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兴宁
36°
高温
兴宁
15:00发布
兴宁
15:00发布
36 °
多云
西南风 1级
空气优 43
相对湿度 45%
高温
今天
多云
26°/37°
周三
阵雨
26°/36°
周四
中雨 / 多云
26°/33°

繁體 丨 手机版 丨 RSS订阅 丨 无障碍浏览

首页 > 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 > 行政处罚信息

2020年11月食品药品信息公开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20-12-01
[字体:  ]

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1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结果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315号加工经营不合格生面、河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2020年8月4日,当事人以2.2元/kg的单价从五华县河东镇阿志米粉加工店购进河粉125kg,计进货款275元。2020年8月4日,当事人将上述河粉中的一部分销售给兴宁市俊祥鲜面店、兴宁市大春鲜面店、兴宁市王绪恒鲜面店。2020年8月4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兴宁市俊祥鲜面店、兴宁市大春鲜面店、兴宁市王绪恒鲜面店经营的上述河粉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检验,结论均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报告编号:JQT20FC20193、JQT20FC20192、JQT20FC20195)。2020年8月5日、8月20日,当事人分别加工生面25kg,共50kg,尔后将上述生面中的一部分销售给兴宁市老站饭店、兴宁市龙田镇德乐腌面店。2020年8月5日、8月20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对兴宁市老站饭店、兴宁市龙田镇德乐腌面店使用的生面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检验,结论均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报告编号:JQT20FC21850、JQT20FC20232)。经查,上述河粉、生面的售价分别为2.8元/kg、4元/kg,截至2020年9月18日,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分别为350元、200元,经营货值分别为350元、200元,获利分别为75元、30元,合计经营货值550元,获利合计105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加工经营不合格生面、河粉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廖俊基粉面加工店(廖俊基)廖俊基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491号销售标签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三七花”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2020年10月12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中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对当事单位广东南寿峰养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兴宁官汕店设立在兴宁市兴城官汕路机场路口第7、8卡门店的广东南寿峰养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兴宁官汕店进行检查时,现场依法查获当事单位经营场所内涉嫌销售标签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三七花”,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拍照,并对现场货架上销售的标签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三七花”进行了依法扣押,由负责人的委托人刘苗签名并确认。              
经查,当事单位的上述商品是由广东南寿峰养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统一配送到由冯新丽负责的广东南寿峰养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兴宁官汕店的,进货价是0.69元1克,购进了250克,总货值172.5元。截止到案发前,销售出去了165.7克,每克的销售价为0.8元,合计销售款132.56元,剩余84.3克,尚未销售。在案期间,当事单位负责人冯新丽的委托人刘苗对广东南寿峰养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兴宁官汕店涉嫌销售标签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三七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广东南寿峰养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兴宁官汕店冯新丽一、对扣押的标签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食品“三七花”予以没收。
二、对销售对标签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食品“三七花”所得销售款132.56元人民币,予以没收;对当事单位销售标签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三七花”的行为罚款5000元人民币。合计5132.56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469号未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警告经查,为促进店内生意,当事人于2020年9月1日开始在美团外卖平台销售“凉拌海带丝、凉拌皮蛋”等冷食类菜品,至2020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到场检查时,当事人王文亮仅在美团外卖平台上售出“凉拌海带丝”1份,“凉拌皮蛋”1份,单价分别为20元/份、25元/份,合计经营额45元。因法律意识淡薄,当事人不知道在美团外卖平台增售的“凉拌海带丝、凉拌皮蛋”等冷食类菜品,与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经营项目不符,且未在限期内按规定申请变更。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餐饮店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兴宁市好仲意餐饮店王文亮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466号未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警告经查,当事人店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陈保娣未持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上岗工作,当事人谢积林已构成未落实好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谢积林对未落实好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兴宁市德林餐饮店(经营者:谢积林)谢积林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321号安排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警告经查,当事人李峰安排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李峰对其安排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行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李峰李峰一、责令改正;二、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320号安排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警告经查,当事人蓝雷新安排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的员工赖巧玲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蓝雷新对其安排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行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蓝雷新蓝雷新一、责令改正;二、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468号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当事人吴国彪于2020年10月14日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购进未标明生产日期的糕点“美味经典”贰盒,购进单价4元/盒,购进总金额8元,销售单价7元/盒。截至案发日,尚未售出有“美味经典”糕点,销售货值0元,获取利润0元。案件审理期间,当事人对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吴国彪吴国彪一、没收违法经营的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食品贰盒;
二、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502号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警告经查,当事人曹兰珍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曹兰珍对其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行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曹兰珍曹兰珍一、责令改正;二、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341号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警告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赖强辉、毛华)所持有的健康证明已过期,当事人赖伟青安排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赖伟青赖伟青一、责令改正;二、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342号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警告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张杏龙、欧海燕)所持有的健康证明已过期,当事人张清尧安排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张清尧张清尧一、责令改正;二、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340号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警告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张波、丘飞娟所持有的健康证明已过期,当事人张波安排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张波张波一、责令改正;二、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457号生产经营不合格的食品大坪豆干警告2020年8月4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兴宁市客香食品厂生产经营的大坪豆干(抽样数量:4包;备样数量:2包;生产日期:2020年8月4日;规格:500克/包)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抽样检验,标签的营养成分表字符高度不足1.8mm,标签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标准要求:应符合GB7718-2011标准要求,检测结果:净含量字符高度不符合GB 7718-2011条款4.1.5字符高度要求,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NO:JQT20FC20165)。  经查,上述检验不合格的大坪豆干共生产了30包(规格:500克/包;生产日期:2020年8月4日)。售价为8元/包,截至2020年9月11日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240元,获利60元,合计经营货值240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单位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大坪豆干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兴宁市客香食品厂罗文富  一、责令改正;二、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498号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警告经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刘裕宏所持有的健康证明已过期,当事人刘裕宏安排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刘裕宏对其安排未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行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兴宁市合水镇睿佳火锅城刘裕宏一、责令改正;二、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499号安排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警告经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罗巧玲所持有的健康证明已过期,当事人罗巧玲安排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罗巧玲对其安排未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行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兴宁市合水镇刘家饭店罗巧玲一、责令改正;二、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500号安排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警告经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潘志威所持有的健康证明已过期,当事人潘志威安排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潘志威对其安排未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行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兴宁市龙北志威饮食店潘志威一、责令改正;二、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501号安排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警告经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陈永辉所持有的健康证明已过期,当事人陈永辉安排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陈永辉对其安排未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行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兴宁市合水镇永景饭店陈永辉一、责令改正;二、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503号安排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警告经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钟俏龙所持有的健康证明已过期,当事人钟俏龙安排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钟俏龙对其安排未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行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兴宁市合水镇俏龙饭店钟俏龙一、责令改正;二、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322号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警告2020年9月28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刘伟洪开设在兴宁市黄槐镇槐西村中学路口5号的兴宁市黄槐镇梦诗百货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时单位食品架上的“印度飞饼”产品,该店未能提供上述商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兴宁市黄槐镇梦诗百货店刘伟洪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323号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警告2020年9月27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到曾海新开设在兴宁市黄槐镇黄槐市场的兴宁市黄槐镇曾金发副食综合商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时单位食品架上的“五香粉”产品,该店未能提供上述商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兴宁市黄槐镇曾金发副食综合商店曾金发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324号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警告2020年9月27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到曾海新开设在兴宁市黄槐镇农民街60号的兴宁市黄槐镇曾海新副食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时单位食品架上的“茴香牛肉味”产品,该店未能提供上述商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兴宁市黄槐镇曾海新副食商店曾海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353号未履行未履行“美咪快熟燕麦片”食品的进货查验警告经查,当事人黄伟香于2020年10月2日从兴宁市普兴食品贸易商行购进“美咪快熟燕麦片”6罐(净含量:800克/罐,生产日期:2020/07/21),购进单价15元/罐,计进货额90.00元,售价17元/罐,未售出,计经营额102元。当事人黄伟香未能提供上述产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案件审理期间,当事人黄伟香对其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兴宁市罗岗镇平信商店黄伟香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354号未履行未履行“旺仔牛奶”食品的进货查验警告经查,当事人刘绍桂于2020年9月16日从兴宁市泰旺贸易商行购进“旺仔牛奶”(产品规格:125mlx20包,产品批号:20200604)6提,购进单价40.00元/提,计进货款240.00元,售价46元/提,未售出,计经营额276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案件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兴宁市罗浮镇绍桂副食综合商店刘绍桂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355号未履行“无穷爱辣鸡爪”进货查验警告经查,当事人巫春霞于2020年5月14日从兴宁市佳鑫凉果批发部购进“无穷爱辣鸡爪”(产品规格:净含量:100克,8小包,产品批号:202003301NF)4包,购进单价19.00元/包,计进货款76.00元,售价22.00元/包,未售出,计经营额88.0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案件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兴宁市罗浮镇金兴副食商店巫春霞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356号未履行“王守义十三香”进货查验警告经查,当事人刘春香于2020年7月1日从梅州市冠能食品商行购进“王守义十三香”(产品规格:净含量:45克,1*10;产品批号:20200522C1J)1条10小包,购进单价26.00元/条,计进货款26.00元,售价3.00元/小包,未售出,计经营额30.0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案件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兴宁市罗浮镇伟兴副食商店刘春香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357号未履行“达利园香葱咸饼”进货查验警告经查,当事人陈建安于2020年4月9日从梅州市旺佳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达利园香葱咸饼”(产品规格:净含量:260g,产品批号:20200403A131)5包,购进单价5.00元/包,计进货款25.00元,售价6.00元/包,未售出,计经营额30.0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案件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兴宁市罗浮镇司城副食门市陈建安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460号持过期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警告经查,该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彭志安取得的健康证明至检查日时已超过有效期(体检日期:2019年9月23日,有效期壹年)。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邹梅红另外提供彭志安有效的健康证明,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当事人持过期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其持过期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兴宁市罗岗镇三记盐焗食品店邹梅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463号持过期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警告经查,该店工作人员曾柳平取得的健康证明至案发日时已超过有效期(体检日期:2019年9月24日,有效期壹年)。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曾柳平另外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当事人持过期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其持过期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兴宁市杨记盐焗鸡店曾柳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464号持过期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警告经查,该店工作人员刘付亚军取得的健康证明至检查日时已超过有效期(体检日期:2018年5月7日,有效期壹年)。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刘付亚军另外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当事人持过期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其持过期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兴宁市罗岗镇瑞兴早餐店刘付亚军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467号安排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警告2020年10月15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径南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位于兴宁市径南镇原径心镇政府左侧第二间的兴宁市径南镇伟康食品商店(经营者:饶伟康)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饶伟康所持有的健康证明已过期(体检日期为2019年7月17日,有效期一年)。当事人饶伟康涉嫌安排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兴宁市径南镇伟康食品商店饶伟康一、责令改正;二、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325号安排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警告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丘仕珍所持有的健康证明已过期(体检日期为2019年1月11日,有效期一年),无法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兴宁市永和镇宇腾百货商店石彦文一、责令改正;二、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326号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拒不改正罚款2020年9月22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坭陂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设立于兴宁市坭陂镇东堤路市场桥边第一间的兴宁市包包乐面点店坭陂店进行整改情况复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按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7日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兴市市监责改﹝2020﹞005016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266号)的要求完成整改,仍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原材料“庐陵”糯米粉,当事人现场仍无法出示相应的进货票据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为进一步弄清案情,本局执法人员遂于当日依法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进行调查,并依法对其检查现场拍照、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兴宁市包包乐面点店坭陂店何国标一、 责令改正;二、处罚款人民币230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472号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警告2020年10月19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坭陂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李伟辉设立于兴宁市坭陂镇陂兴路188号的兴宁市坭陂镇伟辉鲜果行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抽查了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架上的预包装食品“无糖青柠薄荷味糖”和“抹茶慕斯巧克力味曲奇”,当事人李伟辉现场未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为进一步弄清案情,本局执法人员遂于当日依法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进行调查,并依法对其检查现场拍照、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食品小作坊未建立生产台账记录,或者违反包装要求,或者违反有关义务性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兴宁市坭陂镇伟辉鲜果行李伟辉一、警告;二、责令限期改正。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505号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警告2020年10月20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坭陂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梁海玲设立于兴宁市坭陂镇宫前街31号的兴宁市坭陂镇蛮杯的茶奶茶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梁海玲无法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当事人梁海玲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兴宁市坭陂镇蛮杯的茶奶茶店梁海玲一、警告;二、责令限期改正。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506号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警告2020年10月21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坭陂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位于兴宁市坭陂镇陂坊西路178号的兴宁市坭陂镇包福气包点陂坊店(经营者:曾文聪)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黄益无法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当事人曾文聪涉嫌安排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兴宁市坭陂镇包福气包点陂坊店曾文聪一、警告;二、责令限期改正。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507号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警告2020年10月21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坭陂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张俊伟设立于兴宁市坭陂镇西堤路2号侧的兴宁市坭陂镇俊伟包点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张俊伟无法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当事人张俊伟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兴宁市坭陂镇俊伟包点店张俊伟一、警告;二、责令限期改正。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489号涉嫌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警告当事人于2020年7月23日由梅州市嘉庆贸易商行送货上门购进4包上述“点点味红枣加钙燕麦片”,进货价25元/包,计进货款100元。 当事人以35元/包的价格摆放在货架上出售,尚未售出,经营额14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案件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兴宁市水口锦茂食品商店陈锦茂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465号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警告2020年10月14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口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王如洪设立于兴宁市新圩镇友谊街20-22号的兴宁市新圩镇如洪包子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抽查了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原材料“金冕”永兴上白精粉,当事人王如洪现场无法出示相应的进货票据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兴宁市新圩镇如洪包子店王如洪一、警告;二、责令限期改正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461号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警告2020年10月14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口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黄万明设立于兴宁市新圩镇友谊街34号的兴宁市新圩镇万朋包子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抽查了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原材料“金冕”永兴上白精粉,当事人黄万明现场无法出示相应的进货票据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兴宁市新圩镇万朋包子店黄万明一、警告;二、责令限期改正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462号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警告2020年10月15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口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余廷焕设立在兴宁市新圩镇友谊街67号的兴宁市新圩镇庭味缘奶茶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了来意,当事人余廷焕在现场配合检查。在现场,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余廷焕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兴宁市新圩镇庭味缘奶茶店余庭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438号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品警告经查,当事单位于2020年06月28日从兴宁市国泰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标示江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克拉霉素分散片”(批号1911041)20盒,截至2020年10月9日,已销售5盒,剩下15盒。当事单位未凭医师处方销售或进行处方药销售登记,销售了5盒上述药品。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兴宁市健和药业有限公司王建明 一、责令限期改正;二、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439号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品警告经查,当事单位于2020年10月02日从山西复盛公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医药分公司购进标示吉林显锋科技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阿莫西林胶囊”(批号20200407)10盒,截至2020年10月10日,已销售1盒,剩下9盒。当事单位未凭医师处方销售或进行处方药销售登记,销售了1盒上述药品。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兴宁市惠怡大药房有限公司欧阳婵 一、责令限期改正;二、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436号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品警告经查,当事单位于2020年8月29日从山西复盛公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医药分公司购进标示四川峨眉山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阿莫西林胶囊”(批号20200209)30盒,截至2020年10月10日,已销售8盒,剩下22盒。当事单位未凭医师处方销售或进行处方药销售登记,销售了8盒上述药品。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兴宁市强兴药业有限公司李运香 一、责令限期改正;二、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435号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品警告经查,当事单位2020年04月30日从广东保灵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标示圣大(张家口)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阿莫西林分散片”(批号191024)5盒,截至2020年10月10日,已销售3盒,剩下2盒。当事单位未凭医师处方销售或进行处方药销售登记,销售了3盒上述药品。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兴宁市东福药业有限公司蔡秋菊 一、责令限期改正;二、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437号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品警告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08月19日从兴宁市明兴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标示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罗红霉素胶囊”(批号B191210),截至2020年10月10日,已销售1盒,剩下1盒。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或进行处方药销售登记,销售了1盒上述药品。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陈永娟陈永娟 一、责令限期改正;二、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440号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品警告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12日从宏州药业(广东)有限公司购进标示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吲达帕胺片”(批号1910100)5盒,截至2020年10月9日,已销售2盒,剩下3盒。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或进行处方药销售登记,销售了2盒上述药品。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黄丽萍黄丽萍 一、责令限期改正;二、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517号未凭医师处方销售“阿莫西林胶囊”处方药警告2020年10月13日上午,宁中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一行四人来到当事人李利香设立于兴宁市宁塘文峦街79-81的兴宁市宁塘利香药店,,依法进行检查时,随机抽查购销记录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售出“阿莫西林胶囊”(生产企业:重庆科瑞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批号:530011),但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上述药品时的医师处方证明或复印件、电子照片,其行为涉嫌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
经查,当事人因为购买者忘了带处方单且对于登记身份证这件事比较抵触,所以当事人没有做好相关登记。当事人共购进了300盒“阿莫西林胶囊”,销售了296盒,剩余4盒。在案期间,当事人对其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李利香李利香一、责令限期改正。二、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519号未凭医师处方销售“阿奇霉素片”处方药警告2020年10月13日上午,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中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设立于兴宁市宁塘文峦老街95、97、99号的兴宁市益众药店文峦店进行依法检查时,随机抽查购销记录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售出“阿奇霉素片”(生产企业:葵花药业(衡水)德菲尔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9112801),但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上述药品时的医师处方证明或复印件、电子照片,其行为涉嫌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
经查,当事人因为购买者忘了带处方单且对于登记身份证这件事比较抵触,所以当事人没有做好相关登记。共购进了12盒,销售了7盒,剩余5盒。在案期间,当事人对其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吴雨辉吴雨辉一、责令限期改正。二、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518号未凭医师处方销售“阿莫西林胶囊”处方药警告2020年10月13日上午,宁中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位于兴宁市宁塘文峦街79-81号的广东紫芝林连锁药业有限公司百康店依法进行检查时,随机抽查购销记录发现当事单位经营场所内有售出“阿莫西林胶囊”(生产企业:哈药集团三精明水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01009),但当事单位无法提供销售上述药品时的医师处方证明或复印件、电子照片。
经查,当事人因为购买者忘了带处方单且对于登记身份证这件事比较抵触,所以当事人没有做好相关登记。当事人共购进10盒“阿莫西林胶囊”,销售了7盒,剩余3盒。在案期间,当事人对其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紫芝林连锁药业有限公司百康店张向东一、责令限期改正。二、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496号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警告2020年05月15日当事单位从温州市兴瓯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四季感冒片(生产厂家:大同大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7月17日,产品批号:190707,产品规格:12片/板×2板、)10盒。尔后,当事单位将上述处方药放置于开架自选柜台(OTC感冒用药)进行牟利销售。
2020年10月12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单位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单位经营场所的开架自选柜台(OTC感冒用药)上摆放处方药四季感冒片,且上述处方药四季感冒片与非处方药复方银翘氨敏胶囊等药品混放。在案审理期间,当事单位对其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处方药、非处方药未分区陈列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三)、(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兴宁市合水镇宇康药店黄茹婷一、责令立即停止开架方式陈列处方药,处方药非处方药混放的行为;二、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497号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罚款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0日从广东新顺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阿莫西林颗粒(生产企业:葵花药业集团(衡水)得菲尔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05.10,产品批号:19053026下同)30盒,进货价为3.9元/盒,计进款117元;2020年2月28日从山西复盛公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医药分公司购进阿奇霉素分散片(生产企业:沈阳管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06.05,产品批号:20190604下同)20盒,进货价为5.75元/盒,计进货款为115元;2020年2月28日从山西复盛公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医药分公司购进罗红霉素分散片(生产企业:沈阳管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02.02,产品批号:20200201,下同)30盒,进货价为3.98元/盒,计进货款119.4元。尔后当事人将上述药品置于其经营的兴宁市合水镇元康大药房进行牟利销售。2020年10月12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钟旋珍设立在兴宁市合水镇合水居委一街48号的兴宁市合水镇元康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上述药品的进货单据、核对库存,对已售的10盒阿奇霉素分散片、18盒罗红霉素分散片、19盒阿莫西林颗粒的处方凭证进行核对,当事人无法提供医师处方及相关的电子照片、复印件。
依据2016年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办药通〔2016〕420 号)的规定,明令阿莫西林颗粒、阿奇霉素分散片、罗红霉素分散片等药品是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在经营过程中必须留存处方或者相关电子照片、复印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10盒阿奇霉素分散片、18盒罗红霉素分散片、19盒阿莫西林颗粒的医师处方及相关的电子照片、复印件。
经查,上述阿莫西林颗粒、阿奇霉素分散片、罗红霉素分散片的售价分别为10元/盒、12元/盒、10元/盒。上述未凭处方销售的19盒阿莫西林颗粒、10盒阿奇霉素分散片、18盒罗红霉素分散片的经营货值合计840元,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得销货款490元,获利286.76元。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兴宁市合水镇元康大药房钟旋珍一、责令立即停止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二、罚款人民币80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495号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罚款2020年9月28日,刁坊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对罗文昌设立在兴宁市刁坊镇刁兴街94、96号的兴宁市康民药店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核对当事人已售的头孢氨苄胶囊、阿莫西林胶囊的处方凭证进行核对,当事人无法提供医师处方及相关的电子照片、复印件。《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罗文昌罗文昌一、责令立即停止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二、处罚款人民币800.0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515号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警告2020年10月19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刁坊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设立于兴宁市刁坊镇正街12号的兴宁市刁坊镇平康药店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在售的“罗红霉素分散片”(批号:200404,生产厂家:沈阳管城制药有限公司)的处方凭证进行核对,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的医师处方及相关电子照片、复印件。《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黄作雄 黄作雄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513号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警告2020年10月19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刁坊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设立于兴宁市刁坊镇正街23号的兴宁市刁坊镇药品二门市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已售的“阿莫西林胶囊”(批号:200404,国药准字:H50021364,生产厂家:重庆迪康长江制药有限公司)和“吲达帕胺片”(批号:1902021,国药准字:H10880019,生产厂家: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处方凭证进行核对,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的医师处方及相关电子照片、复印件。《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罗光明罗光明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514号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警告2020年10月19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刁坊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设立于兴宁市刁坊镇正街18号的兴宁市刁坊镇健民药店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已售的“酒石酸美托洛尔片”(批号:2005A50,生产厂家: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委托阿斯利康)、“阿莫西林颗粒”(批号:01-190827,生产厂家: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的处方凭证进行核对,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三种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的医师处方及相关的电子照片、复印件。《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王小利 王小利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472号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警告2020年10月19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坭陂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李伟辉设立于兴宁市坭陂镇陂兴路188号的兴宁市坭陂镇伟辉鲜果行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抽查了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架上的预包装食品“无糖青柠薄荷味糖”和“抹茶慕斯巧克力味曲奇”,当事人李伟辉现场未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为进一步弄清案情,本局执法人员遂于当日依法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进行调查,并依法对其检查现场拍照、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食品小作坊未建立生产台账记录,或者违反包装要求,或者违反有关义务性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兴宁市坭陂镇伟辉鲜果行李伟辉一、警告;二、责令限期改正。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441号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警告2020年6月16日,当事人从广东康达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了 “阿奇霉素颗粒” 12盒,进货价3.2元/盒,计进货款38.4元,而后在店内以6.1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在2020年10月12日未凭处方销售了2盒上述的“阿奇霉素颗粒”,经营额12.2元。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兴宁市水口镇康吉大药房丁函一、警告;二、责令限期改正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442号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警告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1日从兴宁市民生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上述的“酒石酸美托洛尔片”,共进了10盒,进货价11元/盒,计进货款110元,而后在店内以人民币15元/盒对外销售,在2020年10月12日未凭处方销售了2盒,经营额30元。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兴宁市水口镇水西药店薛娟娟一、警告;二、责令限期改正


2020年11月食品药品信息公开 .xlsx


站群导航
  • 党群部门
  • 政府部门
  • 乡镇街道
  • 梅州网站
  •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