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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5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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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1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结果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080号生产加工不合格叉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2019年12月4日,当事人生产加工叉烧1.5kg,尔后将上述叉烧置于其经营的兴宁市粤尚食烧鹅城南店进行牟利销售。2019年12月4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加工的上述“叉烧”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样品经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0号)》要求(指标:不得添加,检测结果:6.7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报告编号:JQT19FC29127)。当事人对检验结果存在异议,于2020年1月7日申请复检,样品经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复检,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合格规定(限量要求:不得添加,检测结果:6.2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复检结论为不合格,异议不成立(报告编号:01042000000657)。经查,上述“叉烧”的售价为66元/kg,截至2020年1月6日,上述叉烧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99元,扣除人工及成本获利19.8元,合计经营货值99元。《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石晓霞(兴宁市粤尚食烧鹅城南店)石晓霞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加工国家规定禁止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叉烧”;2.没收违法所得19.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0019.8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092号经营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据文件的进口药品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19年11月期间,当事人从香港的亲戚手中均以15元/盒的价格购进“虎标镇痛药布”6盒和“蛇油膏”5盒,计进货款165元。尔后,摆放在其经营的门店内,均拟以20元/盒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经营的“虎标镇痛药布”属进口药品,“蛇油膏”无境外药品批号,属一般进口商品。至2020年4月3日案发时止,上述“虎标镇痛药布”、“蛇油膏”尚未售出,在销售现场被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扣,扣押货值220元,合计经营货值220元。2020年4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七日内提供上述 “虎标镇痛药布”进口药品的药品批准文件、产品检验报告及药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购货发票等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以及“蛇油膏”进口商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进口商品报关单、完税证明等合法有效的进口手续、发票等、拍卖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在期限内,当事人未能提供“虎标镇痛药布”进口药品、“蛇油膏”进口商品的上述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和《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邓雨珠邓雨珠一、责令停止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虎标镇痛药布”进口药品及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蛇油膏”进口商品;二、对查获的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虎标镇痛药布”进口药品6盒(规格:9片/盒;批号:BNS190179、BNS190234各3盒)以及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蛇油膏”进口商品5盒(规格:70g/盒;批号:10052018),予以没收。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088号购买不合格的盐酸氨溴索葡萄糖注射液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2019年10月8日,当事单位以1.35元/瓶的价格从普宁市泰嵘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标称上海华源安徽锦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氨溴索葡萄糖注射液3瓶(规格:100ml*30mg、批号:1810220822,有效期至:2020-10-21,下同),计进货款4.05元。尔后,将上述盐酸氨溴索葡萄糖注射液置于诊所使用。2019年11月27日,广东省汕头市药品检验所对汕头市岐山街道下岐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的该批次盐酸氨溴索葡萄糖注射液抽样送检,样品经检验:可见异物项目不符合规定,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报告编号:CH20190796)。至2019年10月17日止,当事单位已将上述盐酸氨溴索葡萄糖注射液3瓶,以1.5元/瓶的价格全部用于患者治病用药中,得销货款4.5元,获利0.45元,合计经营货值4.5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版)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版)第七十四条张跃佳诊所张跃佳一、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盐酸氨溴索葡萄糖注射液”;二、没收违法所得4.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3.5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8元,上缴国库。   



2020年5月食品药品信息公开.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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