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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9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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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1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结果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255号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警告2020年8月5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兴宁市黄槐镇黄槐市场对面的兴宁市黄槐镇庆兴副食综合商店进行检查,现场商品“贵州迎宾酒”(规格:500ml,生产日期20160108,生产厂家:贵州醉美酱王酒业有限公司)一瓶。该店未能提供上述商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兴宁市黄槐镇庆兴副食综合商店张庆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254号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警告2020年8月6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到曾祥飞开设在兴宁市黄槐镇老车站路口的兴宁市黄槐镇珍祥百货店进行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抽查商品“怡宝”(规格:555ml,生产日期20191023,保质期:12个月)一瓶。该店未能提供上述商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兴宁市黄槐镇珍祥百货店曾祥飞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267号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警告兴宁市黄陂镇石培峰早餐店从2019年1月开始由当事人石培峰和其爱人石远婷二人共同经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并建立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但其没有按要求执行,由于保管不善,当事人和其爱人的《健康证》均已经丢失,至2020年8月24日被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兴宁市黄陂镇石培峰早餐店石培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223号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警告宁市黄陂镇叶雄思奶茶店从2019年9月开始一直由叶雄思本人在经营,当事人建立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但其没有按要求执行,今年没有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至2020年8月11日被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兴宁市黄陂镇叶雄思奶茶店叶雄思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245号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销售产品警告经查,当事人巫志青于2020年6月29日从兴宁市好哥们食品店购进“酱皇凤爪”(产品规格:400G*20包)3包,购进单价18元/包,购进总金额54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案件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兴宁市罗浮镇阿青餐厅巫志青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256号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当事人兴宁市美滋味蛋糕店于2020年8月10日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购进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绿豆冰糕”拾盒,购进单价8元/盒,购进总金额80元,销售单价12元/盒。截至案发日,尚未售出有“绿豆冰糕”,销售货值0元,获取利润0元。案件审理期间,当事人对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兴宁市美滋味蛋糕店邹志清一、没收违法经营的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绿豆冰糕”拾盒;
    二、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273号销售无标签的“蝴蝶千层酥”预包装食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当事人兴宁市罗岗镇爱维尔蛋糕店于2020年8月2日从揭阳市榕城区何氏欣怡食品加工厂处购进“蝴蝶千层酥”10盒,购进单价9元/盒,购进总金额90元。销售单价14元/盒,截至案发日,该店售出有“蝴蝶千层酥”7盒,销售货值98元,获取利润35元。案件审理期间,当事人对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兴宁市罗岗镇爱维尔蛋糕店陈红华一、没收违法经营的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蝴蝶千层酥”3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元,处罚款人民币5065元,合计罚没人民币510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274号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警告经查,当事单位梅州市贵和兴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从兴宁市选区糖果饼干商店购进“米糕粉”原料50包,购进单价230元/包,购进总金额11500元。当事单位未能提供上述原料的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案件审理期间,当事单位对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梅州市贵和兴食品有限公司曾宪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284号安排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警告2020年8月25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径南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位于兴宁市径南镇径心农民街原径心工商所门店的兴宁市径南镇家香饭店(经营者:幸加伟)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幸加伟所持有的健康证明已过期(体检日期为2019年7月8日,有效期一年)。当事人幸加伟涉嫌安排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兴宁市径南镇家香饭店幸加伟一、责令改正;二、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283号安排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警告2020年9月3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径南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位于兴宁市径南镇径心邮政银行左侧第二卡的兴宁市径南镇思婷早餐店(经营者:何利华)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何利华所持有的健康证明已过期(体检日期为2019年1月7日,有效期一年)。当事人何利华涉嫌安排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兴宁市径南镇思婷早餐店何利华一、责令改正;二、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275号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警告2020年8月26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径南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位于兴宁市径南镇圩下村的兴宁市径南镇圩下村卫生站(主要负责人:罗品君)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陈列柜上存放有标示为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无菌创可贴一盒,规格:70mm*20mm,包装:每盒为100片,产品批号20181004,生产日期:2018.10.10,使用期限:2020.09,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152641305,执法人员让当事人提供验收记录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未能提供。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兴宁市径南镇圩下村卫生站罗品君一、责令改正;二、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266号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警告2020年8月18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坭陂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何国标设立于兴宁市坭陂镇东堤路市场桥边第一间的兴宁市包包乐面点店坭陂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抽查了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原材料“庐陵”糯米粉,当事人何国标现场无法出示相应的进货票据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为进一步弄清案情,本局执法人员遂于当日依法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进行调查,并依法对其检查现场拍照、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食品小作坊未建立生产台账记录,或者违反包装要求,或者违反有关义务性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兴宁市包包乐面点店坭陂店何国标一、警告;二、责令限期改正。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230号销售不合格皮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2020年5月26日,当事人以0.9元/个的价格购进上述皮蛋60个,计进货款54元,尔后摆放在其经营的兴宁市宁盛食品商店内上以1.2元/个的价格进行销售牟利。2020年5月29日,在经营过程中,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皮蛋进行监督抽样送检。经检验,结果为:检验项目铅(以Pb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0年6月19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止,上述同批次的皮蛋已全部销售完毕,得销货款72元,获利18元,合计经营货值72元。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于2020年6月19日发出召回通知,未召回有上述不合格皮蛋。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经营不合格食品皮蛋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兴宁市宁盛食品商店(陈元超)陈元超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元;二、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人民币3018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023号生产经营不合格“集益包装饮用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2019年10月28日,当事单位兴宁市绿叶纯净水厂生产“集益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兴宁市绿叶纯净水厂、规格:18升/桶、生产日期:2019年10月28日,下同)240桶,2019年10月29日,当事单位将上述“集益包装饮用水”中的120桶销售给兴宁市妙古桶装水门市。2019年10月29日,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对兴宁市妙古桶装水门市经营的该批次“集益包装饮用水”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SC20191570)。截至2019年11月29日上述“集益包装饮用水”已全部售完,得销货720元,扣除人工及成本获利120元,合计经营货值72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兴宁市绿叶纯净水厂(何伟辉)何伟辉一、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食品安全标准的“集益包装饮用水”;二、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5012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201号未定期清洗冷藏冰冻设施警告2020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兴宁市官汕三路411号的兴宁市怡景园酒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酒店厨房两台冰箱积霜严重。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两台冰箱的定期清理、清洗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何苑松何苑松一、警告;二、责令限期改正。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197号生产经营不合格四季旺软香米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2020年4月5日当事单位从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千善乡盖竹村小麻组29号的农户吴淑英手中购进稻谷575kg,购进单价为2.7元/公斤,计进货款1552元。2020年4月12日,当事单位将部分稻谷加工成规格为24.5kg/袋的四季旺软香米10包。2020年4月22日,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五华县郭田镇顺富超市经营的上述四季旺软香米(规格:24.5kg/袋、生产日期:2020-04-12)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单位对检验结果存在异议,于2020年5月20日向五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检,样品经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复检,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5月31日,当事单位将剩余稻谷加工成规格为25kg/袋的四季旺软香米5包。2020年5月31日,当事单位将上述5包四季旺软香米销售给兴宁市水口镇浩荣副食门市,上述四季旺软香米经兴宁市水口镇浩荣副食门市、五华县水寨镇记德莱商店流转到五华县水寨镇梓皋幼儿园。2020年6月4日,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五华县水寨镇梓皋幼儿园经营使用的上述四季旺软香米(规格:25kg/袋、生产日期:2020-05-31)进行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单位在加工上述稻谷过程中得副产品糠172.5kg,上述两种规格“四季旺软香米”的四季旺软香米的售价均为105元/包,糠的售价为1.3元/kg,截至2020年7月22日,上述产出物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1799.25元,获利247.25元,合计经营货值1799.25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兴宁市坜陂红卫粮食加工厂(王文基)王文基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7.2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人民币50247.25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225号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警告当事人何伟渊于2020年6月12日从青岛海诺大药房有限公司医药物流分公司购进阿莫西林胶囊163盒,购进款共985.71元。尔后当事人将上述药品置于其经营的兴宁市叶塘镇伟渊药店进行牟利销售。至2020年7月23日案发时,当事人已售151盒阿莫西林胶囊。依据2016年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办药通〔2016〕420   号)的规定,明令阿莫西林胶囊是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在经营过程中必须留存处方或者相关电子照片、复印件。经查实,当事人仅提供了销售1盒阿莫西林胶囊的处方凭证,无法提供销售剩余150盒阿莫西林胶囊的医师处方及相关的电子照片、复印件,案件货值合计24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何伟渊何伟渊一、责令立即停止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二、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269号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警告当事单位于2020年4月29日由总部配送阿莫西林胶囊20盒;于2020年4月17日由总部配送阿莫西林颗粒5盒;于2020年7月10日由总部配送诺氟沙星胶囊20盒;于2020年2月28日由总部配送庆大霉素普鲁卡因胶囊3盒。尔后当事单位将上述药品置于其经营场所进行牟利销售。至2020年7月23日案发时,当事单位已售12盒阿莫西林胶囊、2盒阿莫西林颗粒、1盒诺氟沙星胶囊、1盒庆大霉素普鲁卡因胶囊。依据2016年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办药通〔2016〕420   号)的规定,阿莫西林胶囊、阿莫西林颗粒、诺氟沙星胶囊与庆大霉素普鲁卡因胶囊均属于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在经营过程中必须留存处方或者相关电子照片、复印件。经查,当事单位仅提供了销售1盒阿莫西林颗粒的处方凭证,无法提供销售剩余12盒阿莫西林胶囊、1盒阿莫西林颗粒、1盒诺氟沙星胶囊、1盒庆大霉素普鲁卡因胶囊的医师处方及相关的电子照片、复印件。当事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深圳市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兴宁叶塘分店陈俊文一、责令立即停止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二、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212号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警告经查,当事单位自成立起至案发日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当事单位对其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兴宁市美康药店有限公司陈剑环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213号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警告经查,当事单位兴宁市康华药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6日以2.1元/盒购进“罗红霉素胶囊(产品批号:20190308)”30盒,截至案发日以3元/盒已售出28盒,计进货款63元,销货款84元,获利25.2元;于2020年2月20日以6.98元/盒购进“头孢克肟片(产品批号:2142191201)”20盒,截至案发日以18元/盒已售出4盒,计进货款139.6元,销货款72元,获利44.08元;于2020年2月27日以6元/盒购进“头孢克洛分散片(产品批号:190807)”20盒,截至案发日以25元/盒已售出10盒,计进货款120元,销货款250元,获利210元。以上总计进货款322.6元,销货款406元,获利279.28元。当事单位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头孢克洛分散片”、“头孢克肟片”、“罗红霉素胶囊”处方药。案件审理期间,当事单位对其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兴宁市康华药店有限公司谢天华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275号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警告2020年8月26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径南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位于兴宁市径南镇圩下村的兴宁市径南镇圩下村卫生站(主要负责人:罗品君)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陈列柜上存放有标示为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无菌创可贴一盒,规格:70mm*20mm,包装:每盒为100片,产品批号20181004,生产日期:2018.10.10,使用期限:2020.09,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152641305,执法人员让当事人提供验收记录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未能提供。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兴宁市径南镇圩下村卫生站罗品君一、责令改正;二、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258号在网络交易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020年8月12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坭陂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后依法对位于兴宁市坭陂镇南方村毛公寨下的广东南芳生态农业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雨强)进行检查,在对该公司的淘宝网店店铺“南芳农业”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单位销售“盐焗鸡脚”食品时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当事单位的行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为进一步弄清案情,本局执法人员遂于当日依法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进行调查,并依法对其检查现场拍照、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提取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广东南芳生态农业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邓雨强一、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处罚款人民币80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262号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警告2020年8月14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坭陂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设立于兴宁市坭陂镇朝阳街的兴宁市百姓药房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普通食品销售货架上陈列有非处方药“白云山®”清凉防暑颗粒(生产厂家:白云山和记黄埔莱达制药(汕头)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44022848,产品批号:190504)和普通食品“清心堂”夏桑菊花固体饮料(生产厂家:广东清心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644132201305,产品批号:20190802)、“清心堂”廿四味固体饮料(生产厂家:广东清心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644132201305,产品批号:20190702)。为进一步弄清案情,我局执法人员遂依法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进行调查,并依法对检查现场进行拍照、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兴宁市百姓药房黄玩军一、警告;二、责令限期改正。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263号未凭处方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警告2020年8月13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坭陂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设立于兴宁市坭陂镇坜陂陂兴路老粮所门店的兴宁市坭陂镇坜陂榕康药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已售的“倍他乐克”酒石酸美托洛尔片(批号:2002A31,国药准字:H32025391,生产厂家:阿斯利康药业(中国)有限公司,规格:25毫克×20片/板/盒)和“鮀滨”头孢拉定胶囊(批号:200202,国药准字:H44022475,生产厂家:汕头经济特区鮀滨制药厂,规格:0.25g×10粒×2板/盒)的处方凭证进行核对,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二种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的医师处方及相关的电子照片、复印件。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兴宁市坭陂镇坜陂榕康药店刘基祥一、警告;二、责令限期改正。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264号未凭处方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警告2020年8月14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坭陂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设立于兴宁市坭陂镇朝阳街邮政局对面的兴宁市东升大药房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已售的“言诺欣®”克拉霉素胶囊(批号:190502,国药准字:H20103591,生产厂家: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规格:0.125g×12粒/盒)和“半边天®”阿奇霉素胶囊(批号:190501,国药准字:H20073716,生产厂家:江西保利制药有限公司,规格:0.25g×6粒/盒)的处方凭证进行核对,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二种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的医师处方及相关的电子照片、复印件。为进一步弄清案情,我局执法人员遂依法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进行调查,并依法对检查现场进行拍照、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兴宁市东升大药房凌霞一、警告;二、责令限期改正。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265号未凭处方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警告2020年8月13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坭陂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设立于兴宁市坭陂镇咸鱼街22号的兴宁市坭陂镇刘锡文中药二门市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已售的“福可星”克拉霉素胶囊(批号:191201,国药准字:H20040649,生产厂家:海南惠普森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规格:0.125g×12粒/盒)、“严比肖®”阿奇霉素胶囊(批号:190304,国药准字:H20057465,生产厂家: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规格:0.25g×8粒/板)和“蜀中®”头孢拉定干混悬剂,批号:191205,国药准字:H20093112,生产厂家:金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0.125g/袋×7袋/盒)的处方凭证进行核对,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三种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的医师处方及相关的电子照片、复印件。因当事人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为进一步弄清案情,我局执法人员遂依法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进行调查,并依法对检查现场进行拍照、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兴宁市坭陂镇刘锡文中药二门市刘锡文一、警告;二、责令限期改正。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266号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警告2020年8月18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坭陂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何国标设立于兴宁市坭陂镇东堤路市场桥边第一间的兴宁市包包乐面点店坭陂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抽查了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原材料“庐陵”糯米粉,当事人何国标现场无法出示相应的进货票据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为进一步弄清案情,本局执法人员遂于当日依法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进行调查,并依法对其检查现场拍照、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食品小作坊未建立生产台账记录,或者违反包装要求,或者违反有关义务性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兴宁市包包乐面点店坭陂店何国标一、警告;二、责令限期改正。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239号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罚款当事人于2020年6月20日从广东保灵医药有限公司(地址:平远县大柘镇柘东路186号A栋二、三、四、五楼)购进上述“头孢克洛胶囊”,购进价5.813元/盒,共购进10盒,计进货款   58.13元,以8元/盒的价格销售,至2020年7月25日时已售出7盒,得销货款56元,剩余3盒摆放在店内柜台待销售。合计经营额80元。当事人销售的“头孢克洛胶囊”的生产厂家是上海美优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109702
    46 ,6粒X1板,批号:190704。依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办药通【2016】420号),头孢克洛胶囊属于《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名单》中的一种。这款药属《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名单》中的“十一、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一)、抗生素类、151”。而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医师处方。本局执法人员曾于2020年7月8日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0年7月15日前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至2020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药店进行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并未在限期内改正,仍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品“头孢克洛胶囊”的行为。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兴宁市水口镇乔惠药店李载辉一、责令限期改正;二、处罚款人民币80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203号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罚款2019年11月29日、2019年11月30日、2020年5月22日,当事人分别从广东新辉药业有限公司、山西复盛公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医药分公司、深圳市中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头孢克洛分散片20盒、阿奇霉素分散片20盒、乙酰螺旋霉素片30盒,上述药品进货价分别为6元/盒、5.75元/盒、3.5元/盒。上述头孢克洛分散片、阿奇霉素分散片、乙酰螺旋霉素片的售价分别为25元/盒、18元/盒、8元/盒,截至2020年7月15日,上述药品已售数量分别为18盒、18盒、26盒。依据2016年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办药通〔2016〕420   号)的规定,明令头孢克洛分散片、阿奇霉素分散片、乙酰螺旋霉素片等药品是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在经营过程中必须留存处方或者相关电子照片、复印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已售药品的医师处方及相关的电子照片、复印件,上述未凭处方销售的药品经营货值合计982元,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得销货款982元,获利679.5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张文静张文静一、责令立即停止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二、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202号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罚款2020年2月12日当事人从广东新顺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阿莫西林胶囊100盒,进货价为3元/盒;2020年2月25日当事人从山西复盛公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医药分公司购进阿奇霉素分散片20盒,进货价为5.75元/盒;2020年7月6日从山西复盛公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医药分公司购进诺氟沙星胶囊40盒,进货价为2.18元/盒。经查,上述阿莫西林胶囊、阿奇霉素分散片、诺氟沙星胶囊的售价分别为12元/盒、18元/盒、12元/盒。截至2020年7月15日已售出的数量分别为53盒、4盒、13盒。依据2016年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办药通〔2016〕420   号)的规定,明令阿莫西林胶囊、阿奇霉素分散片、诺氟沙星胶囊等药品是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在经营过程中必须留存处方或者相关电子照片、复印件。当事人无法提供已售32盒阿莫西林胶囊、11盒阿奇霉素分散片、3盒诺氟沙星胶囊的医师处方及相关的电子照片、复印件,上述未凭处方销售的药品经营货值合计618元,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得销货款618元,获利452.21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张兴文张兴文一、责令立即停止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二、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2020年9月食品药品信息公开 .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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