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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2月食品药品信息公开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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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1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结果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001号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梭子蟹罚款经查,2020年10月29日,当事人陈锦桂从兴宁市永泰肉菜市场一、二档的潮汕饶平海鲜批发部以56元/kg的价格购进上述同批次梭子蟹1.65/kg,合计进货款92.4元。尔后,直接放养在盛装有咸水(由海盐、自来水调制而成)的玻璃销售柜内,以110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牟利。2020年10月29日,在销售过程中,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陈锦桂销售的上述同批次的梭子蟹进行依法随机抽样送检。经检验,上述同批次梭子蟹的所检镉(以Cd计)项目(镉:标准指标:≤0.5 mg/kg,实测值:1.5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0年10月29日当日,当事人所购进上述同批次梭子蟹1.65/kg,全部被检验机构作样品购买,得销货款181.5元,获利89.1元,合计经营货值181.5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梭子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二)项兴宁市锦桂海鲜店(陈锦桂)陈锦桂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梭子蟹;二、没收违法所得89.1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089.1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007号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花甲和蛏子罚款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0日以22元/kg的价格从五华县天成海鲜店购进花甲7.5kg,计进货款165元,销售价为40元/kg。2020年10月20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花甲进行监督抽样送检。经检验结果为:氟苯尼考项目(标准指标:≤100μg/kg,实测值:250μg/kg,单项判定:不合格)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ZNY201001292)。上述批次花甲于购进当天销售完毕,得销货款300元,获利135元。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1日分别以19元/kg和19.2元/kg的价格从五华县天成海鲜店购进购进花甲7.5kg和蛏子2.5kg,合计进货款190.5元,销售价分别为32元/kg和40元/kg。2020年11月21日,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花甲和蛏子进行监督抽样送检,经检验结果为:花甲所检恩诺沙星项目(标准指标:≤100μg/kg,实测值:5.35×103μg/kg,单项判定:不合格)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蛏子所检恩诺沙星项目(标准指标:≤100μg/kg,实测值:3.94×103μg/kg,单项判定:不合格)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该批次花甲和蛏子于购进当天全部销售完毕,得销货款340元,获利149.5元。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两个批次的花甲和蛏子合计得销货款640元,获利284.5元,经营货值640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均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花甲和蛏子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二)项陈道宏陈道宏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兽药残留含量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花甲和蛏子;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4.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4284.5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598号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花甲罚款经查,2020年9月16日,当事人陈伟梅以23元/kg的单价从位于兴宁市永泰路60号永泰肉菜市场一、二档的马耿文处购进“花甲”3kg,计进货款69元,尔后将上述“花甲”置于其经营的兴宁市阿宝海鲜店进行牟利销售。2020年9月16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花甲”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样品经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恩诺沙星标准指标≤100μg/kg、实测值:785μ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氟苯尼考标准指标≤100μg/kg、实测值:468μ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ZNY200902457)。2020年12月9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供货方马耿文进行了询问调查,在询问调查中,马耿文称无法确定该批次不合格“花甲”是该店销售给当事人陈伟梅的,该店也无添加含有恩诺沙星、氟苯尼考等兽药的行为。经查,上述“花甲”的销售价格为24元/kg,截至2020年10月15日止,上述“花甲”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72元,获利3元,合计货值72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花甲”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二)项兴宁市阿宝海鲜店(陈伟梅)陈伟梅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花甲;2.没收违法所得3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003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605号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绿豆芽罚款经查, 2020年10月12日,当事人饶辉以3元/kg的单价从李建华处购进“绿豆芽”5kg,计进货款15元,尔后将上述“绿豆芽”销售给兴宁市叶塘镇益亿家百货综合商店。2020年10月12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兴宁市叶塘镇益亿家百货综合商店经营的上述“绿豆芽”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样品经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标准指标:禁止使用,实测值:83.5μ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ZNY201000104)。因供货方李建华为湖北人,已回老家不在兴宁种植豆芽,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单据及供货方证照信息。经查,上述“绿豆芽”是当事人帮兴宁市叶塘镇益亿家百货综合商店代购的,当事人以进货价3元/kg转销给兴宁市叶塘镇益亿家百货综合商店,未获取利润,截至2020年12月2日止,上述“绿豆芽”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15元,合计货值15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绿豆芽”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一)项兴宁市饶辉蔬菜批发部(饶辉)饶辉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化学物质的绿豆芽;2.罚款人民币250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613号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花蛤(花甲)”罚款经查,2020年11月3日,当事人刘天华以25元/kg的单价从兴宁市永辉水产品店购进“花蛤(花甲)”4.9kg,计进货款122.5元,尔后将上述“花蛤(花甲)”置于其经营的兴宁市刘天华水产品店进行牟利销售。2020年11月3日,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花蛤(花甲)”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100ug/kg,实测值:4.46×10³u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食安2020-11-0525)。2020年11月4日,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再次对当事人销售的同批次“花蛤(花甲)”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100ug/kg,实测值:1.94×10³u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A2200392543102005C)。经查,上述“花蛤(花甲)”的销售价格为40元/kg,截至2020年11月20日止,上述“花蛤(花甲)”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196元,获利73.5元,合计经营货值196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花蛤(花甲)”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二)项兴宁市刘天华水产品店(刘天华)刘天华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花蛤(花甲);2.没收违法所得73.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073.5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011号使用大肠菌群不合格餐具警告2020年1月13日,当事单位购入双门消毒柜1台,用于其公司餐厅的餐具消毒。2020年10月22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当事单位消毒柜中的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样品经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项目:大肠菌群,/50cm2;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单项判定 :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ZF0201001650)。2020年11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单位员工张清坚进行了询问调查,该员工称该餐厅使用的餐具是经过消毒处理的,并提供消毒柜使用记录1份,称是员工操作不当,导致消毒效果未能达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经查,因当事单位并不知道上述碗是大肠菌群不合格的餐具,已用于日常经营活动。在案审理期间,当事单位对其使用大肠菌群不合格餐具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五)项兴宁市熙和湾度假村有限公司袁清龙1、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大肠菌群不合格餐具;2、警告。          


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2月食品药品信息公开.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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