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097号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18年10月31日,当事人肖杏华从微信号为“pow9636”的人手中购入一车标示“退货商品、次品”字样的回收食品,尔后将上述回收食品分别置于兴宁市罗岗镇岗浮3路76号和兴宁市宁新街道办事处洋里横街91-95号的店铺进行牟利销售。2018年11月1日、11月2日,兴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罗岗派出所、宁新派出所对上述两店铺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大量回收食品。2018年11月28日,上述回收食品经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货值金额分别为:洋里店货值166620元、罗岗店货值156371元。2018年11月29日兴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肖杏华、郭斌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纯面包等回收食品一案(罗岗)和郭斌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1664白啤酒等回收食品一案(洋里)移交兴宁市公安局查处。2020年1月17日,兴宁市公安局因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对上述两案进行撤案处理,并将上述两案移交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经查,上述两案经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两案的实际经营者均为肖杏华,故两案应并案处理,当事人为肖杏华。上述回收食品的进货价格为6300元(含运费2000元),认定货值合计322991元,因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与获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肖杏华 1.责令立即停止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2.没收违法经营的纯面包、1664白啤酒等回收食品(详见兴发改认定字(2018)168号、兴发改认定字(2018)16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3.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175号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擅自从事黄酒生产活动 罚款 2020年3月15日开始,当事单位兴宁市双仙酒厂利用自有的简易设备,开始进行黄酒生产活动,并于2020年5月20日开始对外销售黄酒。2020年3月15日至案发当日,当事单位共生产了25Kg黄酒,其中20Kg黄酒以14元/Kg对外销售,货值280元,扣除原料、人工、水电等必备开支,违法所得50元。余下暂未销售的5Kg黄酒于案发当日被执法人员现场扣押,扣押货值70元,合计生产的黄酒总货值350元。当事单位兴宁市双仙酒厂只能出示《营业执照》,无法出示合法有效的《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兴宁市双仙酒厂 王寅 一、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黄酒;二、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电饭锅1个、塑料酒桶1个和违法生产的黄酒1桶(规格5Kg/桶);三、没收违法所得50元;四、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罚没款共计205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