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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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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1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结果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087号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擅自从事黄酒生产活动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2019年12月20日,当事人陈建昌利用自有的简易设备,开始进行黄酒生产活动,并于2020年1月18日开始对外销售黄酒。2019年12月20日至案发当日,当事人共生产了65Kg黄酒,其中60Kg黄酒以14元/Kg对外销售,货值840元,扣除原料、人工、水电等必备开支,违法所得180元。余下暂未销售的5Kg黄酒于案发当日被执法人员现场扣押,扣押货值70元,合计生产的黄酒总货值910元。《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陈建昌
 一、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黄酒;二、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电饭锅1个、酒瓮2个和违法生产的黄酒1桶(规格5Kg/桶);三、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四、处罚款人民币5000 元,罚没款共计518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094号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加工花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2020年4月9日下午,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股会同龙田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共捌人,依法对设立在兴宁市石马镇洋门村井窝里的兴宁市石马镇柏中花生加工厂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发现该厂未取得《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加工花生。电、柴火等必要开支约525元,共获利1500元。《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兴宁市石马镇柏中花生加工厂谢柏中一、没收用于违法加工的加工工具炒锅1个、塑料桶2个和加工原材料花生3袋(25Kg/袋);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150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103号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2020年4月15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径南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位于兴宁市径南镇径心农民街中段的兴宁市建辉药店径心店(经营者:陈建辉)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的货柜陈列摆放有褐色粉状预包装食品1瓶,该预包装食品无标签。经查,兴宁市建辉药店径心店店内的货柜陈列摆放的褐色粉状预包装食品为自行配制的“代餐粉”,外包装采用塑料瓶包装,外观圆筒状,贴有“建辉药店 石马上街3563305 售价250.00”价格贴纸,内容物为褐色粉状物品,包含成分有:薏米、芡实、淮山、赤小豆、陈皮、扁豆,净含量为250g/瓶。自配量为1瓶,目前暂未售出,销售价格为250元/瓶。于2020年4月15日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该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货值25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陈建辉陈建辉一、对被查获的无标签预包装代餐粉1瓶,予以没收;二、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2020年4月食品药品信息公开.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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