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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食品药品信息公开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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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1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结果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585号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警告经查,2020年8月23日,当事人购入LH910D-2全铜无磁消毒柜1台,用于其经营场所的餐具消毒使用。2020年10月30日,凌晨四点,当事人曾静使用该消毒柜对其经营使用的餐具(含面碗100个、汤碗100个)进行消毒。2020年10月30日,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对当事人消毒柜中的面碗、汤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经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报告编号:SC20441400596138124、SC20441400596138125)。经查,因当事人并不清楚上述面碗、汤碗是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于2020年10月30日当天已将上述面碗、汤碗用于经营活动。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五)项兴宁市客串吧饮食店(曾静)曾静一、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二、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548号超出许可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警告经查,当事人郭秀锋从2020年5月下旬开始在店内和美团外卖网店经营冷食类食品,直至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查处,该店经营冷食类食品的经营额大概为1200元,但是由于今年受疫情影响,生意清淡,除去店租,水电等成本,该店经营冷食类食品是没有获得利润的。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承认其经营许可范围只有热食类食品制售,不包含冷食类食品制售,对其超出许可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兴宁市小郭快餐店(郭秀峰)郭秀峰一、责令改正;二、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551号超出许可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警告经查,当事人曾月娇从2019年10月20日开始在店内和美团外卖网店经营冷食类食品,直至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查处,该店经营冷食类食品的经营额大概为2000元,但是由于今年受疫情影响,生意清淡,除去店租,水电等成本,该店经营冷食类食品是没有获得利润的。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承认其经营许可范围只有热食类食品制售,不包含冷食类食品制售,对其超出许可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兴宁市阿娇小食店(曾月娇)曾月娇一、责令改正;二、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552号超出许可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警告经查,当事人赵平从2020年9月3日开始在店内和美团外卖网店经营冷食类食品,直至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查处,该店经营冷食类食品的经营额大概为100元,由于今年受疫情影响,生意清淡,除去店租,水电等成本,该店经营冷食类食品是没有获得利润的。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承认其经营许可范围只有热食类食品制售,不包含冷食类食品制售,对其超出许可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兴宁市湘村渝味川菜馆(赵平)赵平一、责令改正;二、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553号超出许可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警告经查,当事人刘子中从2019年11月15日开始在店内和美团外卖网店经营冷食类食品,直至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查处,该店经营冷食类食品的经营额大概为1500元,但是由于今年受疫情影响,生意清淡,除去店租,水电等成本,该店经营冷食类食品是没有获得利润的。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承认其经营许可范围只有热食类食品制售,不包含冷食类食品制售,对其超出许可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兴宁市砂锅粉面店(刘子中)刘子中一、责令改正;二、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554号超出许可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警告经查,当事人钟育浩从2019年6月20日开始在店内和美团外卖网店经营冷食类食品,直至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查处,该店经营冷食类食品的经营额大概为600元,但是由于今年受疫情影响,生意清淡,除去店租,水电等成本,该店经营冷食类食品是没有获得利润的。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承认其经营许可范围只有热食类食品制售,不包含冷食类食品制售,对其超出许可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兴宁市育浩美食店(钟育浩)钟育浩一、责令改正;二、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569号未履行“全家”营养麦片进货查验警告经查,当事人巫永泉经营的兴宁市鸿业鲜果店于2020年9月初从兴宁市商业城一家食品经营商购进了一批“全家”营养麦片,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没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所以在采购食品时没有严格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未履行“全家”营养麦片进货查验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巫永泉巫永泉 一、责令改正;二、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568号未履行“卡乐奇”无蔗糖糕点进货查验警告经查,当事人刘伟杰经营的兴宁市广珍食品商店于上个月初从江西一家食品经营商购进了一批“卡乐奇”无蔗糖糕点,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没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所以在采购食品时没有严格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未履行“卡乐奇”无蔗糖糕点进货查验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刘伟杰刘伟杰 一、责令改正;二、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533号未履行“嗨吃家”花甲粉进货查验警告经查,当事人李心春经营的兴宁市2010副食品兴东店于上个月中旬从广州一家食品经营商购进了一批“嗨吃家”花甲粉,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没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所以在采购食品时没有严格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未履行“嗨吃家”花甲粉进货查验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李心春李心春 一、责令改正;二、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470号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警告经查,当事人廖苑堂经营的兴宁市贵食汤粉宝华店于2020年9月1日开始销售“凉拌海带”,并上架到美团外卖平台,截至2020年10月13日,线上线下累计销售约61份,单价4元/份,合计244元。因法律意识淡薄,当事人不知道增售的“凉拌海带”与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经营项目不符,所以没有按规定去申请变更。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店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廖苑堂廖苑堂一、责令改正;二、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504号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警告经查,当事人罗柳勇经营的兴宁市柳勇炒粉曾学路店于2020年9月12日开始销售“凉拌莲藕”、“凉拌青瓜”、“凉拌海带丝”、“凉拌牛肉”、“凉拌猪耳”、“凉拌皮蛋”等菜品,并上架到美团外卖平台,截至2020年10月13日,“凉拌莲藕”以每份12元销售了34份、“凉拌青瓜”以每份12元销售了49份、“凉拌海带丝”以每份12元销售了15份、“凉拌牛肉”以每份39.8元销售了33份、“凉拌猪耳”以每份29.8元销售了10份、“凉拌皮蛋”以每份18元销售了16份,合计3075.4元。因法律意识淡薄,当事人不知道增售上述菜品与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经营项目不符,所以没有按规定去申请变更。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店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罗柳勇罗柳勇 一、责令改正;二、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555号未履行“河粉”进货查验警告经查,当事人罗显华经营的兴宁市显华食品店于2020年10月20日从惠州市顺泰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一批“河粉”,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没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没食品经营经验,所以在采购食品时没有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未履行“河粉”进货查验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罗显华罗显华 一、责令改正;二、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550号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盐焗鸡爪”警告2020年10月14日下午,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中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登记表对当事人何依雄设立在兴宁市新兴雅苑23栋1-4梯67、68号门店的兴宁市卤匠烧腊店进行检查。检查前,向当事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其中证件号码:M283104、M274512),同时表明身份,说明了来意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鸡爪、汤料包、包装袋等用来制作投诉材料中所称“盐焗鸡爪”的材料一批。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经查,当事人何依雄于2020年10月初拼多多网络平台开设了网店“罗岗卤匠”进行网络销售,上述“盐焗鸡爪”是由当事人本人制作并真空包装邮寄给客户,截止案发为止销售了一单,售价40元人民币 ,盈利15元人民币,已于10月14号在拼多多网络平台下架该产品。在案期间,当事人何依雄对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盐焗鸡爪”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五十二条何依雄何依雄一、责令停止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
二、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572号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罚款经查,当事人曹兰珍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且拒不改正。在案件审理期间,当事人曹兰珍对其安排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曹兰珍曹兰珍一、罚款人民币5000元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556号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警告经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罗雄彬所持有的健康证明已过期,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罗雄彬对其安排未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行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罗雄彬罗雄彬一、责令限期改正;二、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577号当事人效的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警告经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曾碧芹所持有的健康证明已过期,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曾碧芹对其安排未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行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曾碧芹曾碧芹一、责令限期改正;二、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578号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警告经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罗文添所持有的健康证明已过期,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罗文添对其安排未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行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罗文添罗文添一、责令限期改正;二、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579号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警告经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龚俏兰所持有的健康证明已过期,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龚俏兰对其安排未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行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龚俏兰龚俏兰一、责令限期改正;二、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580号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警告经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龚利霞所持有的健康证明已过期,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龚利霞对其安排未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行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龚利霞龚利霞一、责令限期改正;二、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303号销售不合格农产品“韭菜”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2020年7月1日,当事人饶龙辉以65元/件的单价从广州江南果蔬批发市场鲜菜区130档购进“韭菜”15件(15kg/件),计进货款975元,尔后将上述“韭菜”置于其经营的兴宁市龙运蔬菜批发行进行牟利销售。2020年7月2日当事人将上述韭菜中的1件销售给兴宁市剑雄蔬菜店,2020年7月3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精益和泰质量检 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兴宁市剑雄蔬菜店经营的上述“韭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样品经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要求≤0.2mg/kg、检验结果:0.40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JQT20FC16554)。2020年9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至2020年9月14日止,当事人无法提供了上述韭菜的供货方证照。经查,上述“韭菜”的销售价格为80元/件,截至2020年8月19日止,上述“韭菜”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1200元,获利225元,合计货值1200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不合格农产品“韭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二)项兴宁市龙运蔬菜批发行(饶龙辉)饶龙辉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韭菜;二、没收违法所得22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3225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587号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鲈鱼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2020年9月2日,当事人陈俊龙从广州市荔湾区卢丰水产品店(经营者:卢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9FUQ62L)以33元/kg的价格购进上述同批次鲈鱼60kg,计进货款1980元。尔后,摆放在其经营门店内以38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牟利。2020年9月2日,在销售过程中,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鲈鱼进行监督抽样送检。经检验,结果为:恩诺沙星项目(标准指标:≤100μg/kg,实测值:152μg/kg,单项判定:不合格)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CS2001193)。至2020年9月27日收到检验报告时止,上述同批次鲈鱼已全部销售完毕,得销货款2280元,获利300元,合计经营货值2280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此检验结果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鲈鱼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陈俊龙陈俊龙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鲈鱼;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30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546号销售不合格食品“芥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 2020年8月5日,当事人夏坤以115元/件的单价从梅县海吉星批发市场的小林蔬菜购进“芥兰”6件(15kg/件),计进货款690元。2020年8月6日,当事人将上述芥兰中的5kg销售给兴宁市淑云蔬菜店;2020年8月7日,兴宁市淑云蔬菜店将上述芥兰中的2kg销售给位于兴宁市兴城东城市场C13号的李惠梅。2020年8月7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李惠梅经营的上述芥兰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1mg/kg、实测值:1.29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JQT20FC20157)。经查,上述“芥兰”的销售价格为120元/件(8元/kg),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上述“芥兰”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720元,获利30元,合计货值720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芥兰”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二款兴宁市啊夏蔬菜店(夏坤)夏坤一、责令立即停止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芥兰;二、没收违法所得3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53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542号销售包装标注内容不符合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警告当事人谢木森销售的绿茶属于食用农产品,但其商品包装上仅仅标注着产品名称,未标注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信息。当事人谢木森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包装标注内容不符合规定的食用农产品。在案件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包装标注内容不符合规定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兴宁市水口镇木森副食商店谢木森责令改正包装标注内容;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543号销售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警告当事人熊文国销售的红菇属于食用农产品,但其商品包装上仅标注着产品简介、烹饪方法、储存方法、保质期,未标注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信息。当事人熊文国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包装标注内容不符合规定的食用农产品。在案件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包装标注内容不符合规定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兴宁市水口镇大众药店熊文国责令改正包装标注内容;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561号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罚款经查,该药房于2019年4月8日从广东保灵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阿莫西林胶囊(生产企业:哈药集团制药总厂,规格:0.25g×20粒/盒,生产日期:2018.10.04,下同)30盒,进货价为3.8元/盒,销售价为5元/盒;于2020年3月13日从沈阳天行健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阿奇霉素分散片(生产企业:成都通德药业有限公司,规格:0.25g×14片/盒,生产日期:2020.01.30,下同)30盒,进货价为5.7元/盒,销售价为9元/盒;于2020年10月8日从广东新顺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头孢克肟片(生产企业: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规格:8片/盒,生产日期:2020.03.12,下同)30盒,进货价为3.9元/盒,销售价为8元/盒,至案发该药房已售出阿莫西林胶囊21盒、阿奇霉素分散片22盒、头孢克肟片19盒,得销售款455元,获利175.7元,上述药品的总经营额为660元。执法人员对已售的阿莫西林胶囊21盒、阿奇霉素分散片22盒、头孢克肟片19盒的处方凭证进行核对,当事人无法提供医师处方及相关的电子照片、复印件。执法人员对该药房的处方药销售登记表进行核对,该药房处方药销售登记表仅有10月及11月的登记信息。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兴宁市兴源大药房(叶科)叶科一.责令立即停止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二.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557号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罚款经查,当事单位于2020年09月30日从广东紫芝林连锁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阿莫西林胶囊(达洛克)(生产企业:山西同达药业有限公司,规格:0.25g×30粒/盒,生产日期:2020.08.03,下同)50盒,进货价为7元/盒,销售价为12元/盒;于2020年07月28日从广东紫芝林连锁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诺氟沙星胶囊(达洛克)(生产企业:山西同达药业有限公司,规格:40粒/盒,生产日期:2019.11.18,下同)30盒,进货价为7元/盒,销售价为12元/盒;于2020年05月31日从广东紫芝林连锁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头孢氨芐胶囊(达洛克)(生产企业:山西同达药业有限公司,规格:0.25g×36粒/盒,生产日期:2020.03.04,下同)50盒,进货价为13元/盒,销售价为18元/盒,至案发当事单位已售出阿莫西林胶囊(达洛克)33盒、诺氟沙星胶囊(达洛克)22盒、头孢氨芐胶囊(达洛克)30盒,得销售款1200元,获利425元,上述药品的总经营额为1860元。执
法人员对已售的阿莫西林胶囊(达洛克)33盒、诺氟沙星胶囊(达洛克)22盒、头孢氨芐胶囊(达洛克)30盒的处方凭证进行核对,当事单位无法提供医师处方及相关的电子照片、复印件。执法人员对当事单位的处方药销售登记表进行核对,当事单位处方药销售登记表未登记处方药销售信息。在案审理期间,当事单位对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紫芝林连锁药业有限公司(郑利东)郑利东一.责令立即停止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二.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560号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罚款经查,当事单位于2020年10月22日从广东丰鑫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阿莫西林胶囊(生产企业:中山市力恩普制药有限公司,规格:0.5g×24粒/盒,生产日期:2020.08.21,下同)20盒,进货价为6.25元/盒,销售价为15元/盒;购进上述马来酸氨氯地平分散片(生产企业:江苏万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5mg×14片/盒,生产日期:2020.06.16,下同)10盒,进货价为8.6元/盒,销售价为9.5元/盒;购进上述土霉素片(生产企业:上海金不换兰考制药有限公司,规格:0.125g×100片/瓶,生产日期:2020.07.31,下同)50瓶,进货价为2.35元/瓶,销售价为3元/瓶,至案发已售出阿莫西林胶囊7盒、马来酸氨氯地平分散片4盒、土霉素片4瓶,得销售款155元,获利67.45元,上述药品的总经营额为545元。执法人员对已售的7盒阿莫西林胶囊,4盒马来酸氨氯地平分散片,4瓶土霉素片的处方凭证进行核对,当事单位无法提供医师处方及相关的电子照片、复印件。执法人员对当事单位的处方药销售登记表进行核对,当事单位处方药销售登记表未登记处方药销售信息。在案审理期间,当事单位对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兴宁市庆发药业有限公司(罗庆欢)罗庆欢一.责令立即停止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二.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559号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罚款经查,当事单位经查,当事单位于2019年11月6日从广东保灵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阿莫西林胶囊(生产企业:哈药集团制药总厂,规格:0.5g×36粒/盒,生产日期:2019.05.27,下同)30盒,进货价为13.5元/盒,销售价为24元/盒;于2019年10月5日从广东新顺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阿奇霉素片(生产企业:葵花药业集团(衡水)得菲尔有限公司,规格:0.25g×6片/盒,生产日期:2019.03.23,下同)11盒,进货价为4.3元/盒,销售价为7元/盒;于2020年7月23日从广东深华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诺氟沙星胶囊(生产企业:吉林万通药业集团郑州万通复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0.1g×24g/盒,生产日期:2020.01.03,下同)20盒,进货价为7元/盒,销售价为9元/盒,至案发已售出阿莫西林胶囊28盒、阿奇霉素片10盒、诺氟沙星胶囊15盒,得销售款877元,获利351元,上述药品的总经营额为977元。执法人员对已售的阿莫西林胶囊28盒、阿奇霉素片10盒、诺氟沙星胶囊15盒的处方凭证进行核对,当事单位无法提供医师处方及相关的电子照片、复印件。执法人员对当事单位的处方药销售登记表进行核对,当事单位处方药销售登记表未登记处方药销售信息。在案审理期间,当事单位对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兴宁市百合大药房有限公司(毛静)毛静一.责令立即停止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二.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564号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品警告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30日从普宁市佰利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标示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头孢拉定胶囊”(批号2181200309)10盒,截至2020年11月3日,已销售1盒,剩下9盒。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或进行处方药销售登记,销售了1盒上述药品。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吴雨辉吴雨辉一、责令限期改正;二、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565号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品警告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6日从广东帝豪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标示四川制药制剂有限公司生产的“阿莫西林胶囊”(批号200506)5盒,截至2020年11月3日,已销售1盒,剩下4盒。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或进行处方药销售登记,销售了1盒上述药品。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郑惠珍郑惠珍一、责令限期改正;二、给予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524号未凭医师处方销售“诺氟沙星胶囊”、“罗红霉素胶囊”、“阿奇霉素散片”罚款2020年10月12日下午,宁中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何文权位于兴宁市佛岭机场路86-88号的兴宁市康信大药房,依法进行检查时,随机抽查购销记录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售出“诺氟沙星胶囊”;生产批号:191225、“阿奇霉素分散片”生产批号:191001、“罗红霉素胶囊”;生产批号:19110507,但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上述三种药品时的医师处方证明或复印件、电子照片。其行为涉嫌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
经查,当事人因为购买者忘了带处方单而对于登记身份证这件事比较抵触,所以当事人没有做好相关登记。当事人共购进“诺氟沙星胶囊”20盒,销售了7盒,剩余13盒;“阿奇霉素分散片”购进了10盒,销售了1盒,剩余9盒,“罗红霉素胶囊”购进了10盒,销售了5盒,剩余5盒。在案期间,当事人对其涉嫌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何文权何文权一、责令限期改正。二、罚款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567号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罚款:当事人陈导2020年8月6日从梅州市维安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阿莫西林胶囊10盒,进货价为4.60元/盒;2020年9月5日从梅州市维安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吲达帕胺片10盒,进货价为17.80元/盒。经查,上述阿莫西林胶囊、吲达帕胺片的售价分别为5元/盒、18.5元/盒。截至2020年9月25日已售出的数量分别为9盒、7盒。依据2016年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办药通〔2016〕420 号)的规定,明令阿莫西林胶囊、吲达帕胺片等药品是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在经营过程中必须留存处方或者相关电子照片、复印件。当事人无法提供已售9盒阿莫西林胶囊、7盒吲达帕胺片的医师处方及相关的电子照片、复印件。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凭处方销售的药品经营货值合计人民币174.5元,获利8.5元。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陈导陈导1、责令立即停止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2、罚款人民币800.00元,上缴国库。


2020年12月食品药品信息公开 .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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