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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3月食品药品信息公开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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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1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结果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589号廖伟辉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小白菜”案罚款
经查,2020年9月23日,当事人廖伟辉以7.6元/kg的单价从一名流动挑担子售卖的老人手中购进“小白菜”2.5kg,计进货款19元,尔后将上述“小白菜”置于其经营场所进行牟利销售。2020年9月23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小白菜”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1mg/kg、实测值:0.11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JQT20FC26209)。2020年11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至2020年12月1日止,当事人无法提供了上述小白菜的进货单据及供货方证照,无法说清上述不合格“小白菜”的来源。经查,上述“小白菜”的销售价格为9元/kg,截至2020年11月6日止,上述“小白菜”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22.5元,获利3.5元,合计货值22.5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小白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二)项廖伟辉廖伟辉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小白菜;2.没收违法所得3.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503.5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021号兴宁市黄槐镇祥春大药房(曾祥春)销售假药“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案罚款
经查,2020年12月14日,当事人曾祥春以40.5元/盒的单价从药师帮平台的云药集旗舰店(江西康伯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标称生产企业: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标称生产日期:2019-02-22、标称批号:AP1395、规格:20毫克*7片、国药准字:H20051408,下同)10盒,计进货款405元,尔后将上述“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置于其经营的兴宁市黄槐镇祥春大药房进行牟利销售。2020年8月27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武安市广汇医药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矿建药房经营的同批次“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邯郸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本品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标准YBH19122005-2014Z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检验项目:鉴别(1),标准规定:供试品溶液所显主斑点的位置和颜色应与对照品溶液的主斑点相同,检验结果:供试品溶液未显斑点(不符合规定);检验项目:鉴别(2),标准规定:供试品溶液主峰的保留时间应与对照品溶液主峰的保留时间一致,检验结果:与对照品不一致(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HBHDYP202000227)。因上述批次的“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经检验鉴别(1)、鉴别(2)两个项目均不符合规定,其所含成分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上述批次的“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应为假药。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的“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的销售价格为45元/盒,截至2020年12月14日止,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450元,获利45元,合计货值450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假药“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兴宁市黄槐镇祥春大药房(曾祥春)曾祥春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药“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2.没收违法所得45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033号兴宁市国兴水产店(蔡国新)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案警告
经查,2020年12月7日当事人蔡国新以7.5元/袋(2.5kg/袋,3元/kg,下同)的单价从惠州市顺泰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未严密封口的散装湿粉条(制造商:惠州市顺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SC12344130201375,净含量: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年12月7日17时,保质期:常温下储存24为小时,5℃以下储存为48小时,下同)2袋,尔后置于其位于兴宁市西门街16-18号的兴宁市国新水产店进行牟利销售。2020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蔡国新设立在兴宁市西门街16-18号的兴宁市国新水产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店经营的湿粉条外包装为简易塑料袋,且包装袋未严密封口,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粤市监办发(2020)1291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严厉打击湿米粉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的规定“湿米粉生产企业必须对湿米粉进行严密封口包装,不得采用扎口方式进行简易包装,经营企业必须查验包装、标签及封口”,当事人蔡国新在经营过程中只查验了供货商的证件和湿粉条标签,未查验湿粉条是否严密封口包装。经查,上述湿粉条的销售价格为6元/kg,已全部销售完,得销货款30元,经营货值30元,获利15元。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购进湿粉条未查验湿粉条是否严密封口包装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兴宁市国兴水产店(蔡国新)蔡国新1、责令立即停止购进散装未严密封口的湿粉条的行为;2、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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