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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食品药品信息公开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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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1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结果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140号兴宁市柳辉副食店(钟柳辉)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美贝(白贝)”案罚款
经查,2021年4月19日,当事人钟柳辉以10元/kg的单价从兴宁市永辉水产品店购进“美贝(白贝)”4.1kg,计进货款41元,尔后将上述“美贝(白贝)”置于其经营的兴宁市柳辉副食店进行牟利销售。2021年4月20日,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美贝(白贝)”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76.1u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JQT21FC03784)。经查,上述“美贝(白贝)”的销售价格为24元/kg,截至2021年6月3日止,上述“美贝(白贝)”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98.4元,获利57.4元,合计经营货值98.4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美贝(白贝)”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二款兴宁市柳辉副食店钟柳辉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含有禁用化学物质的美贝(白贝);
2.没收违法所得57.4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057.4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142号兴宁市聚果轩水果店(罗伟军)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橙子”案罚款
经查,2021年5月6日,当事人罗伟军以12元/kg的单价购进“橙子”15kg,计进货款180元,尔后将上述“橙子”置于其经营的兴宁市聚果轩水果店进行牟利销售。2021年5月8日,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橙子”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2mg/kg 、实测值:0.073mg/kg 、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JQT21FC05518)。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橙子”的进货单据及供货方证照,上述“橙子”的销售价格为16元/kg,截至2021年6月17日止,上述“橙子”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240元,获利60元,合计经营货值240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橙子”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二款兴宁市聚果轩水果店罗伟军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橙子;
2.没收违法所得6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56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143号梅州市瑞和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经查,当事单位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0月22日、2019年11月16日、2019年11月26日、2019年12月25日、2020年1月18日、2020年2月17日、2020年3月23日、2020年4月2日、2020年4月28日、2020年5月7日、2020年6月2日、2020年6月24日、2020年7月6日、2020年8月4日、2020年9月29日、2020年11月17日、2020年12月28日、2021年1月8日分别从广东新顺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下同)120瓶、120瓶、88瓶、240瓶、180瓶、180瓶、180瓶、120瓶、180瓶、120瓶、180瓶、180瓶、94瓶、200瓶、180瓶、300瓶、360瓶、295瓶、300瓶,进货价分别为21元/瓶、21元/瓶、21.5元/瓶、21.5元/瓶、21.5元/瓶、22元/瓶、22元/瓶、22元/瓶、22元/瓶、22元/瓶、22元/瓶、22元/瓶、22元/瓶、22元/瓶、22元/瓶、22元/瓶、22元/瓶、22元/瓶、25元/瓶,先后购进19次共计3617瓶,进货款共计80040元,平均进货价为22.128元/瓶。尔后,当事单位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配送给其下属21家连锁分店进行牟利销售,该21家连锁分店分别为:梅州市瑞和药业有限公司丽都店、梅州市瑞和药业有限公司鸿源店、梅州市瑞和药业有限公司兴佛店、梅州市瑞和药业有限公司联康城店、梅州市瑞和药业有限公司大岭店、梅州市瑞和药业有限公司永和店、梅州市瑞和药业有限公司宁江新城店、梅州市瑞和药业有限公司罗岗站前店、梅州市瑞和药业有限公司水口店、梅州市瑞和药业有限公司新兴雅苑店、梅州市瑞和药业有限公司新圩店、梅州市瑞和药业有限公司高华店、梅州市瑞和药业有限公司永泰店、梅州市瑞和药业有限公司罗岗店、梅州市瑞和药业有限公司锦绣店、梅州市瑞和药业有限公司兴东店、梅州市瑞和药业有限公司文峰店、梅州市瑞和药业有限公司曙光店、梅州市瑞和药业有限公司兴南店、梅州市瑞和药业有限公司国贸店、梅州市瑞和药业有限公司碧桂园店进行牟利销售。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河源市新城新特药有限公司经营的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进行检验,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经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经查,2021年3月20日,当事单位对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中的329瓶做了退货处理,收到退货款8063元。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售价为23.5元/瓶,截至2021年4月29日除退货的329瓶外,剩余的3288瓶已全部销售完,得销货款77268元,获利5291元,合计货值84999.5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单位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单位对其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梅州市瑞和药业有限公司谢雄波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
没收违法所得5291元。 
兴市市监处罚〔2021〕138号兴宁市亚曾海鲜水产店(曾敬东)销售不合格农产品“鲈鱼”案罚款
经查,2021年5月11日,当事人曾敬东以38元/kg的单价从兴宁市永辉水产品店购进“鲈鱼”7.65kg,计进货款290.7元,尔后将上述“鲈鱼”置于其经营的兴宁市亚曾海鲜水产店进行牟利销售。2021年5月11日,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鲈鱼”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100ug/kg,实测值:256u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食监 2021-05-0644)。经查,上述“鲈鱼”的销售价格为44元/kg,截至2021年6月17日止,上述“鲈鱼”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336.6元,获利45.9元,合计经营货值336.6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不合格农产品“鲈鱼”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二款兴宁市亚曾海鲜水产店曾敬东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鲈鱼;2.没收违法所得45.9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045.9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处罚〔2021〕139号兴宁市鲜田农产品销售店(林永锟)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老姜、芹菜案罚款
经查,2021年5月5日,当事人林永锟以10元/kg的单价从兴宁市龙运蔬菜批发行购进“芹菜”1件(12kg/件),计进货款120元,尔后将上述“芹菜”置于其经营的兴宁市鲜田农产品销售店进行牟利销售。2021年5月6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芹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样品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2mg/kg、实测值:0.11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食安 2021-05-0848)。
经查,2021年5月18日,当事人林永锟以12元/kg的单价购进“老姜”10kg,计进货款120元,2021年5月18日,当事人将上述老姜中的一部分销售给兴宁市南新海鲜食府。2021年5月18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兴宁市南新海鲜食府经营的上述“老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样品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3mg/kg 、实测值:2.22mg/kg 、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A2210155282123010C)。
经查,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芹菜”的进货单据及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但无法提供上述“老姜”的进货单据及供货方证照复印件。上述“芹菜”、“老姜”的销售价格分别为16元/kg、14元/kg,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上述“芹菜”、“老姜”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共计332元,获利共计92元,合计货值332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芹菜”、“老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二款兴宁市鲜田农产品销售店林永锟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芹菜”、“老姜”;2.没收违法所得92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3092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处罚〔2021〕141号兴宁市众利百货商行(吴文斌)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花椒”案罚款
经查,2021年3月22日,当事人吴文斌以42元/kg的单价购进“花椒”1.75kg,计进货款73.5元,尔后将上述“花椒”置于其经营的兴宁市众利百货商行进行牟利销售。2021年5月7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花椒”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罗丹明 B 项目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 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要求(标准指标:不得检出 、实测值:2.15mg/kg 、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YA21050312)。经查,上述“花椒”的销售价格为90元/kg,截至2021年6月9日止,上述“花椒”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157.5元,获利84元,合计经营货值157.5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花椒”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二款兴宁市众利百货商行吴文斌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化学物质的花椒;
2.没收违法所得84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584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606号兴宁市绿叶纯净水厂生产经营不合格的四季平安包装饮用水案罚款
经查,当事单位兴宁市绿叶纯净水厂于2020年10月17日生产了同批次四季平安包装饮用水50桶,以3.8元/桶(不含桶)的价格销售给兴宁市志记矿泉水店(经营者:王志雄)得销货款190元。2020年10月21日,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测所工作人员对兴宁市志记矿泉水店经营的标称兴宁市绿叶纯净水厂生产经营的上述同批次四季平安包装饮用水库存量50桶进行依法随机抽取6桶样品进行依法随机抽样送检。经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测所检验,样品所检项目: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标准指标:n=5 c=0 m=0,实测值:8.9.16.16.36,单项判定:不合格)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SCS2001486)]。当事单位于2020年10月17日将上述同批次四季平安包装饮用水全部销售给兴宁市志记矿泉水店,扣除人工、水电、车辆等成本费用后无盈利;合计经营货值190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单位对其生产经营的上述同批次四季平安包装饮用水经检验为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兴宁市绿叶纯净水厂杨志一、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食品安全标准的四季平安包装饮用水;二、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不罚〔2021〕010号兴宁市大岭食品商店(吴任红)经营不合格食品“优美世界”好日子饼干案其他-责令停止销售
经查,2021年2月13日,当事人吴任红以3.1元/包的单价从兴宁市荣兴百货综合商行购进“优美世界”好日子饼干(生产企业: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新发食品厂,规格:318克/包,生产日期:2021-01-01,下同)10包,计进货款31元,尔后将上述“优美世界”好日子饼干置于其经营的兴宁市大岭食品商店进行牟利销售。2021年7月15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优美世界”好日子饼干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样品经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标准要求:应符合GB7718-2011和GB 28050-2011要求;实测值:能量、蛋白质、脂肪、钠NRV%标注错误,不符合 GB28050-2011 附录 A 中的规定,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AFSQB070408001C)。经查,上述“优美世界”好日子饼干的销售价格为8元/包,截至2021年8月6日止,上述“优美世界”好日子饼干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80元,获利49元,合计货值80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经营不合格食品“优美世界”好日子饼干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兴宁市大岭食品商店吴任红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优美世界”好日子饼干。    
兴市市监不罚〔2021〕014号梅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兴宁宁江新城店经营不合格本地泥姜、子姜案其他-免于处罚
经查, 2021年7月16日,当事单位以13.4元/kg的单价从梅州市梅江区楚记农副产品批发部购进“本地泥姜”4kg,计进货款53.6元;2021年7月16日,当事单位以8.8元/kg的单价从梅州市乡里乡亲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购进“子姜”3.5kg,计进货款30.8元,以上进货款共计84.4元。尔后当事单位将上述本地泥姜、子姜置于其经营场所进行牟利销售。2021年7月16日,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对当事单位经营的上述本地泥姜、子姜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检验,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1mg/kg,实测值:0.282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标准指标≤0.1mg/kg,实测值:0.142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报告编号:SCS2100624、SCS2100619)。经查,上述本地泥姜、子姜的售价分别为15.8元/kg、11.9元/kg,截至2021年8月6日上述本地泥姜、子姜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104.85元,获利20.45元,经营货值104.85元。当事单位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单位对其经营不合格本地泥姜、子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梅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兴宁宁江新城店谢克松    一.责令立即停止经营铅项目不符合规定的本地泥姜、子姜;
二.免予处罚。 
兴市市监处罚〔2021〕144号兴宁市龙运蔬菜批发行(饶龙辉)销售不合格农产品香芹(芹菜)、豇豆案罚款
经查,2021年5月5日,当事人从广州江南果蔬批发市场鲜菜区130档的广州市白云区松洲创新蔬菜批发经营部购进香芹(芹菜)7件,进货价为100元/件,计进货款700元。2021年5月5日,当事人将上述香芹(芹菜)中的部分分别销售给兴宁市德辉蔬菜商店、兴宁市鲜田农产品销售店。2021年5月6日、2021年5月7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对兴宁市鲜田农产品销售店、兴宁市德辉蔬菜商店经营的上述香芹(芹菜)进行抽样送检,结论均为:氧乐果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2mg/kg、实测值:0.26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标准指标≤0.02mg/kg、实测值:0.11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报告编号:食安2021-05-0858、食安2021-05-0848)。
2021年5月17日,当事人从兴宁市的一个农户手中购进豇豆36.65kg,进货价为3.2元/kg,计进货款117元。2021年5月17日,当事人将上述豇豆全部销售给兴宁市技工学校。2021年5月17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兴宁市技工学校使用的上述豇豆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样品经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4mg/kg,实测值:0.634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A2210155282123004C)。
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香芹(芹菜)的供货方证照复印件、无法提供上述豇豆的进货单据及供货方证照复印件,上述香芹(芹菜)、豇豆的销售价格分别为117.5元/件、3.2元/kg,截至2021年6月24日,上述香芹(芹菜)、豇豆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939.78元,获利122.5元,合计货值939.78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不合格农产品香芹(芹菜)、豇豆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二款兴宁市龙运蔬菜批发行饶龙辉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香芹(芹菜)、豇豆;
二.没收违法所得122.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4122.5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处罚〔2021〕146号兴宁市亚叶农副产品批发部(叶郁星)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姜”案罚款
经查,2021年5月5日,当事人叶郁星以142元/件的单价从山东省姜贩张宜伟处购进“姜”141件(16.75kg/件),计进货款20022元,尔后将上述“姜”置于其经营的兴宁市亚叶农副产品批发部进行牟利销售。2021年5月6日,当事人将上述姜中的10kg销售给兴宁市鹏香山庄食府。2021年5月6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兴宁市鹏香山庄食府经营的上述“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样品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3mg/kg 、实测值:1.21mg/kg 、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A2210155282111003C)。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单据及供货方证照复印件,上述“姜”从山东省运过来的运费为13元/件,平均销售价格为158元/件,截至2021年7月9日止,上述“姜”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22278元,扣除运费后获利423元,合计货值22278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二款兴宁市亚叶农副产品批发部叶郁星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姜;
2.没收违法所得423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3423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处罚〔2021〕155号兴宁市民生医药有限公司民生医药商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警告
经查,当事单位于2021年7月18日、2021年7月27日分别购进“白云山”小柴胡颗粒(生产企业:广州白云山光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规格:每盒10袋,批号:K10214,下同)1、5盒,于2021年7月27日购进“白云山”小柴胡颗粒(生产企业:广州白云山光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规格:每盒12袋,批号:K00142,下同)5盒,尔后将上述小柴胡颗粒置于其经营场所进行牟利销售。2021年7月27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兴宁市兴城镇宁江路261—271号的兴宁市民生医药有限公司民生医药商场进行检查,现场查看当事单位的进货单据与库存,发现当事单位于2021年7月18日至2021年7月27日分别售出“白云山”小柴胡颗粒(规格:每盒10袋)5盒、“白云山”小柴胡颗粒(规格:每盒12袋)3盒,执法人员检查当事单位计算机系统,未在当事单位“药店王”管理软件发现上述8盒已售小柴胡颗粒的销售数据,当事单位并未将上述销售数据真实、准确地录入计算机系统。在案审理期间,当事单位对其未真实、准确地在计算机系统录入数据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兴宁市民生医药有限公司民生医药商场王智民一、责令立即严格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真实、准确地在计算机系统录入数据;
二、警告。 
兴市市监处罚〔2021〕154号兴宁市绿叶纯净水厂生产经营不合格的集益包装饮用水案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经查,当事单位兴宁市绿叶纯净水厂于2021年5月25日生产了同批次集益包装饮用水100桶,其中抽样送检7桶,余下的93桶以3.5元/桶的价格销售给兴宁市莲花街的亚罗饮用水经销店,得销货款325.5元,合计经营货值325.5元,扣除水电费、工人工资、材料损耗等费用后无获利。2021年5月25日,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测所对当事单位生产的上述同批次集益包装饮用水库存量100桶进行随机抽样检验。经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检验,样品所检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检验项目: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标准指标:n=5 c=0 m=0,实测值:0.0.0.0.8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8538-2016)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法定期限内,当事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集益包装饮用水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现查明:自2020年6月份至2021年6月16日,当事单位投资人杨志接手经营兴宁市绿叶纯净水厂期间,一年内有二批次包装饮用水抽检不合格,分别是:2020年10月20日抽样的四季平安包装饮用水(规格:18升/桶,生产日期:2020-10-17)、2021年5月25日抽样的集益包装饮用水(规格:18升/桶,生产日期:2021-05-2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兴宁市绿叶纯净水厂杨志一、吊销兴宁市绿叶纯净水厂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644148100461);二、当事单位投资人杨志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食品药品信息公开.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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