.2元。该批次的绿豆芽合计经营货值15元,收到货款15元,盈利4.8元。2019年11月1日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受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陈胜思经营的蔬菜摊档销售的上述绿豆芽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陈胜思
一、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的农产品绿豆芽;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004.8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19)第370号销售不合格绿豆芽罚款
2019年10月10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市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绿豆芽”(购进日期2019年10月10日,下同)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绿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指标:禁止使用、检出限:0.01mg/kg、检验结果:0.09mg/kg、结果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ZNY2019100489)。经查,上述“绿豆芽”是当事人以2元/kg的单价购进的,共购进2.5kg。上述“绿豆芽”的销售价格为3元/kg,截至2019年11月6日止,上述“绿豆芽”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7.5元,获利2.5元,合计货值7.5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二款王远怀(兴宁市怀古副食商店)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的绿豆芽;2.没收违法所得2.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002.5元,上缴国库。        


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3月食品药品信息公开.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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