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100号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警告 2019年12月31日当事人以4.59元/盒的单价从广东帝豪药业有限公司购进阿莫西林胶囊(生产厂家: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4190094,规格:0.25g×20粒/盒)10盒,计进货款45.9元;2020年2月19日当事人以3.75元/盒的单价从广东新顺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阿莫西林分散片(生产厂家:山西同达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90902,规格:0.5g×10片/盒)30盒,计进款112.5元,尔后将上述药品置于其经营的兴宁市兴源大药房雅苑店进行牟利销售。经查,上述阿莫西林胶囊、阿莫西林分散片的销售单价分别为4.5元/盒、11元/盒,截至2020年4月16日已售出的数量分别为2盒、14盒。依据2016年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办药通〔2016〕420 号)的规定,明令阿莫西林胶囊、阿莫西林分散片等药品是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在经营过程中必须留存处方或者相关电子照片、复印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已售药品的医师处方及相关的电子照片、复印件,上述未凭处方销售的药品经营货值合计163元,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得销货款163元,获利101.32元。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叶科(兴宁市兴源大药房雅苑店经营者) 叶科 1.责令立即停止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2.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134号 销售不合格天然湖盐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经查,2019年12月25日,当事单位梅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以4元/包的价格从广东润华商业有限公司购进标称内蒙古雅布赖盐化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上述同批次“雅”牌天然湖盐140包,合计进货款560元。尔后,摆放在超市货架上以5.9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牟利。2020年3月17日,在经营过程中,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单位梅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上述“雅”牌天然湖盐进行依法随机抽样送检。经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结果为: “雅”牌天然湖盐所检项目标签[标准要求:应符合GB 7718-2011和GB 28050-2011的要求,检测结果:净含量字符高度小于4㎜;未标示质量(品质)等级,单项判定为不合格]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为不合格产品。至2020年4月29日前已售出上述“雅”牌天然湖盐86包,得销货款507.4元,获利163.4元,余下54包尚未售出,在销售现场被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扣押,扣押货值318.60元,合计经营货值826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单位对此检验结果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 梅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 张晖 一、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雅”牌天然湖盐的行为;二、对查获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雅”牌天然湖盐54包(规格:250克/包,生产日期:2019-11-10),予以没收。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115号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罚款 2020年4月26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到位于兴宁市环城南路兴民中学侧的兴宁市锦友食品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在其店门口的冰箱内摆放有三包“一口灶”湿面制品(多葱手抓饼)(净重1.1kg,保存方法:冷冻-18℃以下保质期为六个月,生产日期:2019/8/8)和两包“一口灶”湿面制品(菠菜手抓饼)(净重1.1kg,保存方法:冷冻-18℃以下保质期为六个月,生产日期:2019/8/20)超过其保质期,属于过期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法实施了扣押财物行政强制措施(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0002003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兴宁市锦友食品店 曾锦友 一、对被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一口灶”湿面制品(多葱手抓饼)3包和“一口灶”湿面制品(菠菜手抓饼)2包,予以没收;
二、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113号 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加工花生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20年4月23日上午,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田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共伍人,依法对设立在兴宁市石马镇向前村召庆围的兴宁市石马镇美华花生加工厂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发现该厂未取得《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加工花生。经查,兴宁市石马镇美华花生加工厂在未取得《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4月15日起利用简易加工工具炒锅及塑胶桶进行花生生产加工。至案发时,使用原材料花生24袋(25Kg/袋),共加工出约600Kg炒花生,已全部售完,主要销售给兴宁本地商家,销售价13元/Kg,销售货值7800元。除去原材料成本6000元,再算上盐、人工、水电、柴火等必要开支425元,共获利1375元。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兴宁市石马镇美华花生加工厂 何美华 一、没收用于违法加工的加工工具炒锅1个、塑胶桶2个和加工原材料花生1袋(25Kg/袋);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7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9375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114号 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加工花生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20年4月23日上午,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田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共伍人,依法对设立在兴宁市石马镇向前村神背桥的兴宁市石马镇其祥花生加工厂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发现该厂未取得《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加工花生。经查,兴宁市石马镇其祥花生加工厂在未取得《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4月15日起利用简易加工工具炒锅及塑胶桶进行花生加工。至案发时,使用原材料花生34袋(25Kg/袋),共加工出约850Kg炒花生。所有成品炒花生直接交给委托方梅州市梅江区福世宝食品经营部,加工费1元/Kg。除去盐、人工、水电、柴火等必要开支,每公斤能获利0.5元。至案发时,共获利425元。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兴宁市石马镇其祥花生加工厂 陈其祥 一、没收用于违法加工的加工工具炒锅1个、塑胶桶2个和加工原材料花生1袋(25Kg/袋);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575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