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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食品药品信息公开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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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食品药品信息公开

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1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结果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595号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花甲罚款
经查,2020年10月20日,当事人汪向新从兴宁市永辉水产品店以26元/kg的价格购进上述同批次花甲5.3kg,计进货款137.8元。尔后,摆放在其经营门店内以44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牟利。2020年10月20日,在销售过程中,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花甲进行监督抽样送检。经检验,结果为:恩诺沙星项目(标准指引:≤100μg/kg,实测值:1.48×104μg/kg,单项判定:不合格)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ZNY201001294)。至2020年11月17日收到检验报告时止,上述同批次花甲已全部销售完毕,得销货款233.2元,获利95.4元,合计经营货值233.2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花甲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汪向新汪向新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花甲;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5.4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095.4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594号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花蟹罚款
经查,2020年10月29日,当事人黄兴枝从马耿文设立在兴宁市永泰路60号永泰肉菜市场一、二档的经营门店内以72元/kg的价格购进上述批次花蟹1.9kg,计进货款136.8元。尔后,摆放在其经营门店内以110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牟利。2020年10月29日,在销售过程中,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花蟹进行监督抽样送检。经检验,结果为:镉(以Cd计)项目(标准指标:≤0.5mg/kg,实测值:1.3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CP20441400596138100)。至2020年11月17日收到检验报告时止,上述同批次花蟹除在经营过程中死亡一只(计重0.11kg)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外,剩余1.79kg全部用于购样送检,得销货款196.9元,获利60.1元,合计经营货值196.9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此检验结果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花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兴宁市兴枝海鲜店(黄兴枝)黄兴枝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重金属镉含量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花蟹;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1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060.1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076号生产经营不合格盐焗凤爪罚款
经查,当事单位梅州市宁江盐焗食品厂于2019年10月31日生产“盐焗凤爪(香辣味)”(生产企业:梅州市宁江盐焗食品厂、规格:365克/包、生产日期:2019年10月31日,下同)56包,其中6包用于出厂自检。2019年11月1日,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对当事单位生产经营的该批次“盐焗凤爪(香辣味)”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SC20191581)。当事单位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采取了召回措施,截至2019年12月23日止,共召回该批次“盐焗凤爪(香辣味)”35包,当事单位对召回的35包“盐焗凤爪(香辣味)”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经查,该批“盐焗凤爪(香辣味)”的销售单价为28元/包,截至2019年12月10日已全部售完(不含用于自检的6包),得销货款1400元,扣除人工及成本获利60元(扣除召回35包),合计经营货值1400元。在案审理期间,当事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不合格“盐焗凤爪(香辣味)”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梅州市宁江盐焗食品厂王锦汉一、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经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盐焗凤爪(香辣味)”;二、没收违法所得6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3006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599号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豆芽罚款
经查, 2020年11月4日,当事人彭洪曾以4元/kg的单价从黄辉处购进“豆芽”2.5kg,计进货款10元,尔后将上述“豆芽”置于其经营场所进行牟利销售。2020年11月4日,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豆芽”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样品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25.1μ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A2200392543101002C)。因供货方黄辉已停止种植豆芽,人已不在兴宁,当事人无法联系上供货方,无法提供上述豆芽的进货单据及供货方证照材料。经查,上述“豆芽”的销售价格为5元/kg,截至2020年12月4日止,上述“豆芽”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12.5元,获利2.5元,合计货值12.5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豆芽”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一)项彭洪曾彭洪曾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的豆芽;二、没收违法所得2.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502.5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600号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番鸭”、“果园鸡”案罚款
经查,2020年7月10日,当事人从粤东农贸综合市场1203-1204号的何伟处购进果园鸡(活禽)214.3kg,购进价格为9.8元/kg,计进货款2100元。2020年7月7日、7月9日分别从曾敬威、李苑辉处购进番鸭(活禽)28.75kg、29.5kg,购进单价均为14元/kg,购进款分别为:402元、413元,尔后将两处购进的番鸭混养在一起。 2020年7月11日当事人将上述果园鸡、番鸭宰杀若干得果园鸡(肉)25kg,番鸭(肉)6.3kg,尔后将果园鸡(肉)、番鸭(肉)销售给广东天和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梅州兴宁分公司。2020年7月11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广东天和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梅州兴宁分公司经营的上述“番鸭(肉)”、“果园鸡(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样品经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检验结论如下:番鸭(肉),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要求:≤100μg/kg、检测结果:1.35×10³μ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JQT20FC17458)。果园鸡(肉),经抽样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标准要求:不得检出、检测结果:46.2μ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JQT20FC17464)。对于当事人销售含有明令停止使用兽药(氧氟沙星)的“果园鸡(肉)”的行为,2020年9月28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杨兴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移交兴宁市公安局查处。2020年11月26日,因没有直接证据证实杨兴祥有添加明令停止使用兽药(氧氟沙星)的行为,现有证据未能达到立案标准,兴宁市公安局决定不予立案,并将上述案件移交我局处理。经查,当事人购进的上述果园鸡(活禽),宰杀后得果园鸡(肉)共计150.01kg,果园鸡(肉)的售价为售价为19元/kg,截至2020年9月7日止上述“果园鸡”(肉)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2850.19元,获利750.189元,合计货值2850.19元。因番鸭是混养后宰杀的,无法弄清上述番鸭(肉)的准确来源及数量,货值及获利不清。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番鸭(肉)”、“果园鸡(肉)”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一)、(二)项兴宁市亚杨活鸡店(杨兴祥)杨兴祥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兽药的果园鸡(肉),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番鸭(肉);二、没收违法所得750.189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3750.189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608号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警告
经查,2020年4月8日,当事人向之前的店主接手了该店铺,店里的消毒柜是之前的店主留下来的,当事人将该消毒柜用于其经营场所的餐具消毒使用。2020年10月29日晚,当事人郑瑞钦使用该消毒柜对其经营使用的餐具(含小碗、大碗和盘子)进行消毒。2020年10月3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对当事人消毒柜中的小碗、大碗和盘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经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报告编号:SC20441400596138121、SC20441400596138122、SC20441400596138123)。经查,因当事人并不清楚上述小碗、大碗和盘子是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于2020年10月30日当天已将上述小碗、大碗和盘子用于经营活动。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五)项兴宁市火珠美食店(郑瑞钦)郑瑞钦一、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二、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609号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警告
经查,2018年12月11日,当事人购入消毒柜1台,用于其经营场所的餐具消毒使用。2020年10月29日晚,当事人王映海使用该消毒柜对其经营使用的餐具(含勺子、小碗和大碗)进行消毒。2020年10月3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对当事人消毒柜中的勺子、小碗和大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经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报告编号:SC20441400596138115、SC20441400596138116、SC20441400596138117)。经查,因当事人并不清楚上述勺子、小碗和大碗是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于2020年10月30日当天已将上述勺子、小碗和大碗用于经营活动。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五)项兴宁市相聚美食店(王映海)王映海一、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二、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612号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花甲罚款
经查,2020年9月21日,当事人李新茂以26元/kg的单价从兴宁市永辉水产品店购进“花甲”5kg,计进货款130元,尔后将上述“花甲”置于其经营的兴宁市美味海鲜店进行牟利销售。2020年9月22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花甲”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100ug/kg,实测值:3.61×10³u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JQT20FC26194)。经查,上述“花甲”的销售价格为40元/kg,截至2020年11月6日止,上述“花甲”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200元,获利70元,合计经营货值200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花甲”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二)项兴宁市美味海鲜店(李新茂)李新茂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花甲;二、没收违法所得7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07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005号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花甲、沙白和食品叉烧罚款
经查,2020年10月19日,当事人从龍興海鲜购销部以26元/kg的价格购进同批次花甲5kg,计进货款130元。尔后,以40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牟利。2020年10月20日,在销售过程中,本局执法人员会同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花甲(购进日期:2020-10-19)进行抽样检验。上述同批次花甲经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验,结果为:恩诺沙星项目(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标准指标:≤100ug/kg,实测值:2.61×103 ug/kg,单项判定:不合格)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0年10月20日即日,上述同批次花甲已全部销售完毕,得销货款200元,获利70元,经营货值200元。
2020年10月21日,当事人从深圳罗湖的集贸市场以20元/kg的价格购进同批次沙白11kg,计进货款220元。尔后,以30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牟利。2020年10月21日,当事人从城南肉菜市场以40元/kg的价格购进猪五花肉4kg,计进货款160元,尔后,其雇用的师傅将五花肉加工成叉烧3kg,成本价为60元/kg,成本合计180元。尔后,以96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牟利。2020年10月21日,在销售过程中,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沙白(购进日期:2020-10-21)、叉烧(加工日期:2020-10-21)进行抽样检验。经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检验,结果为:沙白所检氯霉素项目(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3.89ug/kg,单项判定:不合格)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它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叉烧所检胭脂红项目(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58 ug/kg,单项判定:不合格)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0月21日,当事人将上述沙白、叉烧已全部销售完毕,得销货款618元,获利218元,经营货值618元。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不合格花甲、沙白和叉烧,合计经营货值818元,合计获利288元。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和叉烧食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二)项、《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六)项兴宁市经鹏水产品店(陈伟华)陈伟华一、对销售不合格花甲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1.责令停止销售;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二、对销售不合格沙白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1.责令停止销售;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三、对生产加工国家规定禁止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叉烧”食品的违法行为:1.责令停止生产加工国家规定禁止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叉烧”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10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4288元,上缴国库。


2021年1月食品药品信息公开 .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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